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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出卖人去世后购房者诉代理人解除合同,法院确认代理有效,驳回诉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当事人与房屋基本事实

原告王伟,被告张丽。案涉房屋为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丁建国(张丽舅舅)名下,2004 年 8 月 23 日取得房产证,产别为私有产,无共有人及他项权利。

丁建国离异多年,2023 年 9 月起住院,2024 年 1 月 13 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丁建国兄弟姐妹共六人,张丽系其大姐丁梅之女;丁建国曾有子女,但离婚后失联三十余年。

(二)合同签订与定金支付事实

2024 年 1 月 6 日,经乙公司居间,张丽以 “丁建国委托代理人” 身份,与王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号房屋总价款 179 万元(其中房屋成交价 150 万元,附属设施补偿款 29 万元);王伟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过户当日付 69 万元,余款 105 万元以组合贷款支付;双方需在合同签订后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当日,王伟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丽支付 5 万元定金(附言 “房子定金”),张丽出具《定金收条》,载明 “代丁建国收取”,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三)授权与遗嘱争议事实

授权委托书争议:张丽称丁建国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丁建国三姐丁兰及张丽代为出售一号房屋,授权期限 1 年。王伟对该委托书真实性存疑,认为:签署日期有修改痕迹;丁建国仅签名未按手印;委托书是甲公司(原北京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模板,非居间方乙公司模板,不能证明与本案房屋出售相关。

遗嘱与继承争议:张丽提交丙律师事务所2023 年 12 月 17 日《律师见证书》,载明丁建国立遗嘱将一号房屋遗赠给张丽,因丁建国写字困难,签名以按手印代替。王伟不认可该见证书,称签订合同时张丽未出示,且见证书存在划改(“亲笔签名” 改为 “按手印代替”),效力未获法院确认。

2024 年 2 月 4 日,张丽在《工人日报》发布遗赠公告;2024 年 7 月,张丽起诉丁建国子女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因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 0114 民初 A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起诉。

(四)合同履行争议事实

丁建国 2024 年 1 月 13 日去世后,一号房屋无法按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王伟认为张丽未取得丁建国授权,属无权处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丽称已获合法授权,丁建国去世后其可通过继承继续履行合同,未按时过户系因诉讼程序耽误,非自身违约。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王伟诉求

判令解除与被告张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张丽退还购房定金 5 万元;

判令张丽支付违约金 35.8 万元(按房屋总价款 179 万元的 20% 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张丽承担。

(二)被告张丽答辩意见

不同意解除合同,主张已取得丁建国合法授权(2023 年 12 月 12 日《授权委托书》),代签合同属有权代理,合同相对方为丁建国与王伟,自身非合同主体;

丁建国去世后,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由其继承,虽此前继承诉讼被驳回,但已找到新线索,将再次起诉确认遗嘱效力,后续可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不存在违约行为,丁建国去世后已及时通知中介,积极推进继承诉讼,未按时过户系不可抗力(丁建国突然去世)导致,非自身过错;

不同意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王伟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合同相对方与代理行为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

丁建国 2023 年 12 月 12 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张丽代为出售一号房屋,授权期限 1 年,张丽 2024 年 1 月 6 日代签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属有权代理;

王伟虽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亦不申请笔迹鉴定,仅以 “日期修改、未按手印、模板不符” 为由质疑,不足以推翻委托书效力;

案涉合同中出卖人处明确载明 “丁建国 张丽代”,王伟签订合同时对张丽的代理身份知情,不存在身份认识障碍。

综上,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丁建国与王伟,张丽作为代理人非合同主体,王伟以张丽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定金收取与合同解除理由审查

张丽作为丁建国的授权代理人,收取定金系履行代理职责,不能以此认定其为合同主体;王伟主张 “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张丽已举证证明授权合法性,且丁建国去世后,张丽可通过继承诉讼确认房屋权属,后续具备继续履行过户的可能,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 的合同解除条件。

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效力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对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丽已就 “获得授权” 提交《授权委托书》,完成初步举证;王伟对委托书真实性提出异议,却未补充证据或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 “见证书伪造、授权模板不符”,均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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