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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买公租房签了认购书,开发商不退钱咋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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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性质和用途受严格监管,严禁违规出售。北京通州区一起案例中,开发商将公租房当作商品房出售,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支付款项后,因房屋无法交付且无法办理产权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认购书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购房者)

被告:乙公司(由原北京市A公司更名而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联人物:

郑明、郑阳(原A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王芳(代林浩支付部分款项的案外人)

(二)事件经过

2012 年 9 月,林浩通过原北京市A公司(后更名为乙公司)的宣传,得知该公司在出售通州区范庄的在建楼房,销售人员称楼房为商品房可办理产权,并介绍了户型、面积、房款等情况。

2013 年 1 月 21 日,林浩与原A公司签订三份《A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分别认购通州区范庄公租房项目中拆迁定向安置房项目 X 幢 X 层西 X 号房屋(五号房屋)、X 幢 X 层西 X 号房屋(六号房屋)、X 幢 X 层西 X 号房屋(七号房屋),总价款分别为 440094 元、587186 元、389614 元。

认购书约定:原A公司须在二年内交付房屋;林浩符合北京市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入住后五年内为其办理产权证;如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原A公司无息退还全部房款;如未按时交房,按国家标准执行并办理退房手续。

合同签订后,林浩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支付购房款 140 万元,2013 年 5 月 16 日支付 16894 元,共计 1416894 元,原A公司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2014 年,应原A公司要求,林浩通过王芳支付面差补款、土地出让金及产权变更费共计 327789.65 元(王芳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向原A公司汇款两笔共计 427500 元,其中包含上述款项),但原A公司未出具收据。

原A公司承诺二年内交房,却迟迟未履行,且未办理产权证。林浩多次协商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三份认购书无效;2. 乙公司返还购房款 1416894 元、面差补款 70240.6 元、土地出让金 73651.2 元、产权变更费 183897.76 元,共计 1744683.56 元;3. 乙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各笔款项为基数,2019 年 8 月 19 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后按 LPR,分笔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 乙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乙公司辩称:1. 其通过拍卖获得原A公司股权后,原控制人郑明、郑阳拒不交接证照,无法核实与林浩的买卖合同关系;2.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林浩可能已收回房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三份《A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乙公司是否应返还林浩所主张的款项及支付利息?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分析

(一)认购书的效力认定

三份认购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坐落、价款、交付条件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案涉五号、六号、七号房屋均系公租房,公租房是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原A公司擅自出售公租房,改变了其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三份认购书应属无效。

(二)款项返还及利息支付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A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林浩购房款 1416894 元,乙公司作为原A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应返还该款项。

关于林浩主张的面差补款、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 327789.65 元,因认购书未约定相关款项,且原A公司未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无法认定该款项与案涉房屋的关联性,故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争议可另案主张。

林浩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有权请求返还价款的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故乙公司应按林浩主张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诉讼时效问题

林浩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认购书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返还购房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应从认购书被确认无效时起算,本案中认购书此前未被确认无效,故诉讼时效尚未经过,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林浩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签署的三份《A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分别针对五号房屋、六号房屋、七号房屋)无效;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林浩 1416894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认清公租房性质,拒绝违规交易

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仅限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严禁违规出售。购房者切勿轻信开发商 “可办理产权” 的承诺,避免因购买公租房导致合同无效,遭受财产损失。

(二)签订合同需谨慎,款项支付要留证

购买房屋时,应仔细核实房屋性质,要求开发商出示合法的产权证明和销售许可文件。

支付款项时,务必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并通过公司账户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或委托他人代付(如确需代付,应保留书面委托手续及款项关联性证据)。

(三)公司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

公司发生名称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况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购房者可向变更后的公司主张权利,无需担心主体变更导致维权无门。

(四)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基于合同无效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购房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开发商应守法经营,杜绝虚假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不得虚假宣传将公租房当作商品房出售,否则需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公租房认购书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既维护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严肃性,也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提醒广大购房者要提高警惕,远离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违规交易;开发商要诚信守法,避免因违法销售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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