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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拆迁地就一定有份?北京律师解析安置权益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离婚后发现对方藏着巨额拆迁款和多套安置房?家庭房产的拆迁利益究竟该如何分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涉及家庭成员共同权益的拆迁补偿纠纷愈发复杂。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从专业律师角度解读拆迁利益分割的法律逻辑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2004 年 12 月 29 日,林晓与陈昊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女陈琳、陈珊。陈昊的父母陈建国、周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位于大兴区的 5 号院。这座院落的宅基地由陈建国于 1982 年获批,房屋也由其与周芳共同建造,彼时陈昊尚年幼 。

2017 年,5 号院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迎来拆迁。拆迁时,陈建国、周芳、陈昊、林晓及两个女儿的户口均在院内。根据相关拆迁政策,被拆迁房屋内有在册户口的人员可按人均 50 平方米选房,也可按确权面积选房。经认定,5 号院宅基地面积为 376.88 平方米,可分为两户,陈建国户面积 225.06 平方米,陈昊户面积 151.82 平方米 。

(二)拆迁补偿与协议签订

2017 年,陈建国、陈昊分别与甲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陈建国户:被认定人口 1 人(陈建国),宅基地面积 225.06 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 109.8 平方米。获拆迁补偿金额 1711516 元,选购三套定向安置房(一号,二号,三号房屋),总购房面积 197.86 平方米,房款 1372173 元 。

陈昊户:被认定人口 5 人(陈昊、周芳、林晓、陈琳、陈珊),宅基地面积 151.82 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 109.2 平方米。获拆迁补偿金额 1201622 元,选购两套定向安置房(四号、五号房屋),总购房面积 177.68 平方米,房款 1214479 元 。

此外,双方还分别签订了周转费补贴、购房装修补贴等协议,明确了相关费用的发放标准与方式 。

(三)争议产生与诉讼请求

2023 年,林晓与陈昊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由林晓抚养。因拆迁取得的回迁房及补偿款涉及多方利益,离婚案件未作处理。随后,林晓、陈琳、陈珊向法院起诉,要求:

分割 5 号院拆迁所得的五套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主张陈昊与甲公司签订的四号房屋、五号房屋买卖合同权益归己方所有;

分割拆迁补偿款 120 万元,包括购房装修补贴 20 万元(总额 40 万元的一半)、已发放剩余现金 26331.5 元(总额 52663 元的一半)及租房费 373668.5 元(酌定总额 747337 元的一半);

分割合同外拆迁周转费 7 万元中的 3.5 万元;

由陈建国、陈昊、周芳承担诉讼费 。

(四)被告抗辩主张

陈昊:坚称 5 号院权利人是父亲陈建国,院落与林晓、陈昊无关,不同意分割任何拆迁利益 。

陈建国、周芳:指责林晓婚后未工作,家庭还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且林晓与陈昊已拿走 100 万元,剩余 20 万元归自己所有。强调 5 号院房屋为自己所建,拆迁所得均应归自己 。

二、案件分析

(一)拆迁利益分配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在本案中,虽然 5 号院房屋由陈建国、周芳建造,但拆迁时林晓一家五口均为被安置人,依法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 。

(二)选房标准与权益认定

拆迁政策明确选房存在 “人均 50 平方米” 和 “确权面积” 两种标准。从实际选房情况来看,陈建国户选购指标建筑面积 168.8 平方米,陈昊户为 150 平方米,与按人均 50 平方米选房(该户 5 人应选 250 平方米)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可认定 5 号院拆迁属于按确权面积选房 。

同时,法院在分配权益时,需综合考量宅基地取得、房屋贡献、居住情况等因素。陈建国、周芳作为宅基地申请人和房屋建造者,对房屋贡献较大;林晓一家居住时间相对较短 。因此,拆迁利益分配不能简单均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

(三)举证责任与诉求认定

林晓一方主张分割租房费 747337 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且拆迁后至离婚期间,家庭存在共同生活开销,难以认定各项补偿款的剩余数额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陈昊与甲公司签订的四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归林晓、陈琳、陈珊所有;

五号房屋合同权益由陈昊享有;

一号房屋、三号房屋合同权益归陈建国、周芳所有;

因二号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

驳回林晓等人分割拆迁补偿款、周转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登记的重要性

明确产权归属:自建房屋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避免家庭财产纠纷 。

保留建房证据:保存宅基地审批文件、建房合同、出资凭证等资料,在涉及拆迁补偿时,可作为主张权益的关键证据 。

(二)拆迁补偿权益的维护要点

了解拆迁政策:拆迁前需详细研读当地拆迁政策,明确选房标准、安置对象认定、补偿项目等规定,避免因政策误解导致权益受损 。

签订书面协议:涉及家庭内部拆迁利益分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可进行公证,增强协议法律效力 。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及时主张权益:离婚时,对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保存财产证据:注意保存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合同协议等财产证据,在分割财产时,用证据支撑自身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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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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