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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过合法买卖取得房屋产权,却遭遇被告一家长期霸占拒不腾退,多次报警无果后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 30 日内腾房,并按每月 4500 元支付占用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房屋所有权人维权排除妨害”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0-2022 年:房屋继承分割后,合法出售给原告
2020 年,海淀区 “一号房屋” 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2021 年 11 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一号房屋” 由刘英(案外人,化名)继承所有,刘英需向周凯(被告一,化名)等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周凯不服上诉后又撤回,2022 年 3 月判决生效(注:周凯未配合支付折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确定)。
2022 年 8 月 23 日,刘英与吴昊(原告,胜诉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一号房屋” 售价 340 万元,首付款 203 万元(含定金 2 万元),贷款 137 万元。交易过程中,刘英委托刘梅(受托人,化名)代收房款,吴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022 年 8 月 23 日,转账定金 2 万元至刘梅账户;
2022 年 9 月 5 日,转账首付款 201 万元至刘梅账户;
2022 年 9 月 9 日,贷款 137 万元发放后转入刘英账户。
2022 年 9 月 5 日,“一号房屋” 正式过户至吴昊名下,吴昊成为合法所有权人。
2. 2022-2024 年:被告强占房屋,原告多次维权无果
早在 2018 年,刘英曾起诉要求周凯之子周明(被告二,化名)、儿媳郑琳(被告三,化名)腾退 “一号房屋”,因当时房屋权属未明确,法院驳回诉求。2022 年吴昊取得产权后,情况升级:
2022 年 11 月 6 日,吴昊为维护权益更换 “一号房屋” 门锁,周明随即报警并私自破坏新锁,强行重新占用房屋;
2022 年 11 月 9 日,吴昊发现门锁被换后报警,警方核实周明、郑琳在屋内居住,但调解无果;
2024 年 5 月 27 日,吴昊再次报警,警方确认周凯、周明、郑琳仍共同占用房屋,三人以 “无其他住房” 为由拒绝腾退。
多次沟通及报警均未解决问题,吴昊起诉至法院,主张:① 判令三被告腾退 “一号房屋”;② 支付 2022 年 9 月 5 日起的物业费、租金(每月 6500 元)及利息,赔偿房屋损坏损失;③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吴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三被告腾退房屋?
三被告是否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如何确定?
吴昊主张的物业费、房屋损坏赔偿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权属清晰 + 侵权事实明确,诉求合理合法
(1)吴昊系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事实推导:① 吴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其通过合法交易取得 “一号房屋” 所有权,权属无争议;② 三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占用房屋,其 “无其他住房” 的抗辩不能对抗吴昊的物权,强占行为已构成对吴昊所有权的侵害,吴昊有权要求腾退。
(2)三被告应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酌定标准合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推导:① 三被告无权占有房屋,导致吴昊无法使用或出租房屋,造成收益损失,应支付占有使用费;② 吴昊主张每月 6500 元标准过高,法院结合 “一号房屋” 区位、面积及市场租金水平,酌定按每月 4500 元计算,自 “原告正式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书送达日,2024 年 4 月 1 日)” 起算,既弥补吴昊损失,又兼顾公平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周凯、周明、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吴昊;
被告周凯、周明、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按每月 4500 元标准计算,直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驳回原告吴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屋所有权人(如吴昊)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及时固定权属与侵权证据: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留存好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遭遇强占时,通过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固定侵权事实,为维权提供依据。
理性维权,避免激化矛盾:更换门锁、清退物品等行为需谨慎,建议先通过报警、发律师函等合法方式催告,必要时直接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避免因 “自力救济不当” 引发额外纠纷。
全面举证,明确损失范围:主张物业费、房屋损坏赔偿等,需提前留存物业费发票、维修单据、评估报告等证据;主张租金损失时,可提交同地段房屋租赁成交记录,提高诉求合理性。
2. 占用人(如周凯、周明等)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强占他人房屋,忽视物权合法性:即使存在继承纠纷、无其他住房等情况,也不能强占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否则需承担腾退义务及占有使用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不可缺席应诉,放弃抗辩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出庭说明情况(如是否存在居住困难、是否与原房主有未了结纠纷),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缺席应诉将导致法院仅依据原告证据裁判,丧失维护自身合理权益的机会。
3. 核心提醒:物权受法律保护,维权需 “合法 + 证据” 双到位
本案中吴昊胜诉的核心,在于 “房屋权属清晰 + 侵权事实证据充分”。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原则,一旦完成过户,所有权人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遭遇强占等妨害物权的行为时,所有权人需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重证据收集,明确诉求范围,才能有效实现权益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