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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母亲遗嘱将房给垫付房款儿子,子女质疑遗嘱效力,法院判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背景

被继承人张建国(2000 年 4 月 17 日去世)与刘芳(2023 年 3 月 9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张伟(被告)、次子张磊(2010 年 5 月 10 日去世)、女儿张丽(原告)。

张磊与王丽(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明(原告)。张建国、刘芳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二)房屋基本情况与争议事实

一号房屋来源

张建国原系甲研究所退休人员,2021 年 4 月,甲研究中心印发《中心空余房源配售方案》,配售对象包括 “已故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刘芳作为张建国遗孀参与配售。

2021 年 4 月 8 日,张伟以张建国名义提交《空余房源认购申请表》,申请师级户型住房;后刘芳作为买方,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落款日期倒签为 2005 年 8 月 1 日,实际签约于 2021 年),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47.5 平方米),房屋性质为 “出让 / 商品房”,单价参考 2005 年开盘价 3480 元 / 平方米,总房款 513300 元(实际支付 551650 元)。

2021 年 7 月 23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刘芳名下,共有情况为 “单独所有”。

房屋权属争议

原告张丽、张明、王丽主张:一号房屋是基于张建国的工作年限、任职时间分配的部队福利房,应属于张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分割;

被告张伟辩称:一号房屋是刘芳以 “退休军人遗孀” 身份单独购买,购房时张建国已去世多年,购房款(含维修基金、税费等)由自己垫付,房屋是刘芳个人财产,与张建国无关。

遗嘱相关事实

2023 年 3 月 5 日,刘芳因恶性肿瘤住院期间,由保姆周丽霞代书、孙鹏见证,立下《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由张伟出资购买,我去世后归张伟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刘芳、周丽霞孙鹏均签字并注明日期(2023 年 3 月 5 日)。

原告方不认可该遗嘱效力,理由:① 见证人周丽霞是张伟雇佣的保姆(未结清工资)、孙鹏是张伟同事,均与张伟有利害关系;② 刘芳立遗嘱时已出现 “意识模糊、脑萎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 遗嘱先书写后录像,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处分了张建国的遗产份额。

被告张伟提交遗嘱录像复印件、证人证言(周丽霞孙鹏出庭作证),主张遗嘱是刘芳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

其他关联房屋

2022 年 6 月 10 日,刘芳将张建国、刘芳原居住的二号房屋(原 201 号军队公寓)腾退,后领取张建国的住房资金(含住房补贴、公积金)419174.44 元(2022 年 6 月 15 日到账),原告方主张该资金与一号房屋有关,但无证据证明。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丽、张明、王丽诉求

对北京市一号房屋作为遗产依法分割,继承份额为:王丽与张明共占 1/3,张伟与张丽各占 1/3;

本案房屋相关诉讼费用由张伟承担。

(二)被告张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房屋分割诉求,王丽对一号房屋无继承权;

一号房屋是刘芳基于 “军人遗孀” 身份单独购买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与张建国无关;

刘芳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

购房款、维修基金(29500 元)、大市政配套费(60000 元)、税费(7592.06 元)均由自己垫付,进一步证明房屋归刘芳个人所有。

三、裁判结果

刘芳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由被告张伟继承所有;

驳回原告张丽、张明、王丽关于分割一号房屋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定义、遗嘱继承、代书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要件)、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见证人资格)。

(二)一号房屋权属认定:属于刘芳个人财产

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

一号房屋实际购买于 2021 年,此时张建国已去世 21 年,夫妻关系早已终止;购房款支付于 2021 年 6 月,而张建国的住房资金 2022 年 6 月才到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刘芳个人出资。

房屋性质与配售资格

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性质为 “出让 / 商品房”,非福利分房;刘芳的配售资格基于 “已故离退休干部配偶” 的独立身份,而非张建国的工作年限或职级,且无证据证明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的工龄、职级等优惠,故房屋不包含张建国的财产利益。

(三)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合法有效

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周丽霞孙鹏)在场,由周丽霞代书,三人均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见证人资格无瑕疵

周丽霞虽为张伟雇佣的保姆,但无证据证明其因 “未结清工资” 与张伟存在利害关系;孙鹏虽为张伟同事,但无上下级管理关系,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人具备见证资格;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正常

刘芳立遗嘱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5 日,住院病案显示其 3 月 3 日入院时 “神志清楚”,3 月 8 日才出现 “意识模糊”,结合遗嘱录像中刘芳的表现,可认定其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内容真实

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张伟出资购买”,与张伟提交的购房款支付凭证(2021 年 6 月 3 日支出 551650 元)相互印证,且刘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存在 “处分张建国遗产” 的情形。

(四)原告房屋分割诉求的处理

原告主张一号房屋是张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房屋性质均不支持);主张遗嘱无效,亦无充分证据推翻遗嘱的合法性。故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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