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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极低价格转让房屋,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能否恢复登记到父母名下?北京一起案例给出答案: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结合房屋来源、父母遗嘱等情况,若房屋已实际分配给子女,无法恢复登记至已故父母名下。法院的判决为亲属间房屋流转的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兰(已故老人的女儿)
被告:吴强(已故老人的次子,吴兰的弟弟)
关联人物:
吴建国(已故,吴兰、吴强的父亲)
赵秀兰(已故,吴兰、吴强的母亲)
吴刚(吴兰、吴强的哥哥)
其他亲属:吴亮(吴刚之子)、吴婷(吴刚之女)、吴雪(吴强之女)
(二)事件经过
吴建国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吴刚、次子吴强、女儿吴兰。赵秀兰于 2006 年 6 月 6 日去世,未留遗嘱;吴建国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去世。
2002 年 10 月 10 日,吴建国与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位于北京市 B 区的八号房屋,并于 2002 年 12 月 18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房屋系吴建国与赵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3 年 2 月 18 日,吴建国与吴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吴建国将八号房屋以 50 元价格出售给吴强,后该房屋登记至吴强名下。
吴兰认为,吴强与吴建国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吴强与吴建国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2. 判令八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吴建国名下。
吴强辩称,八号房屋系 1990 年拆迁安置所得,当时被安置人包括其本人、父母、奶奶、吴刚的妻子和孩子。虽拆迁时分房因举报问题有所调整,但该房屋实际应分配给其本人。2002 年房改时,因使用了父母的工龄,才以吴建国名义购买,后吴建国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返还给其本人。吴强提交吴建国的《遗嘱》为证,遗嘱中载明:长子吴刚、次子吴强各分得两居室一套(八号房屋即分配给吴强的两居室),长孙吴亮分得三居室一套,长孙女吴婷分得独居一套,小孙女吴雪由保险补偿约 150 万元。
关于八号房屋的居住情况,吴强称其自 1990 年起与父母居住,婚后搬出并将房屋出租;吴兰不认可,主张房屋最初由赵秀兰与奶奶居住,后一直出租。
(三)争议焦点
吴强与吴建国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是否有效?
八号房屋能否变更登记至吴建国名下?
八号房屋是否属于吴建国对吴强的实际财产分配?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吴建国与吴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以 50 元价格转让八号房屋,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显然并非双方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是以买卖形式掩盖其他目的,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吴兰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
(二)房屋能否恢复登记至吴建国名下的认定
虽案涉合同无效,但八号房屋的来源及后续分配情况需综合考量。吴强主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时应分配给其本人,房改时因使用父母工龄才以吴建国名义购买,结合八号房屋与登记在吴刚名下的房屋为上下楼、户型一致的情况,该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
吴建国的《遗嘱》明确表示将八号房屋分配给吴强,且房屋已实际登记至吴强名下,表明吴建国生前已对该房屋作出财产分配。
吴建国已去世,权利主体不存在,八号房屋无法再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故对吴兰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吴强与吴建国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驳回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间房屋交易需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合同因价格过低、非真实买卖意思表示而被认定无效,提醒亲属间进行房屋交易时,应基于真实意愿,合理约定交易价格,避免以虚假合同形式办理过户,以防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二)遗嘱是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吴建国的《遗嘱》明确了房屋分配方案,成为法院认定其生前财产分配意愿的关键证据。建议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归属,减少身后纠纷。
(三)房屋来源及历史分配情况影响权利认定
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八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背景、房改情况及家庭内部分配惯例,最终未支持恢复登记的请求。这表明,在处理家庭内部房屋纠纷时,房屋的历史来源、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权利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四)及时主张权利,尊重老人财产处分意愿
吴兰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通过诉讼维权,但法院最终尊重了吴建国生前对财产的分配意愿。提醒家庭成员,应尊重老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对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在老人在世时及时沟通解决。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民事法律行为需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老人意愿、实际分配等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对于家庭成员而言,诚信处理财产关系、留存相关证据、尊重老人意愿,是维护家庭和谐与自身权益的重要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