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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其交易效力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北京某区一起案例中,原房主以购房者非本村村民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却被法院驳回,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关注。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原房屋所有权人,某村村民)
被告:赵磊(首次购房者,北京市某区居民,已去世)
第三人:吴强、刘芳(吴强为某村村民,从赵磊处购得房屋)
第三人:孙伟(房屋买卖介绍人,某村村民)
关联人物:
钱勇、钱丽、钱军(赵磊的继承人)
(二)事件经过
周明是某村村民,其名下有一处位于某村的二号院(宅基地图号为 ×××),登记有北房五间,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3 年 9 月 18 日,经孙伟介绍,周明将二号院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赵磊,周明向赵磊出具了收条。赵磊并非某村村民,而是北京市某区居民。
不久后,赵磊将二号院卖给吴强(某村村民),并将周明出具的收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吴强,吴强与刘芳共同占有使用该房屋。
2018 年,因某村进行新农村建设,二号院被拆除,置换了新的安置房。
2018 年 9 月 17 日,周明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吴强、刘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号院的五间北房归其所有。庭审中,吴强提供了一份 2004 年 3 月 10 日的协议书,内容为周明将二号院卖给吴强,价款 8000 元,但经鉴定,协议书中 “周明” 的签名与样本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2020 年 1 月 6 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明的诉讼请求;周明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周明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赵磊于 2003 年就二号院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赵磊并非本村村民。
钱勇、钱丽、钱军作为赵磊的继承人,未到庭答辩,经询问称赵磊曾在某村购买房屋,不久后转售他人,因赵磊已去世,三人对具体情况不清楚,也不主张涉案房屋的权利。
孙伟、吴强、刘芳述称,2003 年经孙伟介绍,赵磊购买二号院,不久后赵磊将房屋卖给吴强,并交付了收条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故不同意周明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赵磊是否将二号院卖给了吴强?
周明主张其与赵磊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案件分析
(一)赵磊与吴强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实认定
钱勇、钱丽、钱军作为赵磊的继承人,虽不清楚具体交易细节,但均表示赵磊购房后不久将房屋转售他人,其陈述具有中立性,可信度较高。
吴强、刘芳称赵磊将房屋卖给吴强,与钱勇等人的陈述一致,且吴强持有周明向赵磊出具的收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
按照周明所述,吴强自 2005 年起占用涉案房屋,至今无其他人就该房屋主张权利,进一步佐证了赵磊向吴强出售房屋的事实。
综上,赵磊将二号院卖给吴强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认定。
(二)周明与赵磊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为非本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本案中,赵磊已将房屋转卖给吴强,而吴强是某村村民。
吴强作为本村村民,与赵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在此情况下,周明主张其与赵磊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缺乏实际意义,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从维护交易秩序和诚信原则出发,周明在房屋已被多次流转且新的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再主张最初的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周明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很关键
农村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应为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吴强作为某村村民,其与赵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存在风险,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无法取得产权等问题,应谨慎为之。
(二)房屋流转后再主张原合同无效难获支持
农村房屋经过多次流转,若后续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如买受人为本村村民),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原房主再主张最初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这体现了法律维护交易稳定和诚信原则的精神,避免当事人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随意反悔。
(三)交易过程要留存书面证据
农村房屋买卖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要妥善保管收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交接凭证等材料,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证明交易事实。
(四)尊重农村交易习惯,及时主张权利
农村房屋买卖有其特殊性,交易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持有产权证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
当事人发现权利被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流转事实、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驳回了周明的诉讼请求。这提醒农村房屋买卖的当事人,要遵守法律规定,谨慎交易,注重留存证据,同时秉持诚信原则,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于原房主而言,不能因房屋价值变化等原因随意反悔,否则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