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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套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认定与遗产份额分层计算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陈阳(化名,胜诉方)凭借父亲陈建国(已故)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及笔迹鉴定意见,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六分之五份额、“二号房屋” 二分之一份额,驳回妹妹陈婷(化名)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陈建国(已故,2021 年 3 月去世)与吕梅(已故,2012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两子女:儿子陈阳(原告,胜诉方)、女儿陈婷(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80.23 平方米,系陈建国与吕梅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018 年 5 月经公证处公证,明确该房屋原系陈建国与吕梅共有,吕梅的二分之一份额由陈婷继承,故房屋登记为陈建国与陈婷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阳提交2020 年 3 月 9 日陈建国自书遗嘱(附笔迹鉴定意见书) ,主张两套房屋中陈建国的份额由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1.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陈建国)的份额百年后由儿子陈阳继承;2. 二号房屋为本人与女儿陈婷共有,本人的份额百年后由儿子陈阳继承”,落款 “立遗嘱人:陈建国” 及日期 “2020.3.9”,全文为陈建国亲笔书写。
陈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真实性证据:申请笔迹鉴定,经法院摇号委托甲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遗嘱上‘陈建国’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系同一人书写”;另一乙物证鉴定中心虽无法鉴定遗嘱形成时间,但未否定遗嘱真实性,进一步佐证遗嘱为陈建国亲笔;
房产份额计算依据:提交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证、二号房屋公证书,证明一号房屋中陈建国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二号房屋中陈建国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均属其可处分的遗产;
反驳质疑:陈婷虽主张 “鉴定机构被买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陈婷的抗辩:
遗嘱无效: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及形成时间鉴定,主张鉴定结果不公,怀疑遗嘱系伪造;
要求均等继承:认为两套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二人均分,不同意陈阳单独继承陈建国的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鉴定意见明确遗嘱签名为陈建国亲笔,遗嘱内容完整、日期清晰,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日期” 的法定形式;陈婷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其质疑仅为口头陈述,无事实依据;
房产份额基础: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吕梅去世后,其二分之一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陈建国、陈阳、陈婷均分(每人各得一号房屋总份额的六分之一),故陈建国生前享有一号房屋 “二分之一(自有)+ 六分之一(继承吕梅)= 三分之二” 份额;二号房屋经公证后,陈建国仅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属其个人可处分遗产;
陈婷缺席审理:陈婷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质证、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采信陈阳提交的有效证据。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效力与房产份额分层计算,法院最终支持陈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自书遗嘱经鉴定确认真实,形式合法,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鉴定意见奠定核心基础:甲鉴定中心明确遗嘱签名为陈建国亲笔,排除 “伪造” 可能;虽无法鉴定形成时间,但形成时间并非自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只要签名真实、日期明确,即可认定遗嘱有效;陈婷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其质疑不成立;
形式要件无缺陷:遗嘱全文为陈建国亲笔书写,无他人代笔或涂改痕迹,落款日期 “2020.3.9” 清晰,涵盖房产处分的关键内容,无歧义、无矛盾,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效力应予以确认。
2. 两套房屋份额按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分层计算,陈阳获核心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一号房屋份额计算:
吕梅去世后(2012 年),其享有的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按法定继承,由陈建国、陈阳、陈婷各继承六分之一(总份额),此时陈建国享有 “二分之一 + 六分之一 = 三分之二” 份额,陈阳、陈婷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陈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号房屋三分之二份额按遗嘱由陈阳继承,故陈阳最终享有 “六分之一(自有继承吕梅)+ 三分之二(继承陈建国)= 六分之五” 份额,陈婷仅保留原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号房屋份额计算:
经公证,二号房屋中陈建国仅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属其个人遗产;
按遗嘱,该二分之一份额由陈阳继承,故陈阳获得二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陈婷保留原有二分之一份额(公证所得),符合遗嘱处分范围,未侵犯陈婷合法权益。
3. 陈婷的抗辩无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陈婷主张 “鉴定机构被买通”,但未提交任何线索或证据(如鉴定人员违规记录、贿赂证据),仅为主观猜测,法院不予采信;
缺席审理丧失权利:陈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对遗嘱、鉴定意见、房产证据的质证权利,法院依法采信陈阳提交的有效证据,其均等继承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阳继承六分之五份额,被告陈婷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 “二号房屋” 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陈阳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多套房产自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自书遗嘱:留存 “亲笔样本 + 关键证据”,应对鉴定争议
提前留存亲笔样本:日常留存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如银行签字单、书信、日记),作为后续笔迹鉴定的对比样本,如本案中陈阳提交的样本直接帮助鉴定机构确认遗嘱真实性;
明确财产细节:遗嘱中需注明房产地址、产权登记号、份额比例(如 “二号房屋为本人与陈婷共有,本人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由陈阳继承”),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份额计算争议;
坦然面对鉴定:若对方申请鉴定,积极配合提供样本,即使部分鉴定事项(如形成时间)无法完成,只要签名真实,仍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遗嘱效力。
2. 房产份额计算:分层梳理 “夫妻共有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第一步析产:先明确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如一号房屋中陈建国的三分之二份额);
第二步算继承:若存在前序继承(如吕梅去世后的法定继承),需先计算被继承人通过前序继承获得的额外份额,再确定其可通过遗嘱处分的总份额,避免遗漏或重复计算;
第三步依遗嘱分配:仅对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按遗嘱处理,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预设份额(如二号房屋中陈婷的二分之一份额),确保遗嘱处分合法合规。
3. 应对无证据质疑:紧扣 “举证责任”,倒逼对方举证
要求对方提交证据:若对方质疑遗嘱真实性、鉴定公正性,明确要求其提交实质性证据(如伪造痕迹、鉴定违规线索),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责任倒置不成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其质疑;
利用缺席审理规则: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可请求法院采信己方有效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避免因对方拖延影响权益实现。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鉴定定真、遗嘱优先、份额精准计算”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多套房产继承中,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是核心,精准计算份额是关键,留存有效证据、善用法律规则,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