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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兄弟凭合同求院落房屋所有权,房屋拆除物权消灭,法院驳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李建国(已故)与王兰(已故)系夫妻,共生育五子二女,分别是原告李明、被告李强、李刚、李军、李辉、李燕、李红。

死亡时间:李建国于 2010 年 9 月 18 日去世;王兰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去世。

其他背景:李建国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王兰的父母亦先于其去世;李明户口性质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农业户口,李明、李强、李刚、李军、李辉在该村各有一处宅基地。

(二)房屋产权与遗嘱事实

涉案房屋(一号院落)登记:一号院落(北京市通州区)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 A 号)登记在李建国名下,院内有正房六间。

公证遗嘱:1993 年 6 月 9 日,李建国与王兰共同订立遗嘱,载明 “一号院落内北房六间系夫妻共同所有,一致同意待二人去世后,该房产由四儿子李辉继承”,该遗嘱经甲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 B 号)。

房屋建设争议:李辉称 1978 年其参军,1993 年退役,1984 年左右父母出售名下房屋,用卖房钱加其额外添钱为父母建造一号院落房屋;李强、李军则主张一号院落系父母自行建设。双方均认可房屋建成后由李建国、王兰居住使用,且对公证遗嘱内容无异议(李军提出 “李辉卖了自己的房又要老人的房,不公平”,但未否认遗嘱效力)。

(三)房屋买卖与拆除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2023 年 3 月 17 日,李辉(卖方)与李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辉将一号院落整体出售给李明,价款 40 万元(定金 5 万元于签约当日支付,余款 35 万元最迟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合同效力确认:2023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 C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调解书已生效。

房屋现状: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一号院落现已拆除。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明诉求

判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院落)内正房六间归原告李明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强、李刚、李军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对一号院落房屋享有应继承的份额;

被告李辉、李燕、李红答辩: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李明的权利主张。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1. 举证责任与物权变动规则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需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依据物权变动相关规则,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房屋拆除后,其对应的物上物权即消灭,所有权不再存在。

2. 确权之诉的核心要件分析

当事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核心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特定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的行使以房屋 “现实存在” 为前提,即权利人需能对房屋实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一号院落内的正房六间已拆除,房屋实体灭失,对应的物权随之消灭,李明主张确认 “已不存在的房屋” 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基础,不符合确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3. 其他争议的关联性认定

关于一号院落的建设主体争议(李辉主张其出资建造、李强等主张父母建造),因房屋已拆除,且双方对公证遗嘱效力无实质异议,该争议不影响 “房屋已灭失” 的核心事实;李辉与李明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经 C 号调解书确认有效,但合同有效仅代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必然导致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故李明不能依据有效合同主张对已拆除房屋的所有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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