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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前购外销房,开发商拖延办证,起诉获支持过户 北京房产律师详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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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28 年前购买外销商品房,全额支付房款并入住至今,却因开发商拖延始终未办理房产证,多次催促无果后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令开发商 10 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历史遗留商品房办证难”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1995 年:签订外销房合同,付款并入住

1995 年 4 月 10 日,周明(原告,胜诉方)与乙公司(开发商,化名,1997 年 1 月 30 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

周明购买 “一号房屋”(朝阳区,建筑面积 126.10㎡),单价 1738 美元 /㎡,总价款 219201 美元;

付款方式:1995 年 4 月 20 日前支付 50% 房款(享受九八折优惠),1995 年 5 月 20 日前付清剩余 50%;

交房时间:1995 年 5 月 15 日前;

过户约定:房屋交付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并申领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周明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1995 年 4 月 18 日 - 20 日,通过个人及丙公司(化名)、丁工厂(化名)分三笔转账支付大部分房款;

1996 年 2 月 5 日、9 月 4 日,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出具两张收款收据,确认房款结清(注:原告主张剩余少量房款与被告延期交房违约金折抵,不影响整体付款事实)。

1995 年 9 月 22 日,乙公司向周明发出《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单》,周明于 10 月办理入住,实际占有使用 “一号房屋” 至今。

2. 1995-2023 年:拖延办证 28 年,原告起诉维权

自入住以来,周明多次要求乙公司协助办理 “一号房屋” 房产证,但乙公司以 “项目手续未完善”“内部流程问题” 等理由拖延,始终未履行过户义务。2023 年,周明确认 “一号房屋” 已具备办证条件,在最后一次催促无果后,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乙公司协助办理 “一号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周明与乙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是否合法有效?

乙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周明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手续?

2. 胜诉关键:合同有效 + 付款交房完毕,办证义务不可推卸

(1)外销房预售契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事实推导:① 1995 年 4 月 10 日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房及过户时间等核心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② 合同于 1995 年 7 月 19 日经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符合当时外销商品房交易的法定程序;③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乙公司应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2)周明已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交房后拒不办证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① 周明提交的银行电汇凭证、乙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219201 美元;② 乙公司已于 1995 年 9 月交付房屋,周明实际入住 28 年,根据合同约定 “交房后 30 日内共同办理过户”,乙公司拖延办证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③ 周明确认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不存在客观障碍,乙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3)被告缺席应诉,视为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对周明的诉求及证据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周明提交的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等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判令乙公司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三、裁判结果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明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周明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商品房买受人(如周明)避坑:4 个关键动作

重视合同条款,明确办证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需明确约定 “办证时间、协助义务主体、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尤其是历史遗留的外销房、房改房等,需特别注明 “开发商需配合完善历史手续”,避免模糊表述。

留存全流程证据,固化履约事实:妥善保管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入住通知单、物业费 / 水电费缴费单据等,证明 “付款 - 交房 - 占有” 的完整履约过程,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

定期催促办证,留存沟通记录:交房后按合同约定催促开发商办证,通过书面函件、邮件、微信等方式沟通,并留存记录,避免因 “长期未主张” 导致维权被动。

确认办证条件,及时起诉维权:若开发商拖延,可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房屋是否具备办证条件;一旦确认条件成熟且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办,应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 3 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2. 开发商(如乙公司)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拖延办证义务,漠视买受人权益:开发商需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完善项目手续,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即使因历史原因导致办证延迟,也应主动与买受人沟通解决方案,而非消极拖延。

不可缺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出庭说明办证延迟的原因(如手续缺失、政策限制等),若确有客观困难可与买受人协商延期;缺席应诉将导致法院直接支持原告诉求,额外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成本。

3. 核心提醒:历史遗留办证难,“证据充分 + 及时维权” 是关键

本案中周明胜诉的核心,在于 “28 年始终留存完整证据 + 确认办证条件后果断起诉”。对于外销房、单位集资房等历史遗留房产,买受人需特别注意:

购房时核实开发商的外销房预售许可、项目备案等资质文件;

若开发商名称变更,需留存其名称变更证明,避免日后维权时主体认定困难;

遇到办证障碍,可联合其他业主集体维权,或向住建、信访等部门反映,借助行政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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