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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出于亲情借钱 63 万元给弟弟、弟媳买房,事后弟媳以 “部分款项是自有资金、部分是帮扶款” 为由拒绝还款,哥嫂无奈起诉。近日,法院判决二被告需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为亲属间民间借贷维权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9 年:哥嫂出于亲情,借款给弟媳买房
李磊(原告一,胜诉方)与王丽(原告二,胜诉方)系夫妻关系;李强(被告一,化名)是李磊的弟弟,赵敏(被告二,化名)是李强的妻子,二被告系李磊、王丽的弟媳。
2019 年 10 月,李强、赵敏因购买 “一号房屋” 急需资金,向李磊、王丽提出借款。出于亲属情分,李磊分三次向赵敏银行账户转账:10 月 6 日转账 5 万元,10 月 8 日分两笔转账 37 万元、21 万元,共计 63 万元。其中 16.9999 万元系李磊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转借,剩余 46.0001 万元为李磊、王丽的自有资金。双方口头约定 “尽快还款”,李强当时承诺会偿还贷款利息及自有资金的相应补偿。
2019 年 10 月 8 日,赵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购买 “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由二被告居住使用。
2. 2022-2024 年:催款遭拒,弟媳提出无理抗辩
借款后,李磊、王丽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但赵敏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提出多项抗辩理由:① 63 万元中 20 万元是 “村里土地承包款”,系婆婆通过哥嫂转交的自有资金,并非借款;② 不清楚 16.9999 万元贷款的事,认为是李磊与李强的个人往来;③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磊曾说 “全力帮助”,主张 26 万元是义务帮扶款,而非借款。
李强虽认可借款事实,但因与赵敏存在婚姻矛盾(2023 年 9 月李强起诉离婚,2024 年 9 月法院判决离婚,未处理该笔债务),无力单独还款。协商无果后,2024 年李磊、王丽向法院起诉,诉求:1. 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63 万元及 16.9999 万元贷款对应的利息 4.075493 万元;2. 判令二被告以 63 万元为基数,按年息 15.4% 支付自 2019 年 10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李磊、王丽与李强、赵敏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63 万元是否均为借款?
16.9999 万元贷款转借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利息应如何认定?
自有资金部分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2. 胜诉关键:借贷关系成立,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撑
(1)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赵敏的抗辩无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持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被告抗辩需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李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赵敏的《房屋转让协议》可证明,63 万元转账时间与购房时间高度吻合,款项实际用于二被告买房,属于夫妻共同支出;② 赵敏主张 “20 万元是土地承包款”,但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法证明李强实际获得该款项且由哥嫂转交;③ 微信聊天记录中李磊 “全力帮助” 的表述,是基于亲属关系的催款劝和,并非赠与意思表示 —— 赠与需明确无偿给予,而案涉款项包含贷款,套取贷款赠与不符合常理,故 “帮扶款” 抗辩不成立。综上,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63 万元均为借款。
(2)贷款转借部分合同无效,但需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事实推导:① 李磊套取银行贷款 16.9999 万元转借,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但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 16.9999 万元应返还;② 李磊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但二被告实际占用资金造成李磊损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资金用途等,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自有资金部分无约定利息,但需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约定利息视为无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事实推导:① 二原告与二被告未约定自有资金(46.0001 万元)的利息,视为无息借款;② 因未约定还款期限,二原告可催告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法院以 “二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2024 年 7 月 16 日)及开庭日(2024 年 8 月 8 日)” 确定合理期限,酌定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起按 LPR 支付逾期利息;③ 二原告主张按年息 15.4% 计算利息,因无约定且超出法定标准,法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强、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磊、王丽借款 169999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69999 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8 月 8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李强、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磊、王丽借款 460001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 460001 元为基数,按 2024 年 8 月 8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李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强、赵敏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出借人(如李磊、王丽)避坑:3 个核心维权动作
亲属间借款也要签书面协议,明确核心条款
无论关系亲疏,借款时务必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明确约定 “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利息标准”;若涉及贷款转借,需特别注明资金来源,避免因 “套取贷款” 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
留存完整转账凭证,标注款项性质
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时,务必在附言中注明 “借款”“用于购买 XX 房屋” 等;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对方认可借款的记录)、购房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对方以 “自有资金”“赠与” 等为由抗辩。
催款要留存记录,明确逾期起算时间
借款到期后及时催款,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方式留存催款记录;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催款时应给予合理还款期(如 1 个月),并明确 “逾期不还将起诉”,为后续主张逾期利息固定起算时间。
2. 借款人(如李强、赵敏)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借款事实,无证据抗辩将承担不利后果
接受借款后应按约定还款,切勿以 “自有资金”“帮扶款” 等无证据支撑的理由拒还;若对借款金额、性质有异议,需提交银行流水、书面协议等有效证据,否则法院将采信出借人的主张。
不可忽视夫妻共同债务,配偶签字避免责任争议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买房、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切勿以 “不知情” 为由抗辩,除非能证明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否则需共同返还借款。
3. 核心提醒:亲属间借贷 “明算账、留凭证”,避免亲情变纠纷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实际借款、资金用途为核心,亲属间的模糊表述不能否定借款事实”。亲属间借款虽基于信任,但 “口头约定”“碍于情面不签协议” 往往埋下纠纷隐患。建议涉及大额借款时,坚持 “书面协议 + 转账凭证 + 明确用途” 的原则,必要时可咨询律师规范借款流程,既能维护亲情,又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切勿套取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资金后转借他人,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银行追责;若需帮助亲属,可选择直接出借自有资金,并明确约定还款事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