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遗嘱对取得房屋所有权附有条件,是否还能继承房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30

有这样一起案例,老人配偶父母均已去世,老人共有五个子女。老人在去世前写下《遗言》一份,内容为:“我本人去世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老四,老三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五儿女签名同意。”老人去世后,五子女因房产分配争议诉至法院,老四要求根据老人遗言继承房产,其他四子女不同意,辩称遗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产权给老四,条件为不能出租、出卖,而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内容。老人将收益及处分权没有给老四,故遗嘱本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把产权给老四,要求五子女平均继承房产。法院认为《遗言》中老人将房屋产权遗留给老四的意思表示是清晰明确的,其关于老三有居住权、未经同意不能出租或出售房屋等只是遗嘱附有的义务,是对老四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老四应继承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