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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的房子,竟在自己毫不知情时被丈夫偷偷卖给继子?面对这种 “婚内暗操作”,法律如何守护配偶的权益?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你看懂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吴敏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陆川与已故前夫陆恒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被告将一号房屋返还,并过户至原告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吴敏称,她与陆恒于 1997 年 6 月 25 日再婚,婚后未育。陆川是陆恒再婚前的儿子。2008 年 6 月,陆恒从甲报社购得一号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2020 年 12 月 30 日,陆恒瞒着她与陆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直到 2023 年 2 月陆恒去世,她查询财产时才发现此事。吴敏认为,陆恒与陆川恶意串通,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陆川辩称:
房产归属异议:一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是父亲陆恒前妻苏晴生前单位分配,分配时间在吴敏与陆恒结婚前,且二人未出资,吴敏对房屋无权利;
实际产权主张:房屋实为自己所有,因留学期间无法回国,委托父亲代签购房合同,购房款也由自己支付;
合同效力辩护:父亲以买卖和赠与方式过户,是对自己产权的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
主体资格质疑:即使合同无效,房屋涉及继承纠纷,吴敏非适格返还主体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婚姻与家庭关系:
陆恒与苏晴 1976 年结婚,育有一子陆川,苏晴 1990 年去世;
陆恒与吴敏 1997 年再婚,未生育子女 。
房屋来源与交易:
1990 年,苏晴单位分配一号房屋;
2008 年 6 月,陆恒与甲报社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得房屋并取得房产证;
2020 年 12 月 30 日,陆恒与陆川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600 万元,同日陆川取得不动产权证;
2023 年 2 月,陆恒去世 。
被告举证情况:
提交委托书、甲报社说明、转账凭证等,证明房屋系自己委托父亲购买;
出示遗嘱、赠与协议,主张父亲同意将房屋赠与自己 。
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吴敏与陆恒的夫妻共同财产?
陆恒与陆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吴敏能否要求直接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房屋虽由苏晴单位分配,但陆恒在与吴敏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陆川主张委托购房证据不足,无法推翻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
合同效力判定:
陆恒与陆川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吴敏同意擅自交易,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无效情形 ;
即便存在赠与合意,也因侵犯吴敏财产份额而无效 。
房屋返还与过户:
合同无效后,陆川应返还房屋,但因陆恒去世,房屋涉及继承问题,需通过继承程序处理 ;
吴敏直接要求过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陆恒与陆川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吴敏要求返还并过户房屋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这一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原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四、案件启示
(一)婚姻财产共有人注意事项
关注财产变动:及时掌握配偶名下房产、大额资产的交易情况,避免 “被过户” 风险 ;
保留出资证据:对购房、装修等共同财产支出保留凭证,证明权益归属 ;
明确财产约定:再婚家庭可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减少纠纷 。
(二)房产交易参与者警示
核查产权状态:购房前务必查询房屋产权人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处分限制 ;
取得共有人同意: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交易,需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
谨慎处理继承房产:涉及继承的房产交易,需先完成继承程序,明确产权归属后再交易 。
(三)法律风险提示
恶意串通后果:通过虚构交易、隐瞒共有人等方式处分财产,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继承与财产混同:再婚家庭应警惕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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