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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因房屋附属设施违建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从专业法律视角剖析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裁判逻辑,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订立过程
2024 年 1 月 5 日,买受人陈阳与出卖人赵刚,经由乙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就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 540 万元(含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陈阳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 。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 54.40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赵刚亦向陈阳出示了房屋无限制交易证明。
(二)纠纷产生原因
合同签订后,陈阳发现该房屋东向、西向房间内的飘窗属于违法建设,且已被列入拆除范围。陈阳主张,其自 2022 年起筹备购房时,便向各中介明确表达需购买带有阳台或大飘窗的房屋,而赵刚在交易过程中未披露飘窗违建情况,导致其在重大误解下签订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赵刚返还定金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
(三)双方争议焦点
赵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房屋飘窗违建事实的行为;
陈阳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陈阳要求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阳与赵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二)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在本案中:
信息传递与确认:陈阳虽向中介提出购房需带阳台或飘窗的要求,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要求明确告知赵刚,且合同中亦未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购房审查义务:陈阳在签约前已两次实地查看房屋,并查看了房屋所有权证(虽双方对是否查看原件存在争议,但中介公司证明赵刚曾出示原件),作为购房者,其应尽到对房屋基本状况的合理审查义务;
隐瞒事实的举证责任:陈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刚存在故意隐瞒飘窗违建的行为,亦无证据表明其在签约前曾就飘窗是否违建向赵刚进行询问 。
(三)合同条款对案件的影响
合同关于房屋基本情况的约定,明确了合法建筑面积范围;附件一所列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清单中,未包含飘窗;同时,赵刚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无限制交易证明。这些合同条款内容表明,陈阳主张因飘窗违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充分的合同依据支撑。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刚存在故意隐瞒房屋飘窗违建事实的行为,陈阳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理由不成立。鉴于合同合法有效,陈阳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陈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对购房者的建议
明确合同约定:在购房过程中,应将自身核心需求,如房屋户型、附属设施等关键条件,以书面形式明确载入合同条款,避免仅依赖口头承诺;
全面尽职调查:签约前,除核查房屋产权证书外,还应主动向物业、规划部门等相关单位核实房屋是否存在违建、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注重证据留存:妥善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书面文件、沟通录音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举证。
(二)对卖房者的提示
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购房者披露房屋真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建、质量问题、权利负担等信息,避免因隐瞒重要事实承担违约责任;
规范交易流程:确保交易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提供完整的产权证明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后续法律风险。
(三)法律维权要点
若当事人认为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情形,应严格依照《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收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