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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二手房带车位办不了产权,法院判令各方协助过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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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时,若约定附带车位,却多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者该如何维权?北京西城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开发商先将车位过户给原房主,再由原房主过户给购房者,明确了各方的协助义务。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二手房及车位买受人)

被告:郑峰(二手房及车位原房主)

被告:乙公司(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郑峰从乙公司购买了位于某处的一号房屋及一个地下车位。2013 年 4 月 3 日,林浩与郑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峰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林浩,成交价格 1500 万元,包含附属配套设施等。

合同签订后,林浩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一号房屋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登记至林浩名下。2014 年 11 月 17 日,林浩与乙公司签订《车位号确认函》,确认其购买的车位为三号车位。此后,林浩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地下停车位管理协议》,自 2015 年起持续支付车位管理费并使用三号车位至今。

然而,乙公司一直未为林浩办理三号车位的所有权证。林浩多次要求郑峰和乙公司配合办理,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三号车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郑峰辩称:从未将车位出售给林浩,林浩所持合同中 “附带车位” 的手写内容无双方签字确认,其持有的合同附件为空白,且该手写笔迹并非双方或中介人员所写;即便涉及车位,林浩的主张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乙公司辩称:与林浩之间无合同关系,案涉车位虽可办理产权证,但林浩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林浩与郑峰之间是否就三号车位达成买卖合意?

郑峰和乙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林浩办理三号车位的不动产权登记?

林浩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分析

(一)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中,案涉车位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林浩在知晓车位具备过户条件后提起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故郑峰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二)郑峰与乙公司之间的车位买卖关系

郑峰与乙公司签订《车位认购保留协议》,明确约定郑峰认购案涉小区地下停车位一个,总金额 15 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乙公司向郑峰开具了车位款发票(付款单位为某科技发展公司,郑峰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乙公司未与该科技发展公司另行签订车位买卖合同。

综上,可认定郑峰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车位买卖关系。

(三)林浩与郑峰之间的车位买卖关系

林浩与郑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文中明确约定,售房款包括附属配套设施。

合同签订后,林浩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郑峰向林浩提供了其与乙公司的《车位认购保留协议》及车位购置发票原件。

林浩据此与乙公司签订《车位号确认函》,与物业公司签订《地下停车位管理协议》,并长期支付车位管理费、使用三号车位,郑峰对此未提出异议。

虽然双方所持合同附件存在差异,但结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就三号车位的买卖达成合意,车位买卖关系成立。郑峰的抗辩意见与一般经验逻辑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四)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案涉车位现登记在乙公司名下,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

乙公司作为车位的初始登记权利人,有义务协助郑峰办理车位产权转移登记。

郑峰在取得车位产权后,有义务协助林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乙公司协助被告郑峰将位于某处三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6)西城区不动产权第 × 号)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郑峰名下;

上述判项办理后一日内,被告郑峰协助原告林浩将位于某处三号车位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林浩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交易中附带车位的约定要明确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若涉及车位买卖,应在合同主文或附件中明确约定车位的位置、价格、产权状况及过户时间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仅作口头约定或在合同中添加未经确认的手写内容。

要求卖方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购买协议、付款凭证等材料,核实车位的权属情况。

(二)及时核实车位产权状况,积极主张权利

购买附带车位的二手房后,要及时了解车位是否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

若发现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应及时与卖方、开发商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车位使用证明等),在具备办理条件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引发纠纷。

(三)开发商与原房主的协助义务不可推卸

开发商作为车位的初始权利人,有义务协助原房主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原房主在取得车位产权后,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任何一方以无合同关系、不知情等理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购房者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购房者应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车位认购协议、付款凭证、车位确认函、管理费支付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证明车位买卖关系及使用情况。

本案中,法院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林浩与郑峰之间的车位买卖关系成立,判令乙公司和郑峰先后协助林浩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充分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提醒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中要谨慎约定附带车位的相关事宜,及时核实产权状况,保留好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警示卖方和开发商要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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