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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的名字不同,却主张拥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多份法院判决都未能厘清的家庭房产纠纷,究竟暗藏哪些法律玄机?今天,专业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带你揭开房屋共有份额争议的真相,看懂房产纠纷中的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初始分配
1972 年 1 月,陈明与李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李刚、次子李勇 。1990 年,拆迁指挥部因拆迁问题起诉李强、陈明,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书,明确安置安苑北里的二号三居室一套,同时表明欠一号独居室一套,并指出李强夫妇拒不搬迁,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
1995 年,陈明起诉李强离婚,朝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同时规定,本区安苑北里二号三居室由陈明继续租住,一号独居室由李强继续租住 。此后,李刚、李勇跟随陈明在二号三居室居住生活。
(二)房屋产权变动过程
2000 年 12 月 22 日,李强与周芳登记结婚。2003 年 3 月 1 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李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李强。同年 7 月,李强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1 年 10 月 17 日,李强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刚名下,双方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备案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
2012 年,周芳起诉李强、李刚及第三人李强,要求确认李强与李刚就一号房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到李强名下 。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书,驳回了周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庭审笔录显示,李刚、李勇承认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有他们的产权份额,但不清楚具体份额,且未进行明确分割;李强也认可两个儿子有产权份额 。目前,二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并由其居住,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刚名下。
(三)双方争议焦点
李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李刚归还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属于自己的三分之一份额,并由李刚承担诉讼费 。李勇认为,此前的法院判决和庭审笔录能证明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产权份额 。
李刚则辩称,判决书已明确安苑北里的两套房屋是全家分配房,如今二号房屋在陈明名下,一号房屋在自己名下,李勇要求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不成立 。同时,判决书判决父母离婚后,各自手中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基于此,不存在李勇所述的归还份额情况 。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李强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后又将房屋过户至李刚名下,且判决书已确认李强与李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行为有效 。因此,从法律层面看,李刚是一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二)共有份额主张的合理性分析
虽然此前案件庭审笔录中各方承认李刚、李勇对两套房屋有产权份额,但未明确具体份额 。在二号房屋、一号房屋已分别登记在陈明和李刚名下的情况下,这种登记状态可视为对房屋产权的一种实际分割 。这种分割方式既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双方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李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约定或法定情形的前提下,仅依据模糊的份额陈述主张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勇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勇的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产权登记的重要性
明确权属关系:房屋产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关键依据,无论是购买、继承还是赠与房屋,都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产权清晰 。
避免纠纷隐患:在家庭房产分配中,若涉及共有产权,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并进行产权登记 。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容易引发后续纠纷,且难以举证 。
(二)房产纠纷中的证据留存
保留关键材料:涉及房屋交易、分配、赠与等情况,要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判决书、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这些材料在纠纷发生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
固定证据形式:对于口头约定、协商过程等,可通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
(三)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自身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拖延时间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增加维权难度 。
咨询专业律师:房产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遇到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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