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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产权房交易中,因房屋无法交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购房者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房屋无法交付且双方协商一致退房的,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小产权房出卖人)
(二)事件经过
2016 年,陈明与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的七号房屋(小产权房),总价 242 万元,先行支付 220 万元,剩余 22 万元待交房后支付。
2016 年 9 月 1 日,陈明通过同学赵磊代为向甲公司支付 20 万元购房款;2016 年 10 月 24 日,陈明直接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转账 200 万元。同年 9 月 26 日,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七号房屋房款 242 万元(已付 220 万),交款人注明为赵磊。
此后,因七号房屋系小产权房,始终无法交付。2022 年 7 月,陈明向周伟发送退款账户,多次催促退款无果。2023 年 7 月,陈明起诉请求:1. 判令甲公司返还购房款 220 万元及利息(以 2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 诉讼费、保全费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辩称:认可收到 220 万元购房款,但目前无力退款,公司另有 270 余套同类房屋可交付,不同意支付利息。经查,七号房屋及同类房屋均无法交付。
(三)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返还 220 万元购房款?
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退款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退款义务的认定
陈明与甲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可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
七号房屋因小产权房性质无法交付,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双方就退款达成一致(陈明发送账户、甲公司未拒绝),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甲公司以 “可交付其他房屋” 抗辩,但同类房屋均无法交付,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应返还购房款。
(二)利息损失的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应赔偿损失,利息属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损失;
陈明主张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最后付款日)起算利息,但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退款时间或此前存在明确催款行为;
双方就退款协商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陈明正式起诉时间为 2023 年 7 月,法院酌定从立案日起算利息,兼顾公平原则与证据情况。
(三)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影响
小产权房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无法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相关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但合同无效或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无论合同效力如何,甲公司均需返还购房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明购房款 220 万元及利息(以 22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驳回原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小产权房交易的风险提示
合同效力风险: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购房者难以取得合法所有权;
交付风险:此类房屋常因政策限制、手续不全无法交付,且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时退款困难;
维权局限:即使起诉要求退款,若开发商无履行能力,判决可能难以执行。
(二)购房款支付的证据留存
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性质、交付时间、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
支付房款时通过银行转账,注明 “购房款” 及房屋信息,要求出卖人出具正规收据并加盖公章;
留存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催款、协商退款的过程。
(三)利息主张的合理范围
利息起算时间一般从明确主张退款或起诉之日起算,需提供催款证据(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
利率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过高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四)协商退款的技巧
发现房屋无法交付时,及时与开发商协商退款,签订书面退款协议明确金额、期限;
若开发商拖延,可通过发律师函、起诉等方式施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本案明确了 “小产权房无法交付时,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合理利息” 的裁判规则,警示购房者谨慎参与小产权房交易,同时强调了证据留存对维护权益的重要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