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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一起房产纠纷中,妻子陈芳称丈夫李刚瞒着自己,与周强、吴敏夫妇串通卖房抵债,还伪造房屋测绘图,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过户回房屋。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芳亲自签署委托公证,且明知买方长期居住却未收租金,应知晓房屋买卖事宜,最终驳回其全部诉求。此案为 “夫妻共同房产处置”“委托公证效力”“恶意串通认定” 提供了重要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芳(五号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李刚妻子)
被告一:周强(五号房屋现登记所有权人,吴敏丈夫)
被告二:吴敏(周强妻子,受陈芳、李刚委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三人:李刚(陈芳丈夫,与周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交易背景与核心争议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五号房屋(2 间平房)原登记在陈芳名下,陈芳与李刚为夫妻,周强与吴敏亦为夫妻。2010 年起,周强夫妇开始租住五号房屋,租赁事宜由李刚负责。此后李刚因做生意亏损,向周强借款 3 万元无力偿还,便与周强、吴敏协商以房抵债,由此引发一系列纠纷,核心时间线与争议如下:
1. 房屋交易关键节点
2011 年 8 月 16 日:李刚(未告知陈芳)与周强签订《私宅平房买卖协议》,约定以 90 万元出售五号房屋,定金 3 万元签约时支付,2011 年 10 月 1 日前办理过户,产权交割后 1 个月内付清尾款。
2012 年 11 月 29 日:陈芳与李刚在公证处签署《委托书》,载明 “因陈芳做手术行动不便,委托朋友吴敏全权办理五号房屋出售、过户等事宜”,陈芳称当时以为是办理借款公证,未看材料内容便签字,且未收到公证书原件。
2012 年 12 月 27 日:吴敏依据上述《委托书》,以陈芳、李刚代理人身份与周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五号房屋过户至周强名下。
2013 年 1 月 11 日:李刚与周强签订《私宅平房买卖补充协议》,将房价增至 92.6 万元,确认过户前已支付 42.6 万元(含 3 万元定金、5 万元预付款、34.6 万元借款抵扣),剩余 50 万元分期支付(30 万元过户后付,20 万元 2013 年 1 月 20 日前付),李刚认可后续房款已全部付清。
2020 年 - 2021 年:陈芳称因孙子上学需迁户口,才发现五号房屋已被出售,周强夫妇则主张陈芳早已知情,且自 2011 年起便居住五号房屋至今,从未支付租金。
2. 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陈芳诉求:①确认吴敏代其与周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判令周强协助将五号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芳理由:李刚隐瞒卖房事实,与周强、吴敏恶意串通;公证时未看清材料内容,以为是借款公证;五号房屋测绘图系周强伪造,且吴敏 “自己代理”(既受托卖房又帮丈夫买房),违反法律规定。
周强、吴敏抗辩:五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价符合 2011 年市场行情;陈芳亲自签署委托公证,应知晓卖房事宜;其自 2011 年居住至今未付租金,陈芳兄姐亦住同一院落,不可能不知情;测绘图制作于 2011 年(早于过户时间),不存在伪造,且陈芳未提交伪造证据。
李刚述称:认可借款及卖房事实,但仅告知陈芳 “借款可能卖房”,陈芳一直不同意;陈芳 2021 年因迁户口才知晓房屋被卖,对诉求不便表态。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陈芳提交的关键证据:五号房屋原产权证、公证《委托书》复印件(称无原件)、户籍迁移需求证明(证明 2021 年才发现房屋被卖)。
周强、吴敏提交的关键证据:《私宅平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含借款抵扣记录)、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委托书》原件、五号房屋现产权证(附 2011 年测绘图)、居住证明(证明 2011 年起居住至今)。
无争议事实:①五号房屋原登记在陈芳名下,2012 年 12 月过户至周强名下;②李刚与周强存在借款关系,购房款含借款抵扣;③周强、吴敏自 2011 年居住五号房屋至今,未支付租金;④陈芳与李刚婚姻关系存续近 40 年,案涉交易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核心:是否存在 “恶意串通” 与 “自己代理” 无效情形
“恶意串通” 不成立:
恶意串通需满足 “双方故意 + 损害第三人利益”,本案中房价 90 万元(后增至 92.6 万元)符合 2011 年北京东城区平房市场价格,无证据证明价格过低;
周强、吴敏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含借款抵扣,李刚认可),且自 2011 年居住至今,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陈芳主张 “丈夫与被告串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刚与周强、吴敏存在事前通谋,李刚述称 “陈芳不同意卖房” 仅为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
“自己代理” 不构成合同无效:
吴敏作为陈芳、李刚的受托人,与丈夫周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看似存在 “自己代理” 情形,但《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自己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有效”;
陈芳亲自签署《委托书》,明确委托吴敏 “全权办理房屋出售、过户”,应视为对吴敏代理行为的概括授权,包括与周强交易;且交易后多年陈芳未提出异议,结合其明知周强居住却未收租金的事实,可推定其对代理结果知情且默认,故 “自己代理” 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陈芳是否 “知晓房屋买卖”:从公证与居住事实推定
委托公证的证明力:
陈芳主张 “公证时以为是借款公证,未看材料”,但公证处虽在下班时间办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 “签署《委托书》” 的法律后果;
《委托书》明确载明 “拟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五号房屋”,内容清晰,陈芳以 “未看内容” 抗辩,不符合 “审慎注意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公证文书具有法定证明力,陈芳无证据证明公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故《委托书》合法有效,吴敏的代理行为对陈芳产生约束力。
居住事实与知情推定:
周强、吴敏自 2011 年居住五号房屋至今,长达十余年未支付租金,且陈芳兄姐住同一院落,陈芳作为房屋原所有权人,不可能对房屋长期被他人占用且无租金收益毫无察觉;
陈芳与李刚婚姻存续近 40 年,五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刚签署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含借款抵扣),陈芳主张 “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常理;
陈芳称 2020 年才知晓房屋被卖,但 2024 年 12 月才起诉,间隔 4 年,远超一般人发现权益受损后的合理维权时间,进一步佐证其 “不知情” 主张不成立。
(三)测绘图争议:不影响合同效力,且无伪造证据
测绘图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联:房屋测绘图的作用是确定房屋面积、四至,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即便测绘图存在瑕疵,也仅影响产权登记的准确性,不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陈芳无证据证明伪造:周强提交的现产权证附 2011 年测绘图,制作时间早于 2012 年过户时间,符合 “先测绘后过户” 的流程,陈芳主张 “伪造”,但未提交鉴定报告或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房产处置:知情权与签字义务不可忽视
卖方(夫妻):明确沟通,谨慎签字:
夫妻共同房产处置需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决定卖房,即便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也需明确知晓委托事项(如本案中陈芳因 “未看《委托书》内容” 承担不利后果);
涉及公证、合同签署等关键环节,务必逐字核对内容,对 “出售房屋”“全权代理” 等核心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切勿因 “信任配偶”“时间匆忙” 盲目签字;
若发现配偶擅自处置房产,应在知晓权益受损后 3 年内起诉(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
买方:核实权属,留存证据:
购买夫妻共同房产时,需确认双方均同意出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查看另一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优先选择公证处出具的正规公证文书);
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房屋交接记录(如入住通知书、物业费缴纳凭证),证明交易真实且已履行付款义务;
若房屋存在租赁、自建、翻建等情况,需提前核实相关手续(如测绘图、建设许可),避免后续因产权瑕疵引发纠纷。
(二)委托公证:明确授权范围,防范代理风险
委托人:细化授权,限制 “全权代理”:
办理委托公证时,避免使用 “全权代理”“一切事宜” 等模糊表述,应明确授权范围(如 “仅代理办理产权过户,无权决定交易价格”);
若委托近亲属或朋友代理,需确认代理人与买方无利害关系(如本案中吴敏为买方配偶,虽不必然导致无效,但易引发争议),必要时在委托书中注明 “禁止自己代理”;
公证后留存公证书原件,定期查询房屋权属状态(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或线下窗口),防止代理人超越权限处置房产。
受托人:恪守代理职责,避免利益冲突: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对象、价格或隐瞒交易信息;
若自身与交易存在利害关系(如本案中吴敏代理卖房给丈夫),需提前告知委托人,获得明确同意后再实施代理行为,避免因 “利益冲突” 被认定为代理无效。
(三)证据意识:维权需靠证据,主张需有依据
主张 “恶意串通” 需举证:如认为交易双方恶意串通,需提交证据证明 “双方存在通谋”(如聊天记录、录音)、“损害自身利益”(如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单纯的 “怀疑” 或 “配偶单方陈述” 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反驳 “不知情” 需用事实:买方若主张卖方知情,可通过 “长期居住记录”“租金未收取”“夫妻共同生活痕迹” 等间接证据,推定卖方知晓交易,如本案中周强以 “十余年居住未付租金” 反驳陈芳 “不知情”,成为关键事实依据;
留存关键文书原件:合同、公证书、付款凭证、产权证等原件是维权核心证据,本案中陈芳因无《委托书》原件,其 “公证为借款” 的主张难以采信,而周强提交的全套原件则有效支撑了抗辩理由。
(四)市场交易:遵循常理,警惕 “不合常理” 的主张
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买房时确认房价与同地段、同户型房屋价格基本一致,避免因 “低价购房” 被认定为 “恶意”;
居住使用符合交易逻辑:购房后及时入住或收取租金,避免 “长期空置” 或 “未实际控制房屋”,防止后续被主张 “交易虚假”;
维权时间符合常理:发现权益受损后及时维权,如本案中陈芳 “2020 年知情却 2024 年起诉”,间隔时间过长,不符合一般人维护权益的常理,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夫妻共同房产处置涉及婚姻关系、财产权益、代理规则等多重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及代理人均需秉持谨慎态度,明确权利义务,留存完整证据,才能有效防范纠纷,保障交易安全。若发生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因 “证据不足” 或 “主张不当” 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