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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分的房子,3 年后竟被前夫偷偷过户给前妻!面对这种操作,该如何守住自己的权益?这起真实案例,藏着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法律知识。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陈婷分得房屋 70% 份额,王强协助将房屋 70% 产权登记至陈婷名下;
诉讼费由王强承担。
陈婷称,她与王强原是夫妻,1993 年 2 月 2 日登记结婚,2022 年 8 月 11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分割共同财产一号房屋。此后,两人就房屋分割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陈婷将王强诉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王强辩称,不同意陈婷的诉讼请求,认为陈婷主张的份额过高。他指出,一号房屋原售价 640 元 / 平米,总面积 58.12 平米,经工龄、成新等优惠后,实际售价大幅降低。根据双方工龄等因素计算,王强应占房屋份额 71.72%,陈婷仅占 28.28%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婚姻与购房背景:陈婷与王强均为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1997 年 1 月 10 日,王强代表家庭与甲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优惠价购得一号房屋,购房过程中享受了工龄折扣、成新折扣等政策 。购房款在 1995 - 1998 年间分笔支付,房屋登记在王强名下。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2022 年离婚后,法院曾判决陈婷、王强按份共有一号房屋(陈婷 38.6%,王强 61.4%),王强不服上诉。上诉期间,王强将房屋过户给前妻李芳。陈婷起诉确认王强与李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强与李芳明知房屋处于离婚析产诉讼中,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且未正常履行付款流程,存在恶意串通,遂判决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王强名下 。
本案诉讼情况:房屋恢复登记后,陈婷再次起诉分割房屋,双方均同意按份额分割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分割份额应如何确定?
王强转移房屋的行为对分割结果有何影响?
(二)法律分析
房屋性质认定:一号房屋虽由王强单位分配,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且享受了双方工龄优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未分割,陈婷有权再次主张分割。
份额确定依据:法院综合考虑结婚时间、房屋建成与购买时间、购房优惠政策、双方工龄折扣、实际购房款等因素 。同时,王强在离婚析产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在确定份额时对其予以不利考量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需对主张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陈婷、王强按份共有,陈婷享有 40% 产权份额,王强享有 60% 产权份额;
王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四、案件启示
(一)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及时明确分割:离婚时务必对房产、存款等共同财产进行清晰分割,签订书面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归属 ,避免后续纠纷。
警惕财产转移: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如低价出售、过户给他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保留相关证据 。
关注特殊房产:福利房、房改房等特殊性质房产,分割时需结合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政策优惠等综合判断产权归属 。
(二)维权建议
若遭遇类似财产纠纷,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与法律程序 。在诉讼中,充分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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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