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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卖房,合同为何被判无效?北京房地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结婚多年的房子,竟在自己毫不知情时被丈夫偷偷卖给继子?面对这种 “婚内暗操作”,法律如何守护配偶的权益?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你看懂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吴敏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陆川与已故前夫陆恒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被告将一号房屋返还,并过户至原告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吴敏称,她与陆恒于 1997 年 6 月 25 日再婚,婚后未育。陆川是陆恒再婚前的儿子。2008 年 6 月,陆恒从甲报社购得一号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2020 年 12 月 30 日,陆恒瞒着她与陆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直到 2023 年 2 月陆恒去世,她查询财产时才发现此事。吴敏认为,陆恒与陆川恶意串通,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陆川辩称:

房产归属异议:一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是父亲陆恒前妻苏晴生前单位分配,分配时间在吴敏与陆恒结婚前,且二人未出资,吴敏对房屋无权利;

实际产权主张:房屋实为自己所有,因留学期间无法回国,委托父亲代签购房合同,购房款也由自己支付;

合同效力辩护:父亲以买卖和赠与方式过户,是对自己产权的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

主体资格质疑:即使合同无效,房屋涉及继承纠纷,吴敏非适格返还主体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婚姻与家庭关系:

陆恒与苏晴 1976 年结婚,育有一子陆川,苏晴 1990 年去世;

陆恒与吴敏 1997 年再婚,未生育子女 。

房屋来源与交易:

1990 年,苏晴单位分配一号房屋;

2008 年 6 月,陆恒与甲报社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得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2020 年 12 月 30 日,陆恒与陆川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600 万元,同日陆川取得不动产权证;

2023 年 2 月,陆恒去世 。

被告举证情况:

提交委托书、甲报社说明、转账凭证等,证明房屋系自己委托父亲购买;

出示遗嘱、赠与协议,主张父亲同意将房屋赠与自己

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吴敏与陆恒的夫妻共同财产?

陆恒与陆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吴敏能否要求直接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房屋虽由苏晴单位分配,但陆恒在与吴敏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陆川主张委托购房证据不足,无法推翻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合同效力判定:

陆恒与陆川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吴敏同意擅自交易,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无效情形 ;

即便存在赠与合意,也因侵犯吴敏财产份额而无效

房屋返还与过户:

合同无效后,陆川应返还房屋,但因陆恒去世,房屋涉及继承问题,需通过继承程序处理

吴敏直接要求过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陆恒与陆川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吴敏要求返还并过户房屋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原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四、案件启示

(一)婚姻财产共有人注意事项

关注财产变动:及时掌握配偶名下房产、大额资产的交易情况,避免 “被过户” 风险 ;

保留出资证据:对购房、装修等共同财产支出保留凭证,证明权益归属

明确财产约定:再婚家庭可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减少纠纷

(二)房产交易参与者警示

核查产权状态:购房前务必查询房屋产权人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处分限制

取得共有人同意: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交易,需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谨慎处理继承房产:涉及继承的房产交易,需先完成继承程序,明确产权归属后再交易

(三)法律风险提示

恶意串通后果:通过虚构交易、隐瞒共有人等方式处分财产,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继承与财产混同:再婚家庭应警惕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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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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