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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外销商品房开发商未按约过户,购房者如何主张权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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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销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购房者能否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购房者支付全款并实际使用房屋后,开发商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存在面积争议或企业被吊销执照,也不能免除该义务,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明(购房者)

被告:丙公司(外销商品房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1997 年 4 月 25 日,钱明与丙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钱明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九号房屋(公寓),总价款 25 万美元;丙公司需于 1997 年 5 月 15 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 30 日内共同办理过户审批手续。

合同签订后,钱明按约支付 25 万美元购房款,丙公司交付房屋并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出具购房发票。但因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面积是实际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存在争议,且丙公司后续被吊销营业执照,过户事宜搁置。2023 年 12 月 27 日,钱明缴纳房屋买卖契税,并确认九号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多次要求丙公司配合过户无果后起诉,请求:1. 判令丙公司配合办理九号房屋过户手续,将产权证办至钱明名下;2. 诉讼费由丙公司承担。

丙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争议焦点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是否有效?

丙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钱明办理九号房屋过户手续?

面积争议及企业被吊销执照能否成为丙公司拒绝过户的理由?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钱明与丙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丙公司作为出卖人,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是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

(二)过户义务的履行条件

钱明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 25 万美元,丙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且房屋已实际交付钱明使用,钱明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钱明于 2023 年 12 月缴纳契税,案涉房屋登记表证明九号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过户的客观条件已成就;

丙公司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抗辩理由的不成立性

面积争议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细节问题,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按合同约定解决,但不能成为丙公司拒绝履行主要过户义务的理由;

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需承担原有的民事义务,包括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钱明将北京市朝阳区九号房屋过户至钱明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外销商品房交易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明确化:签订预售契约时,需明确房屋面积(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价款计算方式、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留存付款凭证:通过合规渠道支付房款,要求开发商出具正规发票,保存付款记录(如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房屋交付后,应主动催促开发商办理过户,若遇拖延或争议,可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二)开发商的办证义务

开发商不得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内部经营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法人主体资格存续期间,需对其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即便存在合同履行争议(如面积、税费),也应先配合完成过户,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其他纠纷,不得以此为由阻碍主要义务的履行。

(三)购房者的维权要点

举证准备:起诉时需提交预售契约、购房发票、契税缴纳证明、房屋实际使用证据(如物业费、水电费单据)等,证明合同关系及履行情况;

应对企业异常状态:若开发商被吊销执照或失联,可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推进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四)外销房与内销房的共性与差异

外销商品房在交易流程、税费标准等方面与内销房存在差异,但在过户义务上具有共性:开发商均需在购房者履行付款义务后配合办证;

购买外销房时,需额外关注外汇支付、涉外审批等特殊要求,确保交易合规。

本案明确了 “外销商品房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的裁判规则,强调了合同严守原则,为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违约时的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对企业合规履行合同义务具有警示意义。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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