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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的房屋多年后已分别登记在兄妹名下,其中一方还能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的房屋份额吗?北京朝阳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在房屋已实际登记至不同权利人名下,且无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已完成分割,再主张其他房屋的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玲(曾用名:卢玲)
被告:卢军
关联人物:
邵华(马玲的母亲)
卢志强(马玲的父亲,已涉及多起诉讼)
陈静(卢志强的再婚妻子)
(二)事件经过
邵华与卢志强于 1972 年 1 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即卢军(长子)和马玲(次女,曾用名卢玲)。
1990 年,因亚运村北郊工程征地拆迁,拆迁指挥部起诉卢志强、邵华,要求其搬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载明:安置安苑里三居室一套(九号房屋),另欠独居室一套(十号房屋),因卢志强夫妇拒不搬迁引发诉讼。
1995 年,邵华起诉卢志强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B 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邵华与卢志强离婚;四、九号房屋由邵华继续租住,十号房屋由卢志强继续租住。
2000 年 12 月 22 日,卢志强与陈静登记结婚。2003 年 3 月 1 日,北辰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与卢志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十号房屋出售给卢志强,卢志强于 2003 年 7 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2011 年 10 月 17 日,卢志强将十号房屋过户至卢军名下,双方在房管局备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2012 年,陈静起诉卢志强、卢军及第三人,要求确认十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变更登记至卢志强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C 号民事判决,驳回陈静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庭审笔录中记载:“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是否有卢军和马玲的产权份额?”“卢军、马玲:有我们两个人的产权份额,具体份额是多少不清楚,我们之间没有明确分割过”“卢志强:有我两个儿子的产权份额”。
另查,九号房屋现登记在马玲名下,由其居住;十号房屋登记在卢军名下。
马玲认为,根据 C 号民事判决及庭审笔录,十号房屋应为其与卢军、卢志强共有,故诉至法院,请求:1. 判决卢军归还十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三分之一份额;2. 诉讼费由卢军承担。
卢志强辩称,A 号民事判决已明确九号房屋和十号房屋是全家分配房,现九号房屋已在马玲名下,十号房屋在卢军名下,马玲要求十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不成立;B 号民事判决已对房屋租住权作出分配,且父母离婚后,卢军、马玲与邵华共同居住在九号房屋,故不同意马玲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马玲能否主张十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房屋已分别登记在马玲和卢军名下的情况下,是否视为已完成分割?
C 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关于产权份额的陈述能否作为马玲主张权利的依据?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九号房屋已登记在马玲名下,十号房屋已登记在卢军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登记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虽 C 号案件庭审笔录中当事人提及卢军和马玲对两套房屋有产权份额,但未明确具体份额,且此后房屋已分别登记至二人名下,应视为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
(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审查
马玲主张十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屋份额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登记在卢军名下的十号房屋存在权属争议。
从实际居住情况看,九号房屋由马玲居住使用,十号房屋登记在卢军名下,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符合家庭实际情况。若支持马玲的请求,可能导致房屋权属再次混乱,有违公平原则。
(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C 号民事判决已驳回陈静关于十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确认了卢志强与卢军之间过户行为的有效性。马玲在本案中主张份额,实质上是对该房屋权属的再次争议,缺乏新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马玲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房屋应及时明确权属份额
本案中,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因未及时明确份额,导致多年后产生纠纷。提醒拆迁安置家庭,在房屋分配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份额,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后续争议。
(二)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
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一旦完成登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当事人在处理房屋权属时,应重视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以明确权利归属。
(三)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
马玲因未能提供证明份额约定的充分证据,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提醒当事人,在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中,应注意留存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四)家庭财产分割应兼顾公平与实际需求
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两套房屋已分别由马玲和卢军居住使用并登记在各自名下,认定该分配方式符合公平原则和实际需求。家庭成员在分割财产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合理分配,避免过度主张权利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不动产权属登记是认定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尊重登记的效力;家庭财产分割应及时明确份额,兼顾公平与实际需求,以维护家庭和谐与财产稳定。对于当事人而言,重视产权登记、留存证据、理性主张权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