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市区拥有一套房产,因年龄大,没有子女, 与侄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九年之后侄子去世,侄子的妻子对男方仍然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又过两年之后,男方又与外甥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外甥对其进行生养死葬,房屋在男方去世后归外甥所有。男方去世后,侄子与外甥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男方生前签订了2份遗赠扶养协议,但是最终男方选定的扶养人是外甥,并且外甥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因此房屋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归外甥所有。此前虽然侄子和其妻子也曾经按照与男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但是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完全部的义务。且之后男方又选择了外甥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从客观行为上应当视为男方已经解除了在先的遗赠扶养协议,基于侄子与其妻子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的事实,法院认为可以另案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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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签订了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时以哪份为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