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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公租房严禁违规出售,交易无效开发商退房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严禁违规出售。北京通州区一起案例中,购房者购买了开发商擅自出售的公租房,因房屋无法交付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交易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凯(购房者)

被告:丁公司(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由原某某建筑集团更名而来)

关联人物:

孙涛(丁公司副总,涉案房屋最初登记在其名下)

梁伟、梁丽(原某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吴刚(通过司法拍卖受让原某某集团股权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事件经过

2014 年 4 月,赵凯经丁公司副总孙涛介绍,购买该公司在通州区房屋(一号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总房价为 768120 元。

2014 年 4 月 1 日,原某某集团(后更名为丁公司)向赵凯出具 3 张收据,分别记载收到赵凯交来的一号房屋房款 389935 元、面积补差款 26130 元、土地出让金 30724.8 元、产权变更费 76715.99 元,共计 523505.79 元,收据上加盖了原某某集团的财务专用章。

2014 年 4 月 2 日,赵凯向孙涛账户支付 768120 元(包含上述收据记载的 523505.79 元)。孙涛带赵凯到原某某集团财务处,将房屋登记名字从孙涛变更为赵凯,并告知后续事宜由其与原某某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梁丽处理。原某某集团称 2014 年 11 月底可交房,但到期后并未交付。赵凯实地查看发现房屋处于烂尾状态,后了解到一号房屋是不可上市交易的公租房。

此后,赵凯多次与原某某集团交涉,对方既不交房也不退款。2023 年 4 月 27 日,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受让原某某集团 100% 股权,同年 8 月 1 日,原某某集团更名为丁公司。赵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公司返还购房款 523505.79 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丁公司辩称:1. 其通过拍卖获得原某某集团股权后,原控制人梁伟、梁丽拒不交接证照文件,无法核实赵凯所述交易;赵凯未提供购房合同及向公司支付房款的记录,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原某某集团曾违法售卖公租房,在政府协调下已返还 80 户购房款,赵凯可能已收回房款。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赵凯与原某某集团(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丁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关系的认定

赵凯虽未与原某某集团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原某某集团向赵凯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明确记载收到赵凯支付的一号房屋房款、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且有赵凯向孙涛的付款记录及房屋登记名字变更的表格单佐证。

孙涛作为原某某集团副总,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结合收据等证据,可认定赵凯与原某某集团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

丁公司辩称无法核实交易及赵凯可能已收回房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抗辩意见不成立。

(二)买卖行为的效力

公租房是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性质和用途受法律严格限制,擅自出售公租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某某集团擅自将一号房屋(公租房)出售给赵凯,改变了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和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买卖行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原某某集团已更名为丁公司,其权利义务由丁公司承继。原某某集团收取了赵凯 523505.79 元,应予以返还。

赵凯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有权请求返还价款的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故丁公司应按赵凯主张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诉讼时效问题

赵凯请求返还购房款的权利基于双方买卖行为无效,诉讼时效应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时起算,而非从约定交房时间或知道房屋为公租房时起算。

本案中,双方买卖行为的效力尚未经确认,故诉讼时效尚未经过,丁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赵凯与被告丁公司之间买卖北京市通州区范某一号房屋(4 号楼西单元 1005 号)的行为无效;

被告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凯 523505.79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赵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警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违规交易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违规出售、转让。购房者应提高警惕,切勿购买此类房屋,以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权益受损。

(二)房屋买卖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规范付款

购买房屋时,应与出卖人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明确房屋性质、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付款时应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公司账户,并要求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避免向个人转账,以防出现纠纷时难以举证。

(三)企业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

公司发生名称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况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购房者无需因企业变更而担心维权无门。

(四)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特殊规定

涉及合同无效的纠纷,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而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购房者在权益受损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五)开发商应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出售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还需承担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公租房买卖行为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既维护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严肃性,也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提醒广大购房者要认清房屋性质,远离违规交易;开发商要守法经营,避免因违法销售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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