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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去世,女方依遗嘱诉继子女继承房屋,法院裁判支持丨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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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持夫妻共同遗嘱起诉,主张继承丈夫名下房屋,继子辩称 “遗嘱形式有瑕疵、非真实意愿”。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妻子,明确 “共同遗嘱真实有效,房屋 50% 份额由妻子继承,叠加自身份额后全额持有”。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妻子持遗嘱求继承,继子质疑遗嘱效力

陈慧(原告,被继承人李建军之妻,胜诉方)起诉李涛(被告,李建军与前妻之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2. 诉讼费由李涛承担。

陈慧主张:1. 李建军与陈慧 1993 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李建军与前妻育有李涛,1990 年离婚;2. “一号房屋” 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2010 年登记在李建军名下;3. 2014 年、2019 年二人两次订立共同遗嘱,均明确 “一方离世后,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有双方签名及日期;4. 李建军 2023 年去世,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房屋。

李涛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李建军签名非本人所写,且 2014 年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2. “一号房屋” 系单位收回李建军与前妻的房屋后二次分配所得,应包含自己的权益;3. 李建军作为父亲对自己有亏欠,不可能不留财产给唯一儿子,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诉求。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夫妻共同遗嘱核心信息:2014 年 11 月的遗嘱载明 “一方离世后财产归另一方”,有陈慧、李建军签名及日期;2019 年 11 月的遗嘱内容一致,补充标注 “一号房屋” 信息,李建军、陈慧均签名并注明日期。陈慧陈述 2019 年遗嘱由李建军亲笔书写主文,后补充房产信息时双方再次签名确认。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2004 年由李建军与甲研究院签订合同购买,购房款来源于甲研究院购回李建军 1994 年购买的A房屋(登记在李建军名下);李建军与前妻 1990 年离婚时未涉及A房屋,该房屋及后续置换的 “一号房屋” 均系李建军与陈慧婚内取得,登记在李建军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举证与鉴定情况:李涛申请对李建军签名及日期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 “无法受理” 为由退回;李涛提交落款 2019 年 6 月的 “遗书” 主张房屋留己,陈慧否认真实性,指出笔迹与遗嘱不符且日期早于 2019 年遗嘱。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建军与陈慧所立夫妻共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2. 胜诉关键:共同遗嘱有效,房屋属婚内财产,遗嘱继承优先

(1)夫妻共同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共同遗嘱处分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2019 年遗嘱由李建军亲笔书写主文,补充房产信息时双方均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核心要求;2014 年遗嘱虽为辅助,但 2019 年遗嘱已明确日期与财产信息,形成完整效力链条;② 意思表示连贯:两份遗嘱内容一致,均体现 “相互继承” 的意愿,2019 年补充房产信息的行为进一步确认了处分意图,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③ 抗辩无依据:李涛质疑签名真实性但鉴定不能,未提交李建军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证据,“违背常理” 的推测不足以推翻书面遗嘱。

(2)“一号房屋” 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军份额可由陈慧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购房时间在婚内:“一号房屋” 2004 年购买,系李建军与陈慧结婚后取得,虽置换自李建军婚前购买的A房屋,但A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已转化为购房款,应视为婚内财产转化;② 无案外人权益:李建军与前妻 1990 年离婚时未分割A房屋,且该房屋后续由李建军单独处置,李涛主张 “包含自身权益” 无合同或法律依据;③ 遗产范围明确:“一号房屋” 50% 份额属李建军遗产,按共同遗嘱约定,应由陈慧继承,叠加陈慧自身 50% 份额,可全额持有房屋。

(3)后续遗嘱效力优先,“遗书” 不影响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事实推导:① 2019 年遗嘱为最后有效遗嘱:李涛提交的 “遗书” 日期为 2019 年 6 月,早于 2019 年 11 月的共同遗嘱,即使 “遗书” 真实,亦被后续遗嘱覆盖;② “遗书” 真实性存疑:该材料笔迹与共同遗嘱不符,落款 “爸”“帅” 指代不明,陈慧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未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建军名下位于 “一号房屋” 中属于李建军的 50% 份额由原告陈慧继承;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归原告陈慧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夫妻共同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强化共同遗嘱连贯性,夯实效力基础

夫妻可通过 “多次订立内容一致的遗嘱” 强化意愿连贯性,后续遗嘱补充财产细节时需再次签名注日期,形成 “初始意愿 + 细化确认” 的证据链;本案中 2019 年遗嘱的补充行为成为关键支撑。

锁定房屋婚内属性,排除案外人权益

提交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婚姻登记证明” 等,证明房屋系婚内取得或婚前财产在婚内转化所得,反驳 “包含他人权益” 的抗辩;本案中房屋置换的时间节点直接佐证了婚内财产性质。

应对鉴定不能,主张对方举证不能

若对方申请鉴定却因 “检材不足” 被退回,可主张 “对方未提交反证证明遗嘱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通常会采信遗嘱真实性。

2. 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注意事项: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细节与日期,避免形式瑕疵

遗嘱中需注明财产具体信息(如房屋地址、产权证号),每次修改或补充后均需双方签名并注明完整年月日,避免因 “信息模糊、日期缺失” 引发争议。

留存立遗嘱过程证据,防范意愿质疑

高龄夫妻立遗嘱时可录制 “共同商议、亲笔书写、签名确认” 的视频,明确 “无胁迫、意识清醒”,尤其对有继子女的家庭,可有效反驳 “非真实意愿” 的抗辩。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夫妻共同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意思连贯的,应认定有效;房屋属婚内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依遗嘱继承另一方份额,实现全额持有”。

建议持有夫妻共同遗嘱的继承人,提前梳理遗嘱连贯性与房屋权属证据;订立共同遗嘱时注重细节规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确保遗嘱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虽未单独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但司法实践中,只要双方基于共同意愿订立,且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即认可其效力。这种遗嘱形式可有效避免一方离世后财产分割纠纷,尤其适合无共同子女的再婚家庭,是本案中陈慧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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