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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乙公司协助将一号房屋(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明称,自己原是乙公司员工,受公司要求购买其开发的一号房屋,并分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产权转移登记义务,陈明曾起诉至法院,2022 年 8 月 26 日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如今,基于生效判决和《民法典》相关规定,乙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购房及纠纷过程:2013 年,陈明作为乙公司营销部经理,支付 5 万元定金认购一号房屋 。2014 年,陈明因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并判刑,期间乙公司在 2018 年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称陈明不具备购房资格,但该通知由陈明父亲签收,陈明未及时知晓 。此前诉讼中,双方均认可陈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244796 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乙公司也未交付房屋及办理相关手续 。
生效判决与资格变化:2021 年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但因当时陈明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驳回其过户请求 。2024 年 8 月,陈明提交购房资格核验通过证明,表明已具备购房资格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陈明具备购房资格后,能否要求乙公司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义务: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乙公司作为出卖方,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法定义务。
购房资格的影响:此前因陈明不具备购房资格,法院未支持过户请求。但当陈明取得购房资格后,合同履行障碍消除,乙公司不能再以资格问题拒绝履行义务 。
被告缺席后果: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陈明将一号房屋登记至陈明名下。
这一判决明确了乙公司的协助义务,保障了陈明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屋产权登记顺利进行。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签订书面合同:购房时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手续办理等关键条款 。
关注资格政策:及时了解当地购房政策,确认自身购房资格,避免因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或合同履行受阻 。
留存交易证据:保存好定金收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
(二)卖房者责任提醒
诚信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应依约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或拖延办理过户 。
积极应对诉讼: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参与诉讼,行使答辩、举证权利,避免因缺席导致不利后果 。
(三)法律建议
遇到房屋产权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救济途径 。律师可协助梳理证据、分析案件走向,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确保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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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