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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中,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与自书遗嘱效力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孙敏(化名,胜诉方)凭借丈夫马建国(已故)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原告李昊(化名)与马建国未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成功驳回李昊 “继承院内多间房屋”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马建国(已故,2020 年 2 月去世),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与赵兰(原告李昊母亲)结婚,二人无共同子女,李昊系赵兰与前夫所生;第二段与孙敏(被告,胜诉方)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马建国宅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马建国名下,院内原有后排正房 4 间、前排正房 4 间、东西厢房各 3 间。2005 年马建国与赵兰离婚时约定:后排正房 4 间、东厢房 3 间归马建国,前排正房 4 间、西厢房 3 间归赵兰。2020 年孙敏对院内房屋翻建(后排正房重建为 3 间、东厢房改为彩钢结构、新建西厢房 3 间),现房屋由孙敏使用。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孙敏提交2018 年 11 月 13 日马建国自书遗嘱(附 2017 年 2 月 15 日赠与协议、证人证言) ,主张宅院房屋归自己所有,反驳李昊的继承诉求:
遗嘱内容:载明 “本人马建国,名下某村宅院(建筑面积 64㎡,总面积 284㎡),百年后所有财产由妻子孙敏继承,他人不得干涉”,落款 “马建国” 签名(经鉴定为本人所签),注日期 “2018 年 11 月 13 日”,见证人陈某、王某签字;赠与协议内容与遗嘱一致,明确 “宅院财产自愿赠送给孙敏”。
孙敏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笔迹鉴定意见书(确认遗嘱签名为马建国本人所签),主张遗嘱符合 “亲笔签名 + 注日期” 的自书遗嘱形式;证人陈某、王某出庭证明 “马建国自愿签字,明确将房屋给孙敏”,虽证人对细节回忆有偏差,但不影响遗嘱核心效力。
无扶养关系证据:称李昊自幼由姥姥抚养,未与马建国共同生活,马建国与赵兰离婚后李昊从未探望,马建国的丧葬事宜亦由自己独自办理,李昊未参与,无证据证明二人形成扶养关系。
房屋翻建事实:提交翻建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证明 2020 年翻建房屋系自己出资,原归赵兰的西厢房已灭失,新建西厢房属自己与马建国婚后财产,与李昊无关。
李昊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遗嘱文本内容无法鉴定是否为马建国亲笔,怀疑 “先有签名后添内容”;证人文化水平低、证言矛盾,可信度不足;
主张扶养关系:称自己 5 岁起随母亲与马建国共同生活,马建国曾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自己,认可其继承权;
要求分割房屋:主张继承后排正房西数 1-2 间、东厢房南数 1-2 间、西厢房南数 1-2 间的权益。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真实性确认:鉴定意见明确遗嘱签名为马建国本人所签,遗嘱无涂改、增添痕迹,符合自书遗嘱 “签名 + 注日期” 的法定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私文书证有制作者签名的推定为真实,李昊无证据推翻该推定。
无扶养关系认定:李昊仅能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无日常生活照片、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与马建国共同生活;马建国的丧葬事宜由孙敏办理,李昊未参与,无法证明其对马建国尽过赡养义务,不符合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条件。
房屋翻建影响:原归赵兰的西厢房已灭失,孙敏新建西厢房属其与马建国婚后财产,李昊对新建房屋无权益;马建国名下的后排正房、东厢房虽为婚前财产,但已通过遗嘱处分给孙敏。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与自书遗嘱效力,法院最终支持孙敏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李昊与马建国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核心要件: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需满足 “长期共同生活 + 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或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本案中,李昊无证据证明与马建国长期共同生活(仅称 “偶尔探亲”),亦无证据证明马建国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如支付学费、生活费);马建国晚年及丧葬期间,李昊未探望、未照料,未尽赡养义务,不符合 “有扶养关系” 的法定条件,故李昊不具备法定继承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代表继承权:证件原件仅能证明马建国曾交付证件,不能直接视为 “赠与房屋” 或 “认可继承权”,且马建国后续通过遗嘱明确房屋归孙敏,证件交付行为不能对抗遗嘱效力。
2. 马建国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应按遗嘱由孙敏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遗嘱形式合法:遗嘱有马建国本人签名,注有明确日期,无形式瑕疵;虽文本内容无法鉴定是否为马建国亲笔,但自书遗嘱未强制要求 “全文亲笔书写”,签名真实且无相反证据的,应推定遗嘱真实有效;证人证言虽有细节偏差,但因时间久远属正常现象,且证人确认马建国 “自愿将房屋给孙敏”,与遗嘱内容一致,进一步佐证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合规:马建国处分的是自己名下的后排正房、东厢房(婚前财产)及与孙敏共有的翻建房屋,未侵犯他人权益,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优先于法定继承,故房屋全部权益归孙敏所有。
3. 房屋翻建不影响遗嘱效力,李昊对新建房屋无权益
原房屋灭失的权益丧失:归赵兰的西厢房已灭失,李昊作为赵兰之子,对灭失房屋的权益随房屋消失而丧失;孙敏新建西厢房系其与马建国婚后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马建国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份额,李昊对新建房屋无任何权益。
翻建不改变遗嘱指向:马建国遗嘱中 “宅院所有财产” 包含翻建后的房屋,孙敏作为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翻建房屋的全部权益,李昊无权主张分割。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驳回李昊要求 “继承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马建国宅院内后排正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东厢房南数第一间、第二间,西厢房南数第一间、第二间相关权益” 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继子女权益”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继子女主张继承权:留存 “共同生活 + 扶养义务” 双证据
核心证据留存:若主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需留存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户口本、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继父母抚养教育的证据(如学费缴费记录、生活开支凭证)、自身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丧葬事宜支出凭证),无证据则难以认定扶养关系,丧失法定继承权。
警惕 “证件交付” 误区:继父母交付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不直接等同于 “认可继承权”,需补充书面赠与协议或遗嘱,避免仅凭证件主张权益被驳回。
2. 立自书遗嘱:注重 “签名 + 注日期”,降低争议风险
形式要件优先:自书遗嘱需确保 “本人签名 + 注明年月日”,即使文本内容由他人代笔(需有证据证明系本人真实意愿),只要签名真实,仍可推定有效;条件允许时,优先全文亲笔书写,或录制订立过程视频,避免 “先签名后添内容” 的质疑。
证人选择与证言固定:选择文化水平适中、记忆清晰的见证人,订立遗嘱时明确记录时间、地点、内容,让见证人当场确认并签字;后续若发生争议,可通过证人证言佐证遗嘱真实性,即使证人对细节回忆有偏差,亦不影响核心效力。
3. 农村房屋翻建:留存出资证据,明确权益归属
翻建前厘清权属:翻建前明确原房屋的产权归属,若涉及他人份额,需提前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翻建后产生权属争议;
翻建中留存凭证:保留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明翻建出资情况,若为夫妻共同出资,翻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主张权益;翻建后及时更新相关权属证明,确保权益无瑕疵。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扶养关系法定、遗嘱效力优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继子女主张继承权需以 “扶养关系” 为前提,自书遗嘱的 “签名 + 注日期” 是效力核心,农村房屋翻建需注重权益厘清与证据留存,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