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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姐弟共有房屋,弟弟主张分割付折价款被姐姐反对,诉讼胜诉获支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前期裁判事实

原告李阳与被告李娜系姐弟关系,二人父亲为被继承人张建国(已故)。此前,李阳与李娜就张建国遗留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某房屋)产生遗产继承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号房屋由李阳、李娜共同继承,其中李阳占六分之五份额,李娜占六分之一份额;李娜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B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 C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上述判决生效后,一号房屋已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李阳、李娜,产权份额分别为六分之五、六分之一。

(二)分割争议事实

原告主张分割的理由:李阳自 2022 年 10 月 B 号判决书生效后,多次提出分割一号房屋(方案为售卖房屋后按份额分款,或由自己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李娜折价款),但李娜自继承纠纷发生前至今一直实际占有、控制房屋,拒不配合分割。此前,李阳曾起诉李娜主张房屋使用费(租金),庭审中李娜表示愿调解抚恤金分配等未结事宜后腾退房屋供出租,李阳遂撤诉;但庭后双方调解未果,李娜仍拒不腾退,故李阳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被告抗辩理由:

李娜辩称,2024 年 3 月 13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庭审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5 月 15 日前共同办理一号房屋出租手续,按份额分取租金,后李阳撤诉;4 月底自己曾通知李阳共同腾空房屋装修后出租,但李阳回复 “5 月 23 号下午见”,反悔不同意出租,现又要求出售,自己不予认可。

李娜主张,自己此前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母亲去世后因情绪悲痛暂居郊区,名下无其他住房,若李阳不使用房屋,自己需继续居住,且户口登记在一号房屋内,可按市场价向李阳支付租金,不同意出售。

李娜提出,A 号判决涉及的两位见证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正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调查(2024 年 5 月 20 日已开听证会,其中一位律师承认受李阳请托、个人收取费用提供见证代书服务),认为判决依据的遗嘱系伪造,律师作伪证,已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甚至可能报案追究李阳刑事责任。

(三)评估事实

为确定一号房屋市场价格,李阳申请司法鉴定,2024 年 7 月 17 日,乙评估公司(原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载明:一号房屋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价值时点)的市场估价为 773.87 万元。李阳垫付评估费 21849 元。

庭审结束后,李阳之妻代其向法院对公账户转入一号房屋折价款 1289783 元(即 773.87 万元 ×1/6),以证明履行能力。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阳诉求

请求法院分割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向被告支付六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李娜承担。

(二)被告李娜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双方此前已达成房屋出租协议,原告现反悔要求出售无依据;

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户口在一号房屋内,需继续居住,可按市场价支付租金,不同意出售;

此前继承判决依据的遗嘱系伪造,见证律师正被调查,已准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应暂缓处理。

三、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原告李阳支付被告李娜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房屋折价款 1289783 元;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李阳所有;

 

四、法院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一号房屋为李阳、李娜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 “不得分割” 的条款,李阳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分割请求的合法性:李阳主张 “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折价款”,且已向法院账户转入足额折价款,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该分割方案符合按份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抗辩的处理:

李娜主张 “双方已达成出租协议”,但未提交书面协议,且李阳当庭否认 “同意长期出租”,仅认可 “曾为调解撤诉”,故该抗辩缺乏充分证据,不予采信;

李娜以 “无其他住房、户口在房屋内” 为由不同意出售,但其主张的 “居住需求” 可通过 “取得折价款后另行购房” 或 “与李阳协商租赁” 解决,不能对抗按份共有人的法定分割权;

李娜提出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截至本案判决前,其未提交法院受理审判监督案件的正式文书,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已生效的 A 号、B 号判决书,故该抗辩不影响本案共有物分割的审理。

需特别指出,本案仅处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双方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如李娜是否需腾退、是否支付租金)等事宜,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希望双方顾念姐弟亲情,就后续事宜妥善沟通,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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