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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按约过户房屋,买方却拖欠 496 万尾款,还将房屋抵押借款并被司法查封。卖方起诉要求解除抵押、过户回房屋并索赔违约金,买方辩称 “违约金过高”“属公司行为非个人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买方多重违约,判赔 146 万违约金,同时明确抵押解除与房屋过户需另案处理。此案为房屋交易中 “逾期付款”“代持过户”“房屋抵押查封” 的风险防控提供了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涛(房屋出卖人,三号房屋原所有权人)
被告一:王浩(房屋买受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乙公司(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王浩实控公司)
第三人: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方)
(二)交易背景与合同约定
2023 年 9 月 24 日,经丙中介公司居间,陈涛(出卖人)与王浩(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浩以 730 万元总价购买陈涛名下三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核心条款如下:
付款方式:全款支付,分三笔:
定金 10 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后转为购房款;
首付款 209 万元:过户当日支付;
尾款 511 万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当日支付;
过户时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共同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交付:陈涛收到全部购房款后 60 日内交房;
违约责任(逾期付款):
逾期 30 日内:按日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 30 日:陈涛有权解除合同,王浩需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陈涛退还已付款;
特别约定:若王浩未按期付清全款,需在 30 个工作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回陈涛名下,且保证房屋无抵押。
同时,双方签署的《房屋出售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中,买受人主体信息表载明 “买受人王浩,共有人乙公司”。
(三)履约过程与争议爆发
卖方履约情况:
2023 年 9 月 27 日,配合王浩办理三号房屋交税手续;
因王浩无购房资格,双方协商将房屋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当日完成转移登记;
截至庭审,三号房屋仍由陈涛占有使用(因王浩未付清尾款,未交房)。
买方违约与房屋抵押查封:
付款情况:王浩仅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9 月 27 日支付首付款 209 万元,2023 年 11 月 28 日、12 月 1 日支付尾款共计 15 万元,尚欠 496 万元未付;
出具欠条:2023 年 9 月 28 日,王浩向陈涛出具《欠条》,承诺 511 万元尾款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前支付,乙公司在欠条上盖章确认;
抵押与查封:乙公司取得三号房屋所有权后,以房屋抵押借款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因未履行生效文书被司法查封。
诉讼请求变更与答辩:
陈涛初始诉请 “支付尾款 496 万元及违约金”,后根据合同特别约定变更为:①解除三号房屋抵押;②配合过户回陈涛名下;③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730 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自 2023 年 10 月 27 日算至实际付清日);
王浩、乙公司答辩:①王浩签署合同属职务行为,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②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未付尾款 496 万元为基数降低计算;③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陈涛返还已付 224 万元(10 万 + 209 万 + 15 万);④因无钱交诉讼费,不提出反诉。
(四)关键事实与证据
陈涛提交的关键证据: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业务文件合订本:证明交易约定及买受人信息;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王浩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224 万元;
《欠条》:证明王浩、乙公司共同承诺支付尾款及期限;
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房屋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存在抵押与查封。
王浩、乙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
乙公司工商信息:证明王浩为法定代表人;
丙中介公司证言:证明因王浩无购房资格,协商过户至乙公司;
无争议事实:
双方均同意 2025 年 3 月 25 日(庭审日)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三号房屋已过户至乙公司,存在抵押与司法查封;
王浩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全部已付款,乙公司未直接付款。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责任主体:王浩、乙公司需共同担责
合同效力:陈涛与王浩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房屋最终过户至乙公司,但不影响原合同效力;
责任主体认定:
王浩为合同明确约定的 “买受人”,且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224 万元,出具《欠条》时以 “本人” 名义承诺付款,并非单纯职务行为;
乙公司在买受人信息表中列为 “共有人”,在《欠条》上盖章确认,且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应视为债务加入,与王浩共同承担责任;
王浩主张 “属职务行为” 无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本案中王浩以个人名义签约、付款、出具欠条,不符合 “以公司名义” 的要件,故需个人与公司共同担责。
(二)合同解除:双方合意解除,符合法定与约定条件
合意解除:庭审中双方均同意 2025 年 3 月 25 日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的规定;
法定解除基础:王浩、乙公司逾期超 30 日未付尾款,且出具《欠条》延长付款期限后再次违约,还将房屋抵押,导致陈涛 “收回房款” 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法定解除情形,即使双方未合意解除,陈涛亦有权单方解除。
(三)违约金认定:146 万合理,不予酌减
违约金计算依据:合同明确约定 “逾期超 30 日,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730 万元 ×20%=146 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违约金过高” 抗辩不成立:
王浩、乙公司存在多重违约:逾期付款、承诺付款后再次违约、抵押房屋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回陈涛,主观过错极大;
陈涛的实际损失包括:496 万元尾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按 LPR 计算,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利息约 35 万元)、房屋被抵押查封导致的权属风险、另行交易的时间成本等,146 万元违约金未远超实际损失;
王浩主张 “按未付尾款计算” 无依据:合同约定以 “总价款” 为基数,而非 “未付尾款”,且其违约行为严重,不应降低计算基数。
(四)抵押解除与房屋过户:本案不宜处理,需另案解决
解除抵押:房屋抵押涉及抵押权人(第三方债权人)利益,若直接判决解除抵押,可能损害抵押权人合法权益,不符合 “不告不理” 原则,故陈涛需另案起诉王浩、乙公司及抵押权人,主张解除抵押;
房屋过户:房屋已被司法查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查封期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属 “法律上不能履行”,故法院驳回陈涛过户诉请,待查封解除后可另行主张。
(五)已付款返还:买方未反诉,本案不处理
王浩、乙公司要求陈涛返还已付 224 万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仅作为答辩意见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 原则,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王浩、乙公司需另案起诉主张。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涛与被告王浩于 2023 年 9 月 24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解除;
被告王浩、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460000 元;
驳回原告陈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即 “解除房屋抵押”“配合过户房屋” 的诉请)。
四、案件启示
(一)卖方:把控付款节奏,警惕 “代持过户” 风险
优先选择资金监管:本案中款项 “自行划转”,导致卖方无法控制尾款支付,建议将购房款存入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约定 “过户后释放部分款项,尾款付清后释放全部款项”,降低资金风险;
拒绝 “无资格代持”:若买方无购房资格,切勿同意 “过户至第三方公司 / 个人名下”,代持不仅可能导致房屋权属争议,还可能因代持方抵押、查封房屋,导致卖方 “房、款两空”;
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需细化 “逾期付款”“房屋抵押”“代持违约” 的责任,如约定 “买方未付清尾款前,房屋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代持方擅自抵押房屋,需按总价款 30% 支付违约金”,增加买方违约成本。
(二)买方:避免多重违约,明确责任主体
评估付款能力,按时履约:全款购房需提前确认资金到位时间,避免出具《欠条》后再次违约,多重违约会导致法院不支持 “违约金过高” 的抗辩;
区分 “个人行为” 与 “职务行为”:若以公司名义购房,需全程以公司名义签约、付款、出具文件,避免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混同,导致个人与公司共同担责;
切勿擅自处分房屋:未付清尾款前,房屋虽已过户,仍需按合同约定保证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擅自抵押会被认定为 “严重违约”,加重赔偿责任。
(三)中介:履行审核与提示义务,避免卷入纠纷
审核购房资格:签约前需核实买方购房资格,若买方无资格,应明确告知 “代持过户” 的风险,避免因 “协助规避限购” 被追责;
提示资金监管:主动建议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书面告知 “自行划转” 的资金风险,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 “不承担资金风险责任”;
留存书面记录:对 “代持过户”“付款方式变更” 等关键协商内容,需形成书面文件由买卖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时无据可依。
(四)共性提示:房屋交易需 “权属清晰 + 履约可控”
权属核查不可少:过户前需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过户后买方需避免擅自抵押,卖方需关注房屋权属变动;
违约后果要预判:签订合同时需评估 “违约金标准” 是否合理,避免因 “约定过高” 或 “过低” 导致权益受损,同时明确 “违约行为清单”(如逾期付款、抵押房屋、拒绝过户等);
诉讼策略要明确:起诉时需区分 “可在本案处理的诉请”(如违约金)与 “需另案处理的诉请”(如涉及第三方的抵押、查封),避免因诉请不当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被告若需主张 “返还已付款”,应及时提出反诉,避免因 “仅答辩不反诉” 导致权利无法在本案中主张。
房屋交易涉及大额资金与权属变动,买卖双方及中介均需秉持谨慎原则,细化合同条款,把控履约节奏,才能有效降低风险。若发生争议,应及时固定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通过法律途径合理主张权益,避免因 “违约” 或 “诉请不当” 扩大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