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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了多年,卖家突然反悔想收回?宅基地买卖到底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今天通过真实案例,带你看懂农村房产交易中的法律红线。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陆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确认与被告马强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契约》有效;
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 XX 号院内的一号房屋(正房 4 间)归自己所有。
陆明称,自己是本村村民,马强在村内有一号房屋。2017 年 4 月 14 日,马强将房屋卖给自己,双方签订《契约》。陆明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房屋也交付使用多年。他认为,自己作为本村村民,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起诉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马强辩称:
宅基地属于自己,现在想毁约;
陆明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
契约未经过村委会盖章,不同意将房屋给陆明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身份与房屋权属:陆明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一号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马强名下;
契约签订:2017 年 4 月 14 日,由李某代笔,马强立下《契约》,约定将一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卖给陆明,总价 8500 元,款项当场付清,明确土地及财产所有权归陆明;
履行情况:签订契约后,陆明使用房屋至今未翻建,马强称儿子儿媳曾居住,卖房后土地使用证由陆明从村委会取走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契约》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
马强能否以宅基地为由毁约?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
陆明是本村集体成员,有权使用集体土地,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反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
“一户一宅” 与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告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但该原则主要规范宅基地申请,不直接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效力,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违反该原则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村委会盖章的必要性:法律未强制要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需村委会盖章,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合法,契约有效;
物权转移判定: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房屋交付使用,物权已发生转移,马强无权单方面毁约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陆明与马强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契约》有效;
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 XX 号院内一号房屋(正房 4 间)归陆明所有 。
这一判决明确了合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后物权归属的确定性。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核实身份与权限:确保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跨村或非集体成员交易;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房屋、宅基地权属及违约责任,尽量经村委会备案;
保留交易证据:留存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防范卖家反悔 。
(二)卖房者警示
谨慎处置房产: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紧密相连,出售后可能丧失相关权益;
遵守契约精神:合同生效且履行后,不得随意毁约,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
(三)法律风险提示
跨区域交易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政策变动影响:“一户一宅” 等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后续权益,交易前需充分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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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