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地产律师:北京律师提醒:卖方去世遇纠纷,购房者可维权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合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后,过户环节往往是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关键。当卖方去世,其亲属因内部纠纷影响过户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只要合同有效且购房者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亲属应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涛

被告:赵某强、赵某娜、王某丽

第三人: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15 年 10 月 28 日,郭某涛作为买受方,与赵某强、赵某娜的父亲赵某伟(王某丽之夫)作为出售方,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赵某伟将其拆迁认购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八号房屋)出售给郭某涛,房屋总价款 95 万元。

2015 年 10 月 29 日,郭某涛向赵某强支付了 715243.2 元,其中包含房款 70 万元,以及物业费、维修金等其他费用。同年 10 月,赵某强将八号房屋交付给郭某涛,郭某涛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

2021 年 9 月 1 日,庚公司及相关社区居委会出具公告,告知八号房屋可以进行登记并办理产权证书,但赵某强、赵某娜、王某丽等人一直未办理,导致郭某涛无法办理产权过户。郭某涛多次协商无果,且因孩子上学急需房屋产权证书,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庚公司配合赵某强、郭某涛将八号房屋过户到赵某强名下;2. 判令赵某强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郭某涛名下;3.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赵某强辩称同意郭某涛的诉讼请求。赵某娜、王某丽未到庭亦未答辩。庚公司述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只能协助过户到赵某强名下,再由赵某强配合办理到郭某涛名下。

(三)查明事实

王某丽与赵某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儿子赵某强、女儿赵某娜,二人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登记离婚,赵某伟于 2020 年 2 月 2 日死亡。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显示,2015 年 10 月 28 日,赵某伟与郭某涛约定出售八号房屋,总价 95 万元,定金 1 万元。《收款证明》显示赵某伟 2015 年 10 月收款 70 万元,有赵某伟、赵某强签字和手印(赵某强称赵某伟手印为其本人所摁,赵某伟签名由赵某强代笔)。

《配偶及子女同意出售声明》显示,2015 年 10 月 25 日,王某丽、赵某强、赵某娜均签字声明同意出售八号房屋。

《“某经济适用房” 项目认购书》显示,2015 年 10 月 28 日,赵某伟与庚公司签订协议,认购八号房屋,建筑面积 51.1 平方米。

赵某强提交的 2015 年 9 月 14 日《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显示,该协议由赵某伟、王某丽、赵某娜、赵某鹏(其他家庭成员)、赵某强签字,对拆迁后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其中涉及八号房屋的归属等内容。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A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某丽、赵某娜、赵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B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赵某伟、赵某强、赵某娜、王某丽、赵某鹏签订的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驳回赵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争议焦点

郭某涛与赵某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庚公司是否应协助将八号房屋过户至赵某强名下?

赵某强是否应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协助过户至郭某涛名下?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郭某涛与赵某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从证据来看,王某丽、赵某强、赵某娜均在《配偶及子女同意出售声明》上签字,表明其知晓并同意赵某伟出售八号房屋。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赵某伟、王某丽、赵某强、赵某娜等人签订的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进一步印证了涉案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因此,上述合同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二)庚公司的协助过户义务

八号房屋系赵某伟从庚公司认购,庚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企业,在房屋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庚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强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三)赵某强的协助过户义务

赵某伟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赵某强作为赵某伟的继承人之一,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协助郭某涛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且郭某涛已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赵某强应按约定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协助郭某涛办理过户手续。

赵某娜、王某丽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协助赵某强、郭某涛将八号房屋过户登记到赵某强名下;

赵某强在八号房屋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后 7 日内协助郭某涛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郭某涛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买卖应注重合同效力及相关手续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与卖方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过户时间、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对于卖方有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应要求相关家庭成员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避免后续因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二)支付款项应留存充分证据

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应要求卖方出具收款凭证(如收据、发票等),并妥善保管。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应保留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三)卖方亲属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

卖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尊重原合同约定,遵守诚信原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因内部纠纷而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如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相关财产分割协议有效,赵某强等继承人应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当房屋过户遇到阻碍时,购房者应及时与卖方或其继承人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等,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合同的严肃性和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为类似房屋买卖过户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提醒各方当事人在房屋交易中要谨慎操作,依法履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