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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次子起诉要求法定继承分割,长子以 “借名买房” 为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法定继承,明确 “借名买房证据不足时,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应作为遗产,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适当多分”。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父母留下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子女对归属有争议
张建国(已故)与刘梅(已故)系夫妻,育有四子:长子张伟(被告一)、次子张明(原告,胜诉方)、三子张勇(被告二,智力残疾,张伟为监护人)、四子张涛(被告三,支持法定继承)。刘梅 2007 年去世,张建国 2013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9 年 9 月,张建国与甲单位(海淀区某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 2.0277 万元购买 “一号房屋”(海淀区),登记在张建国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 42 年、刘梅 26 年工龄折抵房款。现 “一号房屋” 由张伟居住使用。
父母去世后,张明、张涛主张 “一号房屋” 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张伟辩称 “房屋是自己借父亲名义购买,实际出资人是自己,不属于遗产”,拒绝分割。协商无果后,张明起诉至法院,诉求: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
2. 争议焦点:长子以 “借名买房” 抗辩,次子主张法定继承
张伟抗辩:1. 1999 年购房时自己向朋友借款 3 万元,现金交给父亲支付房款,与父母存在 “借名买房” 合意;2. 父亲 2004 年手写《遗言》,明确 “房屋是自己出资,归自己所有”,有笔迹鉴定证明签名真实;3. 自己长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及残疾弟弟,房屋应归自己。
张明、张涛主张:1. 《遗言》只有父亲签名,母亲未签字,且无其他证据证明 “借名买房”;2. 购房使用父母工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应属父母共同财产;3. 张伟虽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但不能独占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否属于张建国、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张伟主张的 “借名买房” 是否成立?
房屋份额应如何分割,张伟能否因 “尽主要赡养义务” 多分?
2. 胜诉关键:借名买房证据不足,房屋属遗产应法定继承
(1)“一号房屋” 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与刘梅的工龄折抵房款,工龄属于夫妻共同权益,故房屋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② 张建国、刘梅去世后,房屋未进行分割,属于二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
(2)张伟 “借名买房” 主张不成立,证据不足无法推翻物权登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张伟提交的《遗言》仅父亲张建国签名,母亲刘梅未签字,无法证明 “借名买房” 是夫妻共同合意;② 张伟主张 “现金出资 3 万元”,但未提供借款凭证、父亲收款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实际出资;③ 购房合同、付款手续等均由张建国办理,张伟未持有相关原件,不符合 “借名买房” 中实际权利人持有资料的通常情形;④ 笔迹鉴定仅证明父亲签名真实,但不能单独证明 “借名买房” 合意,故张伟的抗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按法定继承分割,张伟因尽主要赡养义务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事实推导:① 张明、张伟、张勇、张涛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分割;② 各方均认可张伟自 1997 年起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日常及残疾弟弟张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 “可以多分” 的情形;③ 张勇系智力残疾,无收入来源,属于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④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张伟多分 5%,张勇多分 5%,张明、张涛按均等份额分割。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由张伟、张勇、张明、张涛继承所有,具体份额为:张伟继承 30%,张勇继承 25%,张明继承 22.5%,张涛继承 22.5%。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主张遗产分割避坑: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屋权属,依托物权登记主张权利
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且无相反证据,可直接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对方以 “借名买房”“赠与” 抗辩时,需要求其提交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实际使用证据等,若证据不足,法院通常会支持物权登记的效力。
留存赡养证据,为 “多分” 提供支撑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需留存照顾记录(如医疗费支付凭证、护理费单据)、邻居或社区证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以便在分割时主张多分。
关注特殊继承人权益,依法主张照顾
若有残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依据《民法典》“应当予以照顾” 的规定,争取更多份额,保障其基本生活。
2. 主张 “借名买房” 需注意:3 个证据要点
书面协议是核心,需明确借名合意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注明 “实际出资人、登记权利人、房屋归属” 等内容,且需所有相关权利人(如夫妻双方)签字,避免 “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认” 的风险;本案中张伟因《遗言》无母亲签字,导致合意无法认定。
出资凭证要完整,避免现金交易
出资时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款”,留存转账记录;若使用现金,需让登记权利人出具收款收据,并注明 “用于购买 XX 房屋”,避免因 “无出资证据” 导致主张失败。
持有关键资料,证明实际控制
实际权利人应持有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房产证等原件,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如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形成 “出资 + 持有资料 + 实际使用” 的完整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充分证据推翻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以均等为原则,尽主要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建议家庭成员在处理遗产分割时,优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需依托证据依法主张权利,既要尊重亲情,也要坚守法律底线,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当对房屋是否为遗产存在争议时,继承人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再依据确认结果进行分割,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分割无法推进。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