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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万买的房子,突然被告知合同无效?钱还能要回来吗?今天带大家看一起因恶意串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真实案例,剖析背后的法律逻辑,教你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阳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赵刚、孙明共同返还购房款 1070 万元;
判令二被告以 107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 214 万元;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陈阳称,2017 年 1 月 10 日,他与赵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刚将位于西城区的一号房屋以 1070 万元出售。赵刚委托孙明收款,陈阳当日支付 300 万元首付款,房屋解除抵押并过户后,又付清剩余款项。然而不久,甲集团公司起诉称一号房屋实际归其所有。经法院审理,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陈阳购房目的落空,因此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赵刚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及此前诉讼情况属实,自己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审判监督,目前尚未有结果。因生效判决仅判定合同无效,未处置房屋,且房屋产权仍在自己名下,正在寻求司法救济。他认为陈阳此时起诉过早,利息至少应从判决生效时起算,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
孙明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背景:2005 年 1 月 6 日,乙房地产公司与甲集团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甲集团公司指定受托人购买乙房地产公司某大厦某层 52 套房屋,包括一号房屋 。协议对付款方式、产权转移等作了约定,其中明确受托人签订合同后,甲集团公司可指示办理解除合同及注销手续 。
陈阳购房过程:
2017 年 1 月 10 日,陈阳与赵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陈阳向赵刚指定的孙明账户转账 300 万元首付款;
2017 年 8 月 14 日,双方签订房管局备案合同,约定成交价格 360 万元;
2017 年 8 月 16 日,陈阳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此后,陈阳陆续向孙明账户转账,合计支付 1070 万元购房款 。
合同无效判决:甲集团公司起诉赵刚、陈阳及第三人丙投资公司,请求确认赵刚与陈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过户给丙投资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刚与陈阳恶意串通签订合同,侵害甲集团公司权益,判决合同无效 。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
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依据:
购房款支付异常:900 万元来自案外人,1070 万元全部汇至孙明账户,而非赵刚账户,二人无法合理解释;
交易模式不合常理:陈阳先过户后付大额余款,且该模式未在任何书面文件中明确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刚、孙明是否应返还陈阳 1070 万元购房款?
陈阳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孙明是否应与赵刚共同承担责任?
(二)法律分析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赵刚因无效合同收取陈阳 1070 万元,理应返还 。
违约责任与过错认定:合同无效是因双方恶意串通,陈阳和赵刚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担责 。因此,陈阳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
孙明的责任认定:陈阳主张孙明共同担责,但仅以其为收款方,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孙明与合同无效存在直接关联,故法院不支持该诉求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阳 1070 万元;
驳回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核实产权归属:购房前务必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官方渠道,核查房屋真实权属,警惕 “借名买房” 等潜在风险 。
规范交易流程:房款应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售房者账户,避免向第三方随意转账;对先过户后付款等异常交易模式保持警惕,必要时咨询律师 。
保留交易证据:完整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是维权关键 。
(二)法律风险警示
切勿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无效,参与者需承担法律后果,切勿因小失大 。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诉讼时效和救济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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