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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重外孙凭公证遗嘱主张房屋产权,亲属抗辩无效,法院判房屋归其所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王兰与张建军系夫妻关系,张建军与前妻生育张莉、张梅两个子女。1945 年张建军与王兰再婚时,张莉、张梅尚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

张梅与赵伟系夫妻,生育赵阳、赵亮、张昊三个子女;张昊与刘婷系夫妻,生育一子张宇(原告)。张莉与王强系夫妻,生育王萌、王浩、王鑫三个子女。张磊系王兰与张建军的养子。

各亲属去世时间:张建军 1975 年 11 月去世,张莉 2000 年正月 10 日去世,张梅 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赵亮 1988 年去世(未婚无子女),张昊 2008 年 1 月 29 日去世,王兰 2021 年 10 月 11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与遗嘱事实

房屋购买与登记:2000 年 5 月 20 日,王兰与甲单位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以成本价 52397 元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协议明确 “按成本价购房享有全部产权”。购房时虽计算夫妇军人工龄和(65 年)及相关折扣,但 2000 年购买时张建军已去世 25 年。2000 年 9 月 8 日,该房屋登记在王兰名下。

公证遗嘱与接受遗赠:2008 年 12 月 24 日,王兰在 A 公证处订立 A 号公证书,内容为:“此前立有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留给外孙张昊,现张昊已去世,故重新订立遗嘱:去世后将一号房屋全部留给张昊之子(重外孙)张宇个人所有。”

2021 年 10 月 18 日,张宇在 A 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明确表示接受该房屋遗赠。

(三)被告抗辩主张

赵阳、王萌、王浩、王鑫辩称:不认可公证遗嘱效力,主张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另提出张磊未对王兰尽赡养义务,不应参与遗产分配。

张磊辩称:所有财产应公平分配并向困难家庭倾斜;质疑王兰、张建军存在其他未公示财产,要求公布银行账户明细;主张一号房屋因张建军的职级才得以购买,王兰无权单独处分。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宇诉求

请求确认登记在王兰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赵阳、王萌、王浩、王鑫:不认可公证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

张磊:要求公平分配房屋,质疑财产去向,主张王兰无权单独处分房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宇继承所有;被告张磊、王萌、王浩、王鑫、赵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宇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法院说理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虽在购买时计算了张建军的军龄,但 2000 年购房时张建军已去世 25 年,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结合房屋登记在王兰名下、购房款由王兰支付的事实,应认定该房屋为王兰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证遗嘱效力:王兰 2008 年订立的公证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本人签名、有公证员及工作人员见证);张宇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2021 年 10 月 18 日)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符合 “受遗赠人需及时作出接受表示” 的法律规定,故该遗嘱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由张宇继承。

被告主张的处理:

赵阳、王萌等提出 “张磊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张磊存在 “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 的情形,且该主张与一号房屋的遗嘱继承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

张磊质疑 “存在其他未公示财产”,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主张 “房屋因张建军职级购买,王兰无权处分”,缺乏法律依据(房屋购买及登记均在张建军去世后,属于王兰个人财产),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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