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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额房屋交易中,买方违约后,卖方能否按合同约定的 “总价款 20%” 主张违约金?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违约金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约定过高时法院可依法调减,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甲公司(房屋出卖人)
被告一:陈明(原买受人)
被告二:丙公司(买受人变更后的主体,与陈明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乙公司(居间中介)
(二)事件经过
2024 年 1 月 15 日,甲公司与陈明在乙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明购买甲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二号房屋,总价款 6000 万元(其中房屋作价 1236 万元,设备设施作价 4764 万元)。后双方签订《买受人变更协议》,将买受人变更为丙公司,陈明与丙公司承担连带履行责任。
合同签订后,陈明支付定金 100 万元,但未按补充协议约定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前将 1800 万元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逾期超过 30 天。2024 年 4 月 9 日,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陈明发送律师函,催告其于 4 月 19 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陈明收到函件后仍未付款,甲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 1100 万元(按总价款 6000 万元的 20% 计算,扣减已付定金 100 万元)。
二被告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二号房屋实际价值 617.76 万元,甲公司后续以 5500 万元出售,差价损失仅 500 万元,1100 万元违约金是实际损失的 2.2 倍;合同中设备设施作价 4764 万元但无实际物品,应以房屋本身价款 1236 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合同系中介提供的格式文本,对违约金条款未尽提示义务,且二被告系资金链断裂而非恶意违约,请求法院调减。
经查,甲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将二号房屋以 5500 万元出售给他人,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售价不实。
(三)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的 “总价款 20%” 违约金是否过高?
违约金计算基数应按 6000 万元还是 1236 万元确定?
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标准如何把握?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受人变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逾期超过 30 天,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金过高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
合同约定按总价款 6000 万元的 20% 计算违约金(1200 万元),扣减定金后主张 1100 万元。
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房屋转售差价 500 万元(6000 万元 - 5500 万元),1100 万元远超实际损失,符合 “过分高于” 的情形。
二被告系资金链断裂导致违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三)违约金计算基数的认定
合同明确约定总价款 6000 万元(含房屋及设备设施),虽设备设施作价 4764 万元但无实际物品,存在不合理之处,但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定价方式。
法院结合公平原则,认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基础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而非仅以房屋本身价款 1236 万元计算。
(四)调减后的违约金数额
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损失(500 万元)、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扣减已付定金 100 万元后,酌情确定违约金为 400 万元,既弥补了甲公司的损失,又避免了惩罚性赔偿。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陈明、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 400 万元;
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把控
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应参考可能的实际损失(如差价、利息等),避免约定过高(一般不超过损失的 30%),否则可能面临法院调减。
大额交易中,可约定 “按日计算违约金” 并设置上限,兼顾约束性与合理性。
(二)价款构成的明确性
房屋价款与附属设施作价应分开列明,并附详细清单,避免因 “虚高作价” 引发争议,影响违约金计算基数的认定。
买方应仔细审核价款构成,对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避免事后以 “作价不实” 抗辩。
(三)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如存在 “高额违约金” 等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应采取加粗、标注等方式提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影响条款效力。
买方签约时应重点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对疑问条款要求中介或卖方解释说明。
(四)违约后的损失举证
卖方主张违约金时,应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转售合同、差价计算依据等),以便法院准确认定损失范围。
买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需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明确了 “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原则,过高部分可依法调减” 的裁判规则,强调了合同约定的合理性与实际损失的关联性,为房屋买卖双方防范违约金纠纷提供了务实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