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女儿持父亲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房屋,亲儿子辩称 “遗嘱系代笔、父亲立遗嘱时糊涂”。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继女,明确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继女继承房屋六分之五份额,亲儿子仅得六分之一”。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继女持遗嘱求继承,亲儿子质疑遗嘱效力
林敏(原告,被继承人林建国女儿,胜诉方)起诉林强(被告,林建国亲儿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地址)由自己继承所有;2. 诉讼费由林强承担。
林敏主张:1. 林建国与前妻(林敏生母)育有林敏,1964 年与王丽再婚,育有林强;王丽 2005 年去世,林建国 2012 年去世;2. “一号房屋” 系林建国与王丽婚内共同财产,2001 年登记在林建国名下;3. 2012 年 6 月林建国立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林敏继承,此前遗嘱均无效”,有签名及日期;4. 林强占用房屋拒绝过户,应按遗嘱执行。
林强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林建国立遗嘱时已糊涂,小学文化写不出复杂遗嘱,怀疑系代笔;2. 林敏强行带走父亲、拿走证件并报警,遗嘱非父亲真实意思;3. 自己持有父亲早年简短遗嘱,房屋应归己所有,不同意林敏诉求。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2 年 6 月 24 日的遗嘱由林建国亲笔书写,载明 “所有财产及一号房屋由林敏继承,此前遗嘱无效”,无涂改痕迹,有签名及日期;林敏提交原件,林强认可签名肉眼特征,但申请鉴定后因条件不足被退回。
房屋权属与继承基础:“一号房屋” 为林建国与王丽婚内财产,王丽 2005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林建国、林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林强法定继承,每人分得 16.67%;林建国共占 66.67%(自身 50%+ 继承 16.67%),林敏、林强各占 16.67%。
抚养关系证据:林强当庭承认 “父母结婚后,林敏从河北老家接来共同生活,后从家中出嫁”,可证实林敏与王丽形成抚养关系,具备法定继承权。
举证情况:林敏提交遗嘱原件、亲属关系证明;林强提交自行持有的早年遗嘱,但日期早于 2012 年遗嘱,且未提交林建国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医疗记录等反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林建国 2012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由林敏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自书遗嘱真实有效,份额计算叠加遗嘱继承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林建国亲笔书写,无涂改,签名清晰且注明日期,完全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内容复杂” 与文化程度无必然关联,不影响效力;② 真实性可确认:林敏提交原件完成举证,林强质疑代笔但鉴定不能,且未提交 “受胁迫、无行为能力” 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③ 后遗嘱效力优先:林强所持遗嘱日期早于 2012 年遗嘱,即使真实亦被后续遗嘱覆盖,不具备对抗效力。
(2)房屋份额按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分割,林敏获六分之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法定继承部分:王丽的 50% 份额由林建国、林敏、林强均分,每人 16.67%;② 遗嘱继承部分:林建国的 66.67% 份额按遗嘱由林敏继承,故林敏共得 16.67%+66.67%=83.33%(六分之五);③ 林强仅享有法定继承的 16.67%(六分之一),无权主张全部房屋。
(3)“抚养关系” 成立,林敏继承权合法无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事实推导:林强当庭确认林敏 “自幼随父母共同生活至出嫁”,符合 “形成抚养关系” 的法定要件,林敏与林强享有同等法定继承权,进一步夯实其继承基础。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 “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敏继承六分之五的份额,由被告林强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完整性,夯实效力基础
自书遗嘱需确保 “全文亲笔书写、无涂改、签名 + 完整日期”,即使对方质疑文化程度或内容复杂度,只要形式合规且无反证,法院仍会采信;本案中遗嘱的完整性成为胜诉关键。
应对鉴定不能,主张举证责任转移
若对方申请笔迹鉴定却因 “检材不足” 被退回,可主张 “己方已提交原件完成举证,对方未证明遗嘱虚假,应承担不利后果”,避免因鉴定问题陷入被动。
夯实身份合法性,排除继承资格争议
继子女需提交 “共同生活证明、亲属证言” 等,证实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确保法定继承权无瑕疵;本案中林强的当庭陈述直接佐证了林敏的继承资格。
2. 订立自书遗嘱注意事项:2 个关键提醒
留存笔迹样本,防范签名争议
立遗嘱时同步书写多份签名样本,或留存日常书信、单据等亲笔字迹,作为日后鉴定检材,避免因 “检材不足” 导致无法核实签名真实性。
明确财产细节,避免份额歧义
遗嘱中注明房屋地址、产权证号及 “本人享有的全部份额”,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明确处分范围,避免因 “份额不明” 引发分割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无反证即有效,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即享有法定继承权,遗产份额需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综合计算”。
建议继承人持有自书遗嘱时,优先梳理形式要件与身份证据;订立自书遗嘱时注重细节规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确保遗嘱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确立的 “后遗嘱优先” 规则,不仅适用于同形式遗嘱,亦适用于不同形式遗嘱。实践中,只要后立遗嘱真实有效,即使前遗嘱为公证遗嘱,仍以后遗嘱为准,这是本案中林敏所持遗嘱优先于林强所持遗嘱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