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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
原告林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 2011 年 7 月 22 日,父亲林远与弟弟林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林强称,父母林远与陈芳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自己、弟弟林辉、三弟林刚和妹妹林梅。母亲陈芳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因病去世,父亲林远也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因病离世 。1995 年 3 月 1 日,父亲林远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买下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林远名下,此房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2011 年 7 月 22 日,父亲林远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通过 “买卖合同” 过户给了林辉 。林强认为,母亲去世后,其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父亲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林辉存在恶意,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林辉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父亲林远的真实意愿,属于合法有效的真实买卖,而且林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他表示,母亲生前曾口头承诺将一号房屋给自己,当时全家人关系和睦,未立书面遗嘱,没想到母亲去世后林强反悔 。此外,林辉强调,父母生前的赡养主要由自己一家负责,二老的丧葬费也是自己承担;母亲去世后,林强家遭遇车祸,其爱人去世,相关费用均由自己负担;父亲生前的退休金也大多给了林强 。基于以上理由,林辉请求法院驳回林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产来源:林远与陈芳为夫妻,育有子女林强、林辉、林刚、林梅。陈芳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去世,林远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去世 。1995 年 3 月 1 日,林远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双方均认可该房为林远与陈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
房产过户情况:2011 年 7 月 21 日,林远与林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193521 元的价格卖给林辉,并完成过户登记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在于判断林远与林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林强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父亲无权处分且林辉存在恶意;林辉则强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二)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若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按当时法律合同无效,但按民法典有效,则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且需该强制性规定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
在本案中,林强未能举证证明父亲林远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即便存在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也并非必然无效。林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三)诉讼时效与赡养情节的影响
林辉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林强主张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该抗辩在本案中不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至于林辉提及的赡养、费用承担等情节,虽体现其对家庭的付出,但与合同效力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林远与林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号房屋归林辉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处置的法律规范
明确产权归属:夫妻共同房产登记时,尽量将双方名字都写入房产证。若仅登记一方,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产权份额,避免单方擅自处分 。
规范遗嘱订立:涉及房产继承,建议订立书面遗嘱,明确房产分配方案,并进行公证。口头遗嘱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争议,易引发家庭纠纷 。
(二)房产交易的风险防范
谨慎对待亲属间交易:亲属间的房产买卖,即使关系亲密,也应签订规范合同,明确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因 “口头约定” 产生纠纷 。
保留交易证据:无论是购房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还是沟通协商过程,都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
(三)家庭纠纷的解决之道
优先协商沟通:涉及家庭财产矛盾,优先通过家庭成员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协商时可邀请中立第三方参与,签订书面协议固定结果 。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若协商无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风险。在诉讼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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