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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起诉分割父亲遗产,主张儿子获未兑现门面权益、母亲与女儿获房屋居住权,次女要求法定分割。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母子核心诉求,明确 “父亲生前赠与有效,儿子得门面权益,母亲获房屋 75% 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母子求赠与确权,次女主张法定分割
张桂英(原告一,被继承人李建国妻子,胜诉方)、李强(原告二,李建国长子,胜诉方)起诉李娟(被告一,李建国长女)、李娜(被告二,李建国次女),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屋” 归李强所有,扣除装修款后支付折价款;2. 为张桂英、李娟在一号房屋设立居住权;3. 确认甲公司未兑现的 37.96㎡门面权益归李强;4. 继承李建国银行存款 525.22 元;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桂英、李强主张:1. 李建国(2021 年去世)与张桂英 1962 年结婚,育有李强、李娟、李娜,“二号宅院” 为夫妻共同财产;2. 1986 年口头分家,前院及后院西房分给李强,李强全额出资翻扩建;3. 2001 年拆迁,二号宅院置换一号房屋及 109.6㎡门面,李建国生前两次出具《证明》,将门面及未兑现的 37.96㎡权益赠与李强,已兑现 71.64㎡门面已登记在李强名下;4. 李强对李建国尽主要赡养义务,一号房屋由其装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张桂英、李娟无房,需居住权保障。
李娟、李娜抗辩:1. 同意分割遗产,李娟主张居住权,李娜要求法定分割一号房屋、门面权益及存款;2. 二人对李建国尽赡养义务,应均分遗产。
2. 关键事实:赠与证据与遗产背景
核心赠与证据:李建国 2011 年、2018 年向甲公司出具《证明》,载明 “109.6㎡门面及未兑现 37.96㎡权益无偿赠与李强”,有亲笔签名;71.64㎡门面已登记在李强名下,张桂英认可赠与行为。
房屋与继承细节:一号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双方一致同意张桂英占 75% 份额、李娟与李娜各占 12.5%;李强同意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张桂英;张桂英、李娟名下无独立住房。
存款与权益:李建国银行账户余额含丧葬费抚恤金 132428 元及存款 81.18 元,李强、李娟同意份额归张桂英,李娜主张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建国生前出具的赠与《证明》是否有效?37.96㎡门面权益能否归李强所有?
张桂英、李娟主张的居住权是否应支持?一号房屋份额分割是否合理?
2. 胜诉关键:赠与真实有效,份额分割兼顾情理
(1)生前赠与合法有效,37.96㎡门面权益归李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第二百零九条(物权登记生效)。
事实推导:① 赠与意思明确:李建国两次出具《证明》,清晰载明 “门面及未兑现权益无偿赠与李强”,是真实意思表示;② 部分履行佐证:71.64㎡门面已过户至李强名下,甲公司认可赠与事实,未兑现的 37.96㎡权益是赠与的延续;③ 配偶认可无争议:张桂英作为财产共有人,同意赠与行为,不存在无权处分问题,赠与合法有效。
(2)一号房屋份额分割达成共识,居住权自然享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人协商一致可自行分割)、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基于所有权产生)。
事实推导:① 份额约定合法:各方同意张桂英占 75%、李娟与李娜各占 12.5%,李强自愿将自己份额赠与张桂英,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② 居住权无需额外设立:张桂英、李娟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利,无需单独设立居住权,直接支持其居住诉求更符合实际。
(3)存款与抚恤金分割合理,李娜仅获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不含抚恤金,但可参照继承处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事实推导:① 权益归属清晰: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按法定继承处理,李强、李娟放弃份额归张桂英,李娜仅能分得自己的 1/4 份额;② 履行主体明确:张桂英持有存款,法院判决其向李娜支付 33117.15 元,兼顾效率与公平。
(4)分家与翻建事实强化赠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事实推导:① 分家基础存在:1986 年口头分家将房屋分给李强,李强后续全额翻扩建,符合农村习俗,为赠与行为提供事实背景;② 出资贡献显著:李强承担翻建、装修及拆迁后费用,李建国的赠与行为是对其出资与赡养的认可,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尊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 由张桂英、李娟、李娜继承所有,其中张桂英享有 75% 所有权份额,李娟、李娜各享有 12.5% 所有权份额;张桂英、李娟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张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娜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共计 33117.15 元,剩余款项由张桂英继承所有;
李建国尚未兑现的 37.96 平方米门面店铺及相关权益由李强继承所有;
驳回张桂英、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赠与与继承: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固化生前赠与证据,避免死后争议
财产权利人通过书面《证明》《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意愿,最好经村委会或公司见证,涉及不动产的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未兑现权益需明确后续归属,如本案中两次《证明》成为胜诉关键。
分家与翻建留痕,夯实权利基础
农村口头分家后,留存翻建出资凭证(建材发票、包工头收条)、邻居证言、户口登记等,证明对房屋的实际贡献与占有,为财产处分或继承分割提供事实支撑。
居住权主张结合所有权,减少程序成本
共有人基于所有权自然享有居住权,无需单独设立,起诉时可直接主张 “居住使用权利”,避免因 “设立居住权” 的程序性要求增加维权成本,本案裁判思路值得借鉴。
2. 遗产分割中 “赠与” 与 “继承” 的 2 个关键提醒
生前赠与优先于法定继承,需满足形式要件
财产权利人在世时对个人财产的赠与,只要意思明确、形式合法,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人以 “法定分割” 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赠与需共有人同意,避免无权处分。
继承人可协商分割份额,自愿放弃视为处分权利
遗产分割中,继承人可协商确定份额,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份额给他人的,系合法处分,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需严格按均等原则处理。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房屋的分家、翻建与生前赠与构成完整权利链条,赠与行为真实合法的,优先于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份额,共有人的居住权基于所有权自然产生”。
建议涉及农村房屋处分时,优先通过书面形式固化赠与或分家事实;继承纠纷中,重点举证生前处分证据及继承人协商意见,必要时咨询律师梳理权利归属,确保权益清晰可执行。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保护公民生前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赠与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实践中,结合农村分家习俗、实际出资贡献等事实,法院会综合认定赠与的合理性,这是李强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