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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出积蓄买房,住了十几年却连房产证的影子都见不着!开发商一句 “办不了” 就想了事?今天结合真实案例,教你用法律武器让开发商乖乖配合过户!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07 年 9 月 29 日,购房者周明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买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当天,周明就付清了全部款项:购房款 296838 元、维修基金 4453 元、契税 5937 元、办证费 1000 元、印花税 148 元、测绘费 145 元,总计 308521 元 。
交钱后,周明顺利入住,这一住就是 16 年。可这么多年过去,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经打听才知道,小区的房产大证早就办好了,只是甲公司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二)纠纷焦点与各方主张
无奈之下,周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甲公司配合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
甲公司辩称:认可和周明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愿意配合办证,但因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材料,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
(三)案件关键事实
交易形式: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口头协议,且周明已支付全部房款;
房屋使用:周明自 2007 年起一直居住使用房屋,甲公司也认可房屋已交付;
产权现状:房屋初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周明至今未取得产权证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不仅限于书面形式,口头或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同样有效 。本案中:
周明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双方已实际履行房屋买卖核心义务;
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二)过户责任判定
合同义务:房屋过户是卖方的基本合同义务,甲公司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有责任协助周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
无法办证理由不成立:甲公司以 “无法提供材料” 为由拒绝,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
(三)潜在风险提示
若甲公司长期拖延,可能导致房屋被查封、抵押,甚至被开发商二次出售,严重损害周明的合法权益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周明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周明名下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签订书面合同:交易时务必签订正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保留交易证据:留存付款凭证、收据、入住手续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及时跟进产权:定期查询房屋产权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二)开发商合规建议
积极履行义务:按时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拖延引发纠纷;
妥善保存材料:提前准备好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确保过户流程顺利进行 。
(三)法律救济途径
遇到类似纠纷,可:
先与开发商协商,发送书面催告函;
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履行;
若开发商恶意拖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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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