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后与继母一起居住在父亲名下的房子里。父亲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其中写到,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本人离世后房屋归儿子继承,与继母无关,本人养老送终由儿子承担。后父亲去世,儿子与继母对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根据遗嘱判决房屋归儿子一人所有。后儿子不满继母继续在房屋内居住,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继母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继母表示与他父亲结婚八年多一直居住于此,并对他父亲悉心照顾,他父亲生前也说过,让我一直住下去。庭审中有多名证人向法院表示老头确实说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继母与老伴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老伴去世后,继母的居住权益并不当然消灭,不能以有遗嘱就推定为排除继母的居住权。相反,多位证人证明老头生前说过继母享有居住的权利。并且继母在本市没有其他住处,而继子另有住房,继母的身份不因生父去世而改变,儿子要求继母搬离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法院最终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