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孙子持爷爷代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房屋售房款 340 万元,四位叔姑辩称 “遗嘱形式无效,房屋已售房款均分”。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叔姑方,明确 “代书遗嘱缺少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形式要件不符,驳回孙子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售房款争议:孙子持遗嘱求继承,叔姑称遗嘱无效
张鹏(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之孙)起诉张平(被告一,张建国长子)、张伟(被告二,张建国次子)、张丽(被告三,张建国长女)、刘洋(被告四,张建国次女张敏之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售房款 340 万元由自己继承;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鹏主张:1. 张建国与王秀系夫妻,育有张平、张伟、张丽、张军、张敏五子女,张鹏系张军之子;2. “一号房屋” 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王秀 2005 年去世,张建国 2008 年 6 月立代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归孙子张鹏所有”,2018 年张建国去世;3. 自己 2024 年 11 月才知晓遗嘱,立即表示接受遗赠,房屋已出售,应继承售房款。
张平、张伟、张丽、刘洋抗辩:1. 遗嘱无效:张建国是文盲,不会书写,遗嘱无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仅有的见证人是张鹏母亲(利害关系人),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2. 遗产已不存在:张建国 2015 年自行出售房屋,340 万元售房款已由五子女三次均分,张军多分 10 万元,刘洋继承母亲张敏的份额,分割时张军作为张鹏监护人未提遗嘱;3. 张鹏起诉无事实依据,应驳回。
张军(张鹏父亲)述称:认可遗嘱真实,愿将自己分得的款项给张鹏,但不影响案件裁判。
2. 关键事实:遗嘱瑕疵与财产处置细节
代书遗嘱核心问题:2008 年 6 月的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归张鹏所有”,仅有张建国签名、盖章及手印,无代书人周琳、见证人赵梅(张鹏母亲)签名;张鹏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张建国签字,无法体现见证过程,周琳未出庭作证。
房屋出售与款项分割:2015 年 10 月张建国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 340 万元出售 “一号房屋”;款项分三次分割:2015 年 10 月每家分 30 万,12 月每家分 20 万,最后一次张平、张伟、张丽、张敏各分 18.42 万,张军分 28.42 万(多分 10 万);张敏 2018 年去世后,其份额由刘洋继承,张军的 50 万元曾由张敏代管,后已交接清楚。
遗嘱知晓时间争议:张鹏称 2024 年 11 月才知晓遗嘱,但 2015 年房屋出售及款项分割时,其父张军作为监护人全程参与,未提及遗嘱存在,无证据证明张军当时不知情。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建国所立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 已出售且款项均分,张鹏能否主张继承售房款?
2. 胜诉关键:遗嘱形式严重瑕疵,遗产已实际处分
(1)代书遗嘱缺少法定要件,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缺失:遗嘱仅有立遗嘱人张建国签名,无代书人周琳、见证人赵梅签名,缺少代书遗嘱核心生效要素;② 见证人资格不符:赵梅是张鹏母亲,与受遗赠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见证人;③ 真实意愿无法佐证:张建国系文盲的事实各方知情,无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口述,周琳未出庭作证,照片无法补正形式瑕疵,故遗嘱无效。
(2)房屋已出售且款项分割,遗产已不存在,继承无依据
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事实推导:① 遗产已转化并处分:张建国生前自行出售 “一号房屋”,将售房款 340 万元分给五子女,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房屋及对应款项均不再是遗产;② 分割时无人主张遗嘱:2015 年款项分割时,张军作为张鹏监护人全程参与,未提出存在遗嘱,视为认可分割方案,刘洋继承母亲份额后亦完成交接,不存在未处理的遗产;③ 接受遗赠超合理期限:即使遗嘱有效,张鹏主张 2024 年才知晓遗嘱,但张建国 2018 年去世,其未举证证明近 6 年间存在 “不知晓遗嘱” 的合理理由,已超过接受遗赠的合理期限。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应对代书遗嘱纠纷:3 个核心抗辩要点
紧盯形式要件,直击效力瑕疵
代书遗嘱必须满足 “代书人 + 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注日期”,缺一不可;若存在 “无签名、见证人有利害关系” 等问题,可直接主张遗嘱无效,本案中遗嘱因缺少签名和见证人不合格被驳回。
举证遗产处置事实,否定继承基础
提交 “房屋买卖合同、款项分割协议、转账记录” 等证据,证明遗产已由被继承人自行处分或继承人已实际分割,不存在待继承的财产,从根本上瓦解原告诉求。
质疑 “知晓遗嘱时间”,主张权利过期
若原告称 “事后才知晓遗嘱”,可结合 “遗产分割时原告监护人在场、多年未主张权利” 等事实,质疑其陈述真实性,主张其已丧失受遗赠权利。
2. 订立代书遗嘱风险警示:3 个关键提醒
严格遵守形式规范,要素缺一不可
必须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如邻居、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需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避免因 “漏签名、见证人不合格” 导致遗嘱无效。
避免利害关系人参与,留存全程证据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父母、配偶等)不得作为见证人;立遗嘱时全程录制视频,记录 “口述意愿、代书、宣读、签名” 全过程,固化形式合规的证据。
及时告知继承人,避免事后争议
立遗嘱后可将遗嘱内容告知主要继承人,或交由律师、公证处保管,避免被继承人去世后因 “遗嘱隐匿” 引发纠纷,同时确保受遗赠人及时知晓并表示接受。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判断效力的关键,缺少法定要素即无效;遗产已被被继承人自行处分或继承人分割的,继承人主张继承无事实依据”。
建议继承人遇到代书遗嘱纠纷时,优先审查遗嘱形式要件和遗产现状;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全程见证,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目的落空。
法律小贴士
原《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极为严格,这是因为代书遗嘱并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需通过规范的见证程序确保内容真实。《民法典》实施后,虽取消了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未变,仍需满足 “代书人 + 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注日期”,这是保障遗嘱效力的底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