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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卖家毁约想收回房屋,法院会支持吗?北京律师分析判决逻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卖了多年,卖家突然反悔想收回?宅基地买卖到底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今天通过真实案例,带你看懂农村房产交易中的法律红线。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陆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确认与被告马强于 2017  4 月 14 日签订的《契约》有效;

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 XX 号院内的一号房屋(正房 4 间)归自己所有。

陆明称,自己是本村村民,马强在村内有一号房屋。2017  4 月 14 日,马强将房屋卖给自己,双方签订《契约》。陆明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房屋也交付使用多年。他认为,自己作为本村村民,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起诉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马强辩称:

宅基地属于自己,现在想毁约;

陆明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

契约未经过村委会盖章,不同意将房屋给陆明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身份与房屋权属:陆明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一号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马强名下;

契约签订:2017  4 月 14 日,由李某代笔,马强立下《契约》,约定将一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卖给陆明,总价 8500 元,款项当场付清,明确土地及财产所有权归陆明;

履行情况:签订契约后,陆明使用房屋至今未翻建,马强称儿子儿媳曾居住,卖房后土地使用证由陆明从村委会取走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契约》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

马强能否以宅基地为由毁约?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

陆明是本村集体成员,有权使用集体土地,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一户一宅” 与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告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但该原则主要规范宅基地申请,不直接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违反该原则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村委会盖章的必要性:法律未强制要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需村委会盖章,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合法,契约有效;

物权转移判定: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房屋交付使用,物权已发生转移,马强无权单方面毁约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陆明与马强于 2017  4 月 14 日签订的《契约》有效;

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 XX 号院内一号房屋(正房 4 间)归陆明所有 。

这一判决明确了合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后物权归属的确定性。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核实身份与权限:确保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跨村或非集体成员交易;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房屋、宅基地权属及违约责任,尽量经村委会备案;

保留交易证据:留存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防范卖家反悔

(二)卖房者警示

谨慎处置房产: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紧密相连,出售后可能丧失相关权益;

遵守契约精神:合同生效且履行后,不得随意毁约,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风险提示

跨区域交易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政策变动影响:“一户一宅” 等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后续权益,交易前需充分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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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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