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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7 年后追讨房产份额?因超时效输掉官司,房产继承律师深度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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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的女儿起诉,主张父亲继承的三套回迁房属父母婚内共同财产,应分得二分之一份额,儿子以 “父亲遗嘱明确单独继承”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儿子,明确 “遗嘱对共同与单独继承表述清晰,房产归儿子个人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前儿媳女儿求分割,儿子持遗嘱抗辩

李娜(原告,秀兰之女,败诉方)起诉周强(被告,被继承人周建国之子,胜诉方),诉求:1. 判令对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权利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2. 判令周强支付逾期违约金 21 万元(总违约金 42 万元的一半);3. 诉讼费由周强承担。

李娜主张:1. 母亲秀兰(2024 年去世)与周强 1997 年结婚,2017 年离婚;2. 周强父亲周建国(2015 年去世)2011 年立遗嘱,将三套回迁房由周强 “继承”,根据《民法典》,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3. 母亲婚后照顾周建国近 20 年,获 “孝心” 表彰,周强能继承遗产全靠母亲付出,应多分份额;4. 离婚时未分割是因遗产份额未明确,现周强已取得全部合同权利,应依法分割。

周强抗辩:1. 不同意分割,父亲遗嘱明确区分了 “共同财产” 与 “单独继承”,三套回迁房仅写 “归周强继承”,与 “102 号房屋归儿子儿媳共同所有” 的表述不同,属单独继承财产;2. 母亲离婚时明知回迁房存在却未主张分割,现已过诉讼时效;3. 回迁房含自己婚前建房份额,并非全部是父亲遗产,与秀兰无关。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背景

核心遗嘱内容:周建国 2011 年自书遗嘱载明 “102 号房屋归儿子周强和儿媳秀兰共同所有;一号、二号、三号房屋归儿子周强继承,与女儿无关”,有签名及见证人签字;周强认可遗嘱真实性,李娜无异议。

房屋权属链条:周建国的老宅 2010 年拆迁,秀兰代签拆迁协议及安置房买卖合同,分得三套回迁房(一号至三号房屋);2016 年周强经诉讼取得全部拆迁利益继承权,2023 年与甲公司重新签订买卖合同,房屋已交付未办证。

诉讼与时效证据:2017 年离婚诉讼中,秀兰仅主张分割 102 号房屋及周转费,未提及三套回迁房;2016 年至 2022 年多次继承诉讼中,秀兰均未主张回迁房份额,李娜认可该事实。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建国遗嘱中 “三套回迁房归周强继承” 的表述,是否属于 “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李娜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2. 胜诉关键:遗嘱表述差异定性质,时效抗辩成立

(1)遗嘱对 “共同与单独继承” 表述清晰,回迁房属周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内容明确的按原意执行)。

事实推导:① 表述对比明显:遗嘱对 102 号房屋明确写 “儿子儿媳共同所有”,对三套回迁房仅写 “归周强继承”,未提及秀兰,可见立遗嘱人有明确的区分意图;② 意图可佐证:周建国立遗嘱时,秀兰曾私自找拆迁办要求房屋写自己名字,周建国知情后明确拒绝,进一步说明其不愿将回迁房给秀兰;③ 见证人无异议:遗嘱有见证人签字,秀兰当时在场,对表述差异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秀兰离婚时明知未主张,诉讼时效已届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应在时效内主张)。

事实推导:① 知情时间明确:2016 年周强已通过诉讼取得回迁房继承权,2017 年离婚时秀兰对此明知,却未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② 时效起算清晰:诉讼时效应自 2017 年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 2024 年李娜起诉时已超 7 年,远超 3 年诉讼时效;③ “未明确份额” 不构成理由:离婚时即使遗产份额未完全明确,秀兰仍可主张 “预留份额”,但其未提出主张,应视为放弃权利。

(3)回迁房含周强婚前财产份额,与秀兰无关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事实推导:① 婚前建房有依据:准建证显示老宅建房以周强与周建国名义申请,周强婚前出资建设大部分房屋,秀兰认可自己在老宅无份额;② 拆迁利益含婚前贡献:三套回迁房基于老宅 219.5㎡建筑面积获得,其中周强婚前建房占比超一半,该部分转化的拆迁利益本就属周强个人财产,与婚内继承无关。

(4)“照顾老人” 不改变遗嘱效力,付出可通过其他方式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事实推导:① 义务对象是周建国:秀兰照顾周建国的付出,对应的是周建国的遗产分配,而周建国已通过遗嘱对财产作出处分,该处分合法有效,不受照顾行为影响;② 离婚时已获补偿:离婚诉讼中,102 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给秀兰,可视为对其家庭付出的补偿,不能再以此主张额外分割。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遗嘱抗辩婚内财产分割:3 个核心维权要点

聚焦遗嘱表述差异,锁定 “单独继承” 意图

提交遗嘱原件,重点对比不同财产的表述方式(如 “共同所有” 与 “归 XX 继承”),结合立遗嘱时的背景证据(如本案中秀兰私自找拆迁办的事实),证明立遗嘱人 “排除配偶份额” 的明确意图。

举证对方 “明知未主张”,主张诉讼时效届满

收集离婚诉讼笔录、起诉书等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已知晓遗产存在却未主张分割,计算时效起算点,以 “超三年时效” 抗辩,切断对方权利主张。

厘清遗产中的婚前财产份额,剥离非共同财产部分

提交准建证、建房出资凭证、拆迁档案等,证明遗产中含自己婚前财产转化的利益,该部分与配偶无关,进一步强化 “个人财产” 的抗辩理由。

2. 立遗嘱处分财产(含婚内继承):2 个关键提醒

明确区分 “共同” 与 “单独”,避免表述模糊

若想将财产留给子女单独继承,需在遗嘱中明确写明 “归 XX 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避免仅写 “归 XX 继承” 可能引发的争议;若为夫妻共同继承,需明确标注 “XX 与配偶 XX 共同所有”。

留存立遗嘱背景证据,佐证真实意愿

若存在配偶与被继承人有矛盾、财产含子女婚前贡献等情况,可通过书面说明、见证人证言等留存证据,避免日后对方以 “照顾老人”“婚内取得” 等理由主张分割。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遗嘱对财产继承的表述差异是司法认定的关键,‘仅归子女继承’与‘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的表述具有明确区分效力;离婚时明知遗产存在却未主张,超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建议持有此类遗嘱的当事人,遇分割争议时优先梳理遗嘱表述与时效证据;立遗嘱时务必明确财产归属主体,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遗嘱内容,避免表述模糊引发纠纷。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核心是 “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实践中,法院会通过遗嘱中不同财产的表述对比、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境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 “明确只归一方” 的意图,表述差异明显且有背景证据佐证的,通常会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周强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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