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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买的房,只签了口头协议,付清房款入住多年,开发商却迟迟不办过户,购房者能否起诉要求过户?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开发商 7 日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为 “口头合同 + 实际履行” 的房屋交易提供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周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甲公司(原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小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周凯诉称,2007 年 9 月 29 日,其与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购买一号房屋。当日,他向甲公司支付购房款 296838 元、维修基金 4453 元、契税 5937 元、办证费 1000 元、印花税 148 元、测绘费 145 元,合计 308521 元,款项付清后立即入住一号房屋,至今已居住 17 年。后得知一号房屋的房产大证早已办理完毕,多次要求甲公司协助过户,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办理,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甲公司辩称:
认可与周凯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同意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要求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全部材料,暂时不具备协助过户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法院查明事实
2007 年 9 月 29 日,周凯向甲公司支付一号房屋相关费用:购房款 296838 元、维修基金 4453 元、契税 5937 元、办证费 1000 元、测绘费 145 元、印花税 148 元,甲公司出具两张收据(金额合计 308521 元),双方均认可购房款已全额付清,且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合同。
周凯提交《入住通知单》《验收单元交接书》《业主手册》复印件,证明 2007 年 9 月 29 日办理入住手续,此后一直居住使用一号房屋;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承认房屋自交付后始终由周凯控制使用。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小区一号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登记(房产大证)已办理完毕,现房屋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周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凯与甲公司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且合法有效;
甲公司是否负有协助周凯办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二)法律分析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法律,本案适用),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虽无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周凯已履行 “全额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的主要义务,甲公司接受款项并交付房屋,且允许周凯居住 17 年,符合 “实际履行 + 对方接受” 的合同成立要件,故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无权利瑕疵),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甲公司的协助过户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 “协助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核心义务不仅是交付房屋,还包括协助购房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本案中,一号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具备过户条件,甲公司以 “无法提供材料” 为由推诿,不属于 “客观上无法履行” 的法定免责事由(无证据证明材料缺失系不可归责于甲公司的原因),故甲公司必须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周凯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周凯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小区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原告周凯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口头房屋买卖合同需 “实际履行 + 证据留存”
履行核心义务:购房者需全额支付购房款,并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注明 “购房款”“维修基金” 等明细),避免仅支付部分款项导致 “合同未成立” 争议;
留存入住证据:办理入住时,务必留存《入住通知单》《房屋交接书》《业主手册》等材料,同时保存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凭证,证明 “长期实际居住”,佐证合同关系存在;
固定沟通记录:与开发商沟通过户时,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留存记录,明确开发商 “同意过户但推诿” 的事实,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二)开发商需重视 “协助过户义务”
及时办理初始登记:房屋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楼栋初始登记(房产大证),为购房者后续过户奠定基础,避免因自身未完成初始登记导致无法过户;
不得无故推诿过户:即使无书面合同,只要购房者已付清房款、实际入住,开发商就负有协助过户义务,不得以 “材料缺失”“人员变动” 等非法定理由拖延,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购房者逾期过户的损失);
规范内部流程:对于历史遗留的 “口头合同过户” 问题,应主动梳理材料,协调相关部门补充缺失文件,而非以 “客观无法履行” 为由拒绝,避免引发更多诉讼。
(三)购房者需警惕 “口头合同风险”
优先签订书面合同:虽口头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有效,但书面合同能明确房屋位置、价款、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减少后续争议,建议购房时务必签订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
定期核查过户条件:入住后,定期向开发商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初始登记办理情况,一旦具备过户条件,立即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避免拖延时间过长导致开发商资质变更、材料丢失等问题;
及时起诉维权:若开发商推诿过户,应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 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起诉,避免因 “超过时效” 丧失胜诉权。
(四)特殊情形的应对建议
开发商注销或失联:若开发商已注销,可查询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如合并后的公司),或向法院起诉要求 “确认房屋所有权”,凭判决书直接办理过户;
房屋存在抵押或查封:若房屋因开发商债务被抵押或查封,需先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权利限制(如提出执行异议),再要求办理过户;
税费标准变化:因过户拖延导致税费增加的,若合同未约定承担方,一般由过错方(如故意拖延的开发商)承担,购房者需留存税费标准变化的官方文件,作为主张损失的依据。
房屋交易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即使是 “口头协议 + 实际履行” 的情况,只要证据充分,法律仍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从风险防范角度,优先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办理过户,才是避免纠纷的最佳选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