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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动产交易体系中,农村房屋交易因涉及宅基地特殊属性,蕴含着复杂的法律风险。当农村房屋连环买卖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合同无效时,交易双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如何界定责任归属?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案例,深入剖析农村房屋交易中的法律要点与责任分配机制。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强、林勇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确认刘芳与陈昊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确认陈昊与王明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王明返还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院及院内房屋;
本案诉讼费由陈昊、王明承担。
林强、林勇称,2007 年 11 月 22 日,刘芳将属于自己的一号院及院内房屋以 5 万元转让给陈昊,陈昊户籍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某县;2013 年 3 月 31 日,陈昊又以 32 万元将房屋转卖给王明。因陈昊、王明均非房屋所在地村民,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提起诉讼。诉讼中刘芳去世,林强、林勇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
(二)被告的抗辩与反诉
陈昊辩称:认可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先听王明意见。
王明辩称并反诉:同意合同无效,但要求林强、林勇及陈昊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提出反诉请求:
赔偿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258219 元;
给付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120773 元;
赔偿中介费损失 1 万元;
赔偿律师费损失 6.4 万元;
在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前,暂不返还一号院及相关证件;
对方承担本案诉讼及评估费用。
(三)原告与被告针对反诉的答辩
林强、林勇针对反诉辩称:与王明无直接交易,王明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益;无法确认中介费真实性,且中介服务属另一法律关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不同意支付。
陈昊针对反诉辩称:林强、林勇要求返还宅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按评估金额赔偿,自己作为中间商不应赔。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与交易:一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刘芳名下。2007 年,陈昊从刘芳处购得房屋并支付 5 万元,刘芳交付房屋,陈昊对房屋进行修缮;2013 年,王明从陈昊处购得房屋并支付 32 万元,房屋由王明占有 。
当事人身份信息:陈昊户籍地在河北省,系外村村民;王明为城镇居民 。
家庭关系与继承:刘芳与林强系夫妻,育有林强、林勇,长子林辉先于刘芳去世,林辉之子林超放弃参与本案诉讼 。
评估情况:经法院委托评估,一号院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约 258219 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为 120773 元,王明支付评估费 1 万元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两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及宅基地应如何返还?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如何分担?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规,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房屋买卖需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陈昊、王明均不具备房屋所在地村民身份,因此两份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
返还义务认定:合同无效后,王明作为房屋最终占有人,应返还一号院及房屋;林强、林勇作为刘芳继承人,有权接收返还 。
损失责任划分:三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综合交易过程、获利情况等因素,划定过错比例:林强、林勇承担 60%,陈昊承担 20%,王明承担 20% 。以评估价为参考,按比例分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损失;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林强、林勇支付;中介费、律师费因属不同法律关系或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刘芳与陈昊、陈昊与王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
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并返还一号院及房屋给林强、林勇;
林强、林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明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120773 元;
林强、林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明信赖利益损失 154931.4 元;
陈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明信赖利益损失 51643.8 元。
这一判决明确了合同效力,厘清了各方返还与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红线
严守主体资格: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大概率无效,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
警惕连环交易:连环买卖增加交易复杂性与风险,一旦合同无效,各方权益均难保障 。
(二)合同无效应对策略
及时止损:发现合同无效,应尽快协商返还财产,减少损失扩大 。
保留证据:保存交易凭证、沟通记录、评估报告等,为后续索赔或维权提供依据 。
(三)风险防范建议
政策咨询:交易前咨询村委会或专业律师,确认房屋性质及交易合法性 。
规范合同:即使符合交易条件,也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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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