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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女凭见证遗嘱争房,兄妹驳遗嘱无效,法院支持长女继承丨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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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女持母亲律师见证遗嘱起诉分割房产,兄妹以 “先签分家协议”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长女,明确 “律师见证遗嘱真实有效,推翻分家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长女获两套房产 75% 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长女持见证遗嘱求继承,兄妹以分家协议抗辩

林薇(原告,被继承人林秀兰长女,胜诉方)起诉林强(被告一,林秀兰长子)、林敏(被告二,林秀兰次女),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75.8㎡)、“二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47.4㎡);2. 诉讼费由林强、林敏承担。

林薇主张:1. 林建国(2001 年去世)与林秀兰(2022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林薇、林强、林敏三子女;2. 两套房屋均为二人婚内共同财产,登记在林建国名下;3. 2014 年 1 月林秀兰立律师见证遗嘱,明确 “本人名下房产份额及继承林建国的份额均由林薇继承”,有律师见证及视频佐证;4. 林建国无遗嘱,林秀兰的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分割房产。

林强、林敏抗辩:1. 2013 年 12 月全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给林薇,二号房屋归二人”,协议已实际履行(二人收取二号房屋租金);2. 遗嘱距分家协议仅 1 个月,系林秀兰受教唆所立,真实性存疑;3. 遗嘱为打印件,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无效,房产需按分家协议分割。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律师见证遗嘱核心信息:2014 年 1 月林秀兰在甲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由律师风某代书、侯某见证,载明 “两套房屋中本人份额及继承林建国的份额均由林薇继承”;附视频记录立遗嘱全过程,林秀兰神志清晰、表达自愿,有律师见证书佐证。

房屋权属与继承基础:两套房屋为林建国与林秀兰共同财产,林建国 2001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林秀兰、林薇、林强、林敏法定继承(各得 12.5%);林秀兰共占 62.5% 份额(自身 50%+ 继承 12.5%)。

分家协议与举证情况:林强、林敏提交录音(林薇认可签过协议但称已丢失)、租赁合同(2014 年后二人收取二号房屋租金);林薇提交遗嘱、见证视频、律师见证书,主张协议已被遗嘱撤销,且自身长期赡养林秀兰。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林秀兰 2014 年所立律师见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分家协议与遗嘱冲突时,两套房屋应按哪份文件分割?

2. 胜诉关键:见证遗嘱真实有效,分家协议未完成赠与

(1)律师见证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代书人、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法律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律师代书,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见证,视频记录立遗嘱过程,林秀兰、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确认,完全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求;② 意思表示自愿:视频中林秀兰明确表示 “神志清晰、无胁迫”,因林薇长期赡养而处分财产,动机合理,无证据证明受教唆;③ 效力优先于协议:分家协议本质是林秀兰对自身财产的赠与,而遗嘱是对遗产的处分,且赠与未办理过户,林秀兰有权通过遗嘱撤销赠与。

(2)分家协议不影响遗嘱效力,赠与未完成可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赠与未生效:分家协议约定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未转移,林秀兰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② 遗嘱构成撤销行为:林秀兰通过遗嘱重新处分房产份额,明确与分家协议冲突,应视为对赠与的撤销;③ 履行行为不改变性质:林强、林敏收取租金仅为实际使用,不能等同于房产权利转移,无法对抗遗嘱效力。

(3)房产份额计算:遗嘱继承叠加法定继承,林薇获 75%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事实推导:① 林秀兰的 62.5% 份额按遗嘱由林薇继承;② 林薇自身法定继承的 12.5% 份额叠加后,共得 75%(四分之三);③ 林强、林敏仅享有各自法定继承的 12.5%(八分之一)份额,无权主张整套房屋所有权。

(4)兄妹抗辩无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遗嘱真实性无反证:林强、林敏称 “受教唆” 但未提交证据,视频及律师见证可佐证遗嘱真实;② 形式瑕疵不成立:打印遗嘱由律师代书并见证,符合代书遗嘱核心要件,并非无效;③ 协议内容无原件:分家协议原件丢失,林薇对内容的陈述前后矛盾,法院虽认定协议存在,但因赠与未生效,不影响遗嘱执行。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由林强继承八分之一份额、林敏继承八分之一份额、林薇继承四分之三份额;

被继承人林建国名下 “二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由林强继承八分之一份额、林敏继承八分之一份额、林薇继承四分之三份额;

驳回林薇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林强、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律师见证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见证程序完整性,夯实效力基础

务必留存 “律师见证书、立遗嘱视频、代书人 / 见证人出庭证言”,证明 “全程见证、遗嘱人自愿表达”,本案中视频资料直接反驳 “受教唆” 的抗辩。

主张赠与撤销权,破解分家协议障碍

若存在先签分家协议(赠与)后立遗嘱的情况,可依据 “赠与未过户可撤销” 主张遗嘱优先,强调立遗嘱人有权变更财产处分意愿。

精准计算继承份额,明确权利边界

结合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三重逻辑计算份额,如本案中林秀兰的 62.5% 份额按遗嘱转移,清晰界定各方权利范围。

2. 订立律师见证遗嘱避坑:2 个关键提醒

同步录制全程视频,留存自愿证据

要求律师全程录制立遗嘱过程,明确记录 “遗嘱人神志清醒、知晓内容、无胁迫”,尤其在有分家协议、亲属矛盾等背景下,视频可成为关键佐证。

明确财产份额,避免与此前约定冲突

遗嘱中注明 “本人名下全部份额及继承的遗产份额”,若此前有赠与协议,可在遗嘱中明确 “本遗嘱取代此前所有财产处分约定”,减少争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律师见证遗嘱因程序规范、意思真实而有效,分家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未过户可通过遗嘱撤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亲属仅以‘先签协议’抗辩无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见证材料与财产权属证据;订立遗嘱时,有此前财产约定的务必在遗嘱中明确取代关系,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遗嘱效力无瑕疵。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可作为代书遗嘱的合法形式,只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日期,即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律师见证的打印遗嘱之所以被采信,核心在于满足了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这是林薇胜诉的关键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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