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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凭合法抵押权主张对房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被告以 “房屋系非法过户、属个人财产”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原告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善意取得,即使房屋权属被撤销,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案情梳理
1. 借贷与抵押背景:原告凭抵押权起诉,被告否认房屋权属
张磊(原告,胜诉方)主张,2022 年 2 月,严明(被告一)因资金需求向其借款 28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14.8%,借款期限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严明以名下 “一号房屋”(通州区某小区)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第 0002441 号),被担保数额 280 万元。
借款到期后,严明未还款,张磊诉至法院,2023 年 4 月法院作出S号民事判决:判令严明偿还本金 260.5751 万元、截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利息 2.398 万元,及后续按年利率 14.8% 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确认借款非严明与王芳(被告二,严明前妻)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生效后,张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 “一号房屋”。王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 “一号房屋” 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严明通过伪造材料非法过户,房屋权属已被行政判决撤销,张磊无权优先受偿。张磊为维护权益,起诉要求:1. 对 “一号房屋” 折价或拍卖、变卖款,在S号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 诉讼费由严明、王芳承担。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抵押权的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纠纷:“一号房屋” 系王芳婚前拆迁安置房,2022 年严明伪造王芳的委托公证书,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办理产权证;2023 年 8 月,法院作出 95 号行政判决,撤销该过户行为及严明的产权证,确认房屋归王芳所有,但明确 “不影响抵押登记效力”。
抵押权登记:2022 年 2 月办理抵押时,“一号房屋” 登记在严明名下,张磊核实了产权证、严明提交的(虚假)结婚证及同意抵押材料,抵押权依法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执行异议结果:王芳就 “一号房屋”(首封法院为通州法院,张磊申请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通州法院尚未作出裁定;此前王芳就 “二号房屋”(严明另一非法过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 “二号房屋” 归王芳所有,不得执行(因张磊对该房屋无抵押权)。
原告审查义务:张磊在借款及抵押时,核查了房屋登记信息、严明提交的身份及婚姻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无证据证明张磊知晓 “过户材料伪造”。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严明将 “一号房屋” 抵押给张磊,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张磊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一号房屋” 的抵押权?
王芳主张 “房屋归个人所有”,能否对抗张磊的优先受偿权?
2. 胜诉关键:抵押权善意取得,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1)严明的抵押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可善意取得)、第四百零二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事实推导:① 95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严明通过伪造材料非法过户,房屋真实所有权人为王芳,故严明将房屋抵押给张磊时,无处分权,构成无权处分;② 但抵押权登记系行政行为,已依法办理且未被撤销,根据 “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抵押登记具有对外公信力,不能因房屋权属撤销而直接否定抵押权效力。
(2)张磊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 “善意、合理对价、登记 / 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善意指 “不知道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事实推导:① 善意要件:办理抵押时,“一号房屋” 登记在严明名下,产权证无瑕疵,张磊核查了登记信息及严明提交的材料(虽部分材料虚假,但张磊无能力识别伪造公证书),无证据证明其知晓 “无权处分”,尽到了普通债权人的审慎审查义务,应认定为 “善意”;② 合理对价要件:张磊提供了 280 万元借款,抵押权系为担保该借款设立,“借款” 构成取得抵押权的合理对价,符合法律规定;③ 登记要件:抵押权已依法办理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物权变动手续完备。综上,张磊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三大要件,依法取得 “一号房屋” 的抵押权。
(3)王芳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张磊的善意抵押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原权利人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事实推导:① 王芳对 “一号房屋” 的所有权虽被确认,但该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 —— 张磊基于对房屋登记的信任设立抵押权,无过错,其合法权益应优先保护;② 王芳因房屋被抵押遭受的损失,可依据行政判决及无权处分规定,向严明主张赔偿(如要求赔偿抵押权实现后的房屋价值损失),而非否定张磊的抵押权。
三、裁判结果
原告张磊对 “一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S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告严明应偿还的借款本金 2605751 元、截止 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借款利息 23980 元,以及以 260575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 的标准从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启示
1. 抵押权设立与维权:4 个核心要点
核查房屋登记信息,确保权属清晰
设立抵押权前,务必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权属(包括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是否有其他抵押或查封),留存查询记录;本案中张磊核查了登记信息,虽因严明伪造材料受骗,但已尽到基础审查义务,为善意取得奠定基础。
要求抵押人提供完整材料,留存核查证据
需要求抵押人提供产权证原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单身声明),若房屋为夫妻共有,需双方共同签字同意抵押;本案中张磊虽收到虚假材料,但留存了核查过程的证据,可证明 “无重大过失”。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确保物权效力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务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无法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合法登记是张磊胜诉的关键前提。
面对权属争议,主张善意取得抗辩
若抵押后发现房屋权属存在瑕疵(如非法过户、伪造材料),需收集 “已尽审查义务、无过错” 的证据(如登记查询记录、材料核查凭证),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抵押权有效,对抗原权利人的异议。
2. 原权利人(如王芳)维权指引:1 个核心方向
原权利人因他人无权处分导致房屋被抵押,虽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但可向无处分权人(如严明)主张损害赔偿,包括 “抵押权实现后房屋价值的损失、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通过另案诉讼弥补损失。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合理对价、登记’为核心要件;即使房屋权属因无权处分被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原权利人的损失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
建议债权人在设立房屋抵押权时,严格核查房屋权属及抵押人材料,依法办理登记;原权利人发现房屋被无权处分抵押时,优先通过向无处分权人索赔弥补损失,而非直接对抗善意抵押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确保权益合法实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张磊的抵押权因善意取得合法有效,即使债务人严明无处分权,张磊仍可在债务到期未清偿时,主张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该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及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因原权利人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无权处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