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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赠与后开发商不配合,如何确认使用权归属?北京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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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赠与完成多年,原共有人离世后,证却迟迟无法变更。当房屋使用权遭遇确认难题,法律如何保障权益归属?这起真实案例,为你拆解小产权房交易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陆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诉讼费由被告甲公司一分公司承担。

陆明称,2010 年,他与陈华在甲公司一分公司购买了一号房屋,当时被告确认房屋权利归他与陈华共有 。2011 年 12 月 27 日,陈华将名下份额通过赠与协议转让给他,且协议已实际履行,此后房屋一直由他支配使用 。疫情结束后,他要求被告变更使用权证内容,明确房屋使用权归属,被告却拖延未办 。为维护权益,陆明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甲公司一分公司未进行答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买卖过程:2010 年 5 月 8 日,陆明、陈华与甲公司一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336225 元购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签约后,二人支付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权利证书,登记权利人为陆明、陈华 。需注意的是,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性质。

赠与协议履行:2011 年 12 月 27 日,在律师见证下,陆明与陈华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陈华自愿将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陆明,陆明接受赠与 。2023 年 1 月 4 日,陈华去世。

诉讼起因:2023 年 11 月,因被告未按要求变更房屋使用权证,陆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一号房屋的使用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华与陆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陆明能否依据赠与协议取得一号房屋的使用权?

(二)法律分析

赠与协议效力认定:陈华与陆明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即便房屋为小产权房,赠与协议在合同双方之间的效力不受影响,因此赠与关系合法成立。

使用权归属判定:陈华将其房屋份额赠与陆明并实际履行后,陆明取得了房屋全部份额对应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利受保护,陆明作为房屋全部份额的实际享有者,有权对房屋进行居住使用,其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归自己所有的诉求合理合法。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陆明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

法院认为,陆明与陈华的赠与协议有效,陆明基于赠与取得房屋全部使用权益,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甲公司一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案件启示

(一)小产权房交易风险警示

产权受限:小产权房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无法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不能合法上市交易、抵押,购买后可能面临拆迁无补偿、无法过户等风险 。

合同效力与物权分离:虽然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赠与协议在双方间可能有效,但无法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归属,仅能依据合同主张债权 。

(二)财产赠与注意事项

签订书面协议:涉及房产等重要财产赠与,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标的、份额、履行方式等,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协议效力 。

及时办理手续:若赠与财产涉及权属变更(如房产过户、股权变更登记等),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益无法对抗第三人 。

(三)法律建议

遇到小产权房纠纷或财产赠与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合同效力、权益归属,协助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规避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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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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