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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积蓄卖掉唯一住房,斥资 370万后却被告知 “房子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荒诞剧情,竟真实发生在房产交易市场。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带您直击认购合同纠纷核心,解析购房者如何依法维权。
一、案情梳理
(一)购房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7 年 3 月 1 日,购房者陈明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认购合同》,购置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90.87 平方米,单价 41000 元 / 平方米,总价 3725670 元 。合同明确约定:陈明一次性支付全款,甲公司需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网签并交付房屋 。
签约当日,陈明如约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也开具了收款收据。然而直到约定日期届满,甲公司既未办理网签,也未交付房屋。经陈明多次催促,甲公司才透露惊人事实:合同约定的 90.87 平方米户型根本不存在,实际建筑面积为 187.86 平方米 。若陈明仍想要房,需按当前 8 万多元 / 平方米的单价重新购买。
(二)双方争议焦点
陈明诉求:
解除与甲公司的《认购合同》;
甲公司返还购房款 3725670 元及利息(分段计算);
甲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4241506.27 元 。
甲公司抗辩:
退款与利息:认可解除合同,但主张合同已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陈明主张的利息过高且无依据 。
损失赔偿:不认可差价损失金额,称住建委公布价格与实际不符,楼盘拍卖均价仅约 6 万元 / 平方米,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差价赔偿 。
(三)案件关键证据
认购合同:明确房屋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
付款凭证:陈明支付全款的银行记录及甲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
产权证明:甲公司预售许可证过期,2020 年才取得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
市场价格:陈明以住建委官网均价 87676.64 元 / 平方米计算差价损失;甲公司以拍卖起拍价 6 万元 / 平方米反驳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签约时甲公司预售许可证已过期,但后续取得有效证明,且陈明具备购房资格,因此《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二)违约责任判定
甲公司未按约定办理网签、交付房屋,且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严重不符,导致陈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陈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退款、赔偿等违约责任。
(三)损失赔偿争议解析
利息主张合理性:陈明支付房款后未获得房屋,资金占用期间产生实际损失,其主张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
差价损失认定:陈明以住建委备案价计算差价,但法院综合考虑当前房产市场下行趋势、楼盘拍卖流拍等因素,认定该标准会加重甲公司负担 。同时,合同约定无法交房时甲公司需赔付购房款 100% 违约金,该约定足以弥补陈明损失,故未支持其差价主张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
确认陈明与甲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签订的《认购合同》于 2025 年 2 月 16 日解除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购房款 3725670 元及利息(分段计算)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陈明损失 3725670 元 ;
驳回陈明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防范要点
合同条款审查:签订认购合同时,务必明确房屋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重点核查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警惕 “过期销售” 风险。
产权信息核查:通过住建部门官网或线下窗口,查询房屋规划、产权状态,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 。对户型、面积等关键信息,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图纸佐证。
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合同、沟通记录等资料,涉及面积变更、交付延迟等情况,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
(二)法律维权核心策略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违约,应在诉讼时效内(一般 3 年)通过发函、诉讼等方式维权,防止因超期丧失胜诉权 。
损失赔偿举证:主张差价损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市场价格合理性,可参考同地段房屋交易记录、评估报告等 。同时,关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理主张权益。
关注市场动态:房产市场价格波动大,维权时需结合当前行情,避免因价格虚高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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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