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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有分配协议,妹妹反悔,我方诉按协议分房获支持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以 “生前签订继承协议约定份额” 起诉要求按四分之三比例继承房屋,被告辩称 “协议无效、应法定继承且自己多分”。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继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获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

一、案情梳理

1. 继承背景与协议争议:原告凭协议索份额,被告质疑协议效力

周明(原告,胜诉方)起诉周莉(被告,周明妹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海淀区某小区,登记在母亲孙兰名下)由自己继承,按四分之三、周莉四分之一比例分割;2. 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周莉支付折价款 1277650 元。

周明主张:1. “一号房屋” 系 1991 年拆迁安置房,1998 年房改时由自己出资,使用母亲孙兰工龄购买,登记在孙兰名下;2. 2015 年 10 月与周莉签订协议,约定 “母亲去世后,‘一号房屋’四分之三归自己,四分之一归周莉”,并有四位见证人签字;3. 母亲 2022 年 6 月去世,无遗嘱,应按协议分割房屋,自己有能力支付折价款。

周莉抗辩:1. 2015 年协议第 4 条无效 ——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签订协议时母亲健在,无权约定遗产分割;2. 协议显失公平 —— 自己对母亲尽主要赡养义务(支付护工费、陪伴就医等),周明尽义务少,却获更多份额;3. 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 —— 系周明拟好逼迫自己签字,为家庭和睦才签署;4. 要求按法定继承,自己多分 10%(享 60% 份额),但无能力支付折价款。

2. 关键事实:协议与房屋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 2000 年由孙兰与甲公司(原北京某城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登记在孙兰名下,双方认可房屋为孙兰遗产,可上市交易;2024 年 9 月评估价 5110600 元,双方无异议。

继承协议:2015 年 10 月周明与周莉签订协议,载明 “母亲住院、丧葬费平摊,‘一号房屋’四分之三归周明,四分之一归周莉”,有双方签字及四位见证人签字;周莉主张 “协议被迫签订”,未提交证据。

赡养证据:周莉提交护工收条、家政合同、医院记录等,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周明提交护理工资收据、养老机构费用凭证等,证明自己亦尽赡养义务,证人(保姆)出庭称 “二人各有照顾,多由保姆执行”。

支付能力:周明确认有能力支付折价款,周莉承认无能力支付超出其主张份额的折价款,双方均有其他住处。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15 年协议第 4 条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房屋分割依据?

房屋应按协议分割(周明四分之三、周莉四分之一)还是法定继承(周莉主张 60%)?

周明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协议合法有效,按约定分割合理

1)协议第 4 条合法有效,属对继承期待利益的有效处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事实推导:① 处分期待利益合法:周明与周莉作为孙兰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孙兰生前对房屋享有 “继承期待利益”,双方协商一致对该利益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② 意思表示真实:周莉主张 “被迫签字”,但未提交胁迫、欺诈的证据,协议有见证人签字,进一步佐证 “双方自愿”;③ 内容无违法: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亦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故第 4 条有效,继承开始后应按协议执行。

2)房屋应按协议分割,周莉 “多分 10%” 主张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义务可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主张需举证)。

事实推导:① 赡养义务无明显差距:周莉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自己尽了赡养义务,但周明亦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义务,证人称 “二人各有照顾”,无证据显示周明 “有能力却不尽义务”,周莉主张 “主要赡养义务” 缺乏充分依据;② 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即使存在赡养差异,双方已通过协议约定份额,该约定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优于法定继承的 “均等或多分” 原则,周莉不能以 “赡养义务” 推翻协议约定;③ 显失公平不成立:协议同时约定 “住院、丧葬费平摊”,权利义务对等,周莉以 “份额差异” 主张显失公平,无事实支撑。

3)周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符合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事实推导:① 支付能力匹配:周明确认有能力支付折价款,周莉无能力支付,从 “保障房屋利用效率” 角度,判归周明所有更合理;② 双方均有住处:无需考虑 “唯一住房” 问题,判归周明后,周莉获折价款,权益不受损害,符合 “兼顾公平与效率” 的裁判原则。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孙兰名下的 “一号房屋”(原北京市海淀区)由原告周明单独继承所有,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被告周莉予以配合;

原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周莉支付房屋折价款 1277650 元。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协议签订与维权:3 个核心要点

明确约定内容,留存书面证据

继承人可在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协议,约定遗产分割方式(份额、归属等),需明确 “标的、份额、生效条件(如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全体继承人签字并邀请见证人(无利害关系人)签字,留存协议原件及见证人联系方式;本案中周明的协议因 “内容明确、有见证人”,成为胜诉关键。

抗辩 “协议无效” 需举证,无证据不支持

若对方主张 “协议被迫签订、显失公平”,需要求其提交证据(如胁迫录音、不公平条款证明),若无证据,法院将认定协议有效;周莉因未提交 “被迫签字” 的证据,其抗辩未被采纳。

分割房屋需考量支付能力,优先判归有能力方

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时,需提前准备 “存款证明、收入流水” 等,证明有能力支付折价款;周明因明确具备支付能力,法院支持其取得房屋,避免 “判归无能力方导致执行困难”。

2.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2 个关键提醒

尽赡养义务需留存证据,避免口头主张

赡养过程中,留存 “费用支付凭证(护工费、医疗费)、陪伴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 等,即使有继承协议,若后续发生争议,可作为 “履行义务” 的佐证;周莉虽提交部分证据,但因未证明 “远超周明的义务”,未影响协议效力。

协议约定优先于法定继承,不轻易反悔

签订继承协议后,若无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不得随意反悔;若认为协议不公,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申请撤销,超期将丧失权利;周莉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丧失推翻协议的机会。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继承人可在被继承人生前约定继承期待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则优先于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时,综合考量支付能力与房屋利用效率,判归有能力方并支付折价款”。

建议涉及遗产分割时,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留存完整证据;发生纠纷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 “协议效力 + 证据链 + 分割方案”,确保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避免因 “无协议” 或 “证据不足” 导致诉求落空。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周明与周莉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认定为有效,成为房屋分割的核心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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