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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继承,析产步骤不能少,北京遗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女儿起诉母亲与兄妹,主张法定继承父亲遗留的夫妻共同房产,各方对 “均等分割遗产份额” 达成共识。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房屋按 “母亲 62.5%、三子女各 12.5%” 的比例共有。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女儿求分割,全家认均等

李娜(原告,被继承人李建长女,胜诉方)起诉张桂英(被告一,李建妻子,胜诉方)、李木(被告二,李建长子,胜诉方)、李娟(被告三,李建小女,胜诉方),核心诉求:依法按份继承 “一号房屋”(某市某区)中属于父亲李建的遗产份额。

李娜主张:1. 父亲李建2022 年去世)与母亲张桂英育有三子女,一号房屋系 1999 年夫妻共同购买,2000 年登记在父亲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 父亲无遗嘱,房屋 50% 份额为遗产,应由母亲与三子女法定继承,各方应均等分割。

张桂英辩称:同意法定继承,主张自己作为配偶先分 50%,再与子女均分剩余份额,因收入较低请求酌情多分。

李木辩称:同意均等分割,若其他继承人同意,愿以 120.95 万元支付折价款购买房屋份额。

李娟辩称:同意李娜的诉求与事实理由,认可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核心证据

核心产权证据:1999 年《房屋买卖合同书》显示一号房屋由李建从甲公司购得,成本价每平米 1450 元,总建筑面积 60.47 平方米;2009 年不动产权证登记在李建名下,各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关系证据:派出所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实李建去世时间,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法定继承人仅为张桂英、李娜、李木、李娟四人。

分割共识证据:庭审中四人均同意 “房屋 50% 属张桂英个人财产,剩余 50% 作为遗产均等分割”,仅张桂英提出 “酌情多分” 的额外主张。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的遗产范围如何界定?

张桂英 “酌情多分” 的主张能否成立?

2. 胜诉关键:遗产范围明确,均等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1)房屋先析产再继承,遗产范围锁定 50%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个人份额先行析出:一号房屋为李建与张桂英婚内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桂英依法享有 50% 的个人份额,该部分不纳入遗产范围;② 遗产份额清晰:剩余 50% 份额为李建的遗产,由四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为后续均等分割奠定基础。

2)张桂英 “酌情多分” 主张不成立,均等分割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

事实推导:① 不符合 “应当照顾” 的法定条件:张桂英每月有 5000 元退休金且享有医保,有稳定生活来源,不存在 “生活特殊困难”;其未提交证据证明 “缺乏劳动能力”,不符合 “应当多分” 的双重要件;② 各方共识优先:李娜、李木、李娟均不同意 “多分”,且四人均已达成 “均等分割遗产” 的共识,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意愿;③ 份额计算合理:遗产 50% 由四人均分,每人得 12.5%,叠加张桂英原有的 50%,最终占比 62.5%,既保障配偶权益,又兼顾子女继承权利,符合公平原则。

3)继承人资格无瑕疵,分割主体适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

事实推导:李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仅为配偶张桂英与三子女,四人具备完整的继承资格,无无权继承或遗漏继承人的情形,分割主体合法有效。

4)房屋分割方式灵活,折价款主张不影响份额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

事实推导:① 份额优先确权:法院先明确各方的所有权份额,再允许继承人协商折价款购买事宜,既解决权属争议,又为房屋后续处置预留空间;② 不强制实物分割:考虑到房屋为成套住宅,实物分割会损害使用价值,故采用 “按份共有 + 折价款可选” 的方式,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建名下的位于某区某号楼 “一号房屋” 中 62.5% 所有权份额由被告张桂英继承、所有,12.5% 所有权份额由原告李娜继承,12.5% 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李木继承,12.5% 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李娟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屋权属证据,明确遗产范围

提交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等,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的 50% 个人份额,再确定遗产范围,避免将全部房屋误作遗产分割。

主张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反驳无依据的 “多分” 主张

若被继承人无遗嘱,明确要求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对他人提出的 “酌情多分”,要求其提交 “生活特殊困难 + 缺乏劳动能力” 的证据(如低保证、残疾证、医疗诊断书),无证据则不予认可。

提前达成分割共识,降低诉讼成本

庭审前与其他继承人协商 “遗产范围、分割比例”,形成书面共识;即使对房屋处置方式(如折价款)有分歧,可先确认份额再解决处置问题,提高诉讼效率。

2. 城市商品房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配偶权益优先,析产是继承的前提

城市商品房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是法定前置程序,配偶的 50% 份额受法律优先保护,子女仅能对剩余 50% 遗产主张权利,切勿混淆 “个人财产” 与 “共同财产” 的继承边界。

按份共有可转处置,折价款需合理定价

若继承人不愿共有房屋,可协商由一人支付折价款购买其他份额,定价可参考同小区市场价或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协商不成的,可在确权后另行起诉请求分割房屋。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需先析产再分割,配偶先得 50% 个人份额,剩余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无证据证明‘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不得主张多分”。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房屋权属与继承关系,明确遗产范围与分割比例,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析产确权 + 均等分割” 的维权策略,确保继承权益合法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才是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若无特殊情形,继承份额一般均等,这是李娜等子女胜诉并获得均等份额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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