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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女凭遗嘱诉请继承,舅舅异议无效,法院裁决获半套房屋丨北京房地产律师专业剖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外孙女持外公外婆的夫妻共同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外公名下房屋份额,两位舅舅辩称 “遗嘱签名虚假、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外孙女,明确 “夫妻共同遗嘱符合自书遗嘱要件,遗赠有效,外孙女获 50% 份额”。

一、案情梳理

1. 遗赠继承争议:外孙女持遗嘱求继承,舅舅质疑遗嘱效力

林悦(原告,胜诉方,被继承人张建国外孙女)起诉张岚(被告一,张建国长女,林悦母亲)、王丽(被告二,张建国妻子)、张伟(被告三,张建国长子)、张涛(被告四,张建国次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 中属于张建国的 50% 份额由自己继承;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林悦主张:1. 张建国与王丽系夫妻,育有张岚、张伟、张涛三子女,林悦系张岚之女;2. 张建国 2023 年 5 月去世,“一号房屋” 系其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3. 2020 年 5 月张建国、王丽分别订立《房产继承决定》(夫妻共同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外孙女林悦个人继承”,均有二人签名捺印;4. 自己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有权继承张建国的 50% 份额。

张岚、王丽辩称: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林悦的全部诉求。

张伟、张涛抗辩:1. 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签名虚假,抬头与落款签字非同一人所写,且无见证人,不符合遗嘱形式;2. 张建国 2020 年患病,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3. 林悦对遗嘱书写人说法前后矛盾(先称 A 份为张建国所写,后改称 B 份),遗嘱存在篡改可能,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举证情况

夫妻共同遗嘱核心信息:2020 年 5 月 16 日、18 日,张建国、王丽分别亲笔书写《房产继承决定》,内容均为 “一号房屋由外孙女林悦继承”,落款处有二人签名捺印及日期;王丽当庭认可系本人书写并签名,张岚佐证遗嘱系父母真实意愿。

遗嘱效力佐证:张伟申请对 “签名真实性”“立遗嘱人行为能力” 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因 “无法判断行为能力”“样本不足”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建国 2020 年 5 月病历显示 “病情稳定”,8 月病历记载 “对答正常,能准确回答家人问题”,无证据证明其立遗嘱时意识不清。

遗赠接受证据:林悦在知晓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以起诉行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系张建国与王丽婚内购买,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享有 50% 份额。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建国、王丽所立《房产继承决定》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共同遗嘱?

张建国立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林悦作为外孙女(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2. 胜诉关键:遗嘱形式合规,遗赠接受及时,抗辩无证据支撑

(1)两份《房产继承决定》属合法有效的夫妻共同遗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两份遗嘱均由张建国、王丽分别亲笔书写,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核心要求;虽为夫妻分别书写但内容一致,构成夫妻共同遗嘱,无需见证人(自书遗嘱无强制见证要求);② 意思表示真实:王丽作为共同立遗嘱人当庭认可遗嘱真实性,张岚佐证父母意愿,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③ 抗辩无依据:张伟、张涛虽质疑签名,但鉴定机构因样本不足无法否定,且 “无见证人”“说法矛盾” 均不影响自书遗嘱效力,故遗嘱合法有效。

(2)张建国立遗嘱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病历证明行为能力:2020 年 5 月张建国病历显示 “病情稳定”,8 月仍能 “准确回答问题”,可推定其 5 月立遗嘱时意识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鉴定不能后果自负:张伟申请行为能力鉴定但未获受理,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张建国当时意识不清,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责任,其关于 “无行为能力” 的抗辩不成立。

(3)林悦及时表示接受遗赠,有权继承张建国的房屋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事实推导:① 接受遗赠时限合法:林悦在知晓遗嘱内容后,于六十日内提起诉讼,以诉讼行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② 遗赠标的明确:“一号房屋” 中张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系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中明确赠与林悦,标的清晰,不涉及王丽的财产份额,遗赠内容有效。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 “一号房屋” 中属于张建国的 50% 份额,由原告林悦继承所有,林悦享有上述房屋 50% 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受遗赠人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遗嘱形式合规性,夯实效力基础

持有自书遗嘱主张权利时,需确认遗嘱满足 “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 要件,若为夫妻共同遗嘱,需提交双方各自书写或共同确认的证据;本案中两份遗嘱的形式完整性,成为胜诉的核心前提。

及时作出接受表示,避免遗赠失效

非法定继承人(如外孙女、侄甥等)作为受遗赠人,务必在 “知道遗赠后六十日内” 以 “起诉、书面声明” 等明示方式表示接受,逾期未表示将视为放弃;本案中林悦及时起诉,成功锁定受遗赠权利。

反驳效力质疑,依托证据与推定规则

对方质疑 “签名虚假、行为能力不足” 时,可主张 “私文书证签名推定为真实”,若对方申请鉴定未获支持或无其他反证,法院将采信遗嘱效力;本案中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直接削弱了被告的抗辩。

2. 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注意事项:2 个关键提醒

明确书写主体与份额,避免歧义

夫妻共同遗嘱可由双方分别书写同一内容,或一方书写后双方签名确认,需明确 “各自财产份额的处分方案”,避免因 “未区分份额” 导致纠纷;本案中遗嘱明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超出张建国的财产范围。

留存行为能力证明,强化真实性

高龄或患病者立遗嘱时,可同步录制视频(体现意识清晰、自愿处分),或留存近期病历(证明病情稳定),避免日后因 “行为能力” 引发争议;本案中张建国的病历成为反驳 “无行为能力” 的关键证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夫妻共同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即有效,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推定有效,受遗赠人及时表示接受的,有权依遗嘱取得遗产”。

建议受遗赠人在取得遗嘱后,第一时间固定接受遗赠的证据;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时,优先确保形式合规并留存行为能力佐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失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十日接受遗赠期限” 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一旦逾期将丧失受遗赠权利。实践中,受遗赠人可通过 “向法院起诉、向其他继承人出具书面接受声明并公证” 等方式固化接受行为,确保权益不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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